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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94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世傑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8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世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世傑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徒刑,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11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6 年10月12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許 文 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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