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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95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嘉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7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嘉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嘉豪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
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4 年11月19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書在卷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王嘉豪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而其中所犯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3 至6 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3款規定之情形。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就附表編號1 至6 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11月19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書在卷可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另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係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於103 年12月10日以103 年度訴字第3 號判決有期徒刑5 月確定,聲請人關於附表編號2 所示之罪之最後事實審及判決確定法院均有誤載,應由本院予以更正如附表編號2所示,附此敘明。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林 源 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周 巧 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0 日
附表:
受刑人王嘉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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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 藥事法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例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 3 月(併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5年8月 │
│ │科罰金新臺幣 10000│ │ │
│ │元) │ │ │
├──────┼─────────┼─────────┼─────────┤
│犯 罪 日 期 │ 102年2月1日 │ 102年1月27日 │ 102年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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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 (自訴) │彰化地檢102年度偵 │彰化地檢102年度偵 │彰化地檢102年度偵 │
│機關年度案號│字第1239號 │字第2969號 │字第2969號 │
├─┬────┼─────────┼─────────┼─────────┤
│最│法 院│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2年度簡字第490號│103年度訴字第3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63│
│實│ │ │ │8號 │
│審├────┼─────────┼─────────┼─────────┤
│ │判決日期│ 102年3月29日 │ 103年9月29日 │ 103年12月31日 │
├─┼────┼─────────┼─────────┼─────────┤
│ │法 院│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最高法院 │
│確├────┼─────────┼─────────┼─────────┤
│定│案 號│102年度簡字第490號│103年度訴字第3號 │104 年度台上字第 │
│判│ │ │ │1484號 │
│決├────┼─────────┼─────────┼─────────┤
│ │判決確定│ 102年4月23日 │ 103年12月10日 │ 104年5月27日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否(但得易服社會勞│ 否 │
│罰金之案件 │ │ 動) │ │
├──────┼─────────┼─────────┼─────────┤
│備 註│彰化地檢 102 年度 │彰化地檢104年度執 │彰化地檢104年度執 │
│ │執字第 1973 號(已│字第809號 │字第3544號(編號3 │
│ │執畢) │ │至6經定應執行有期 │
│ │ │ │徒刑6年6月) │
└──────┴─────────┴─────────┴─────────┘
受刑人王嘉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年6月 │ 有期徒刑5年6月 │ 有期徒刑5年6月 │
├──────┼─────────┼─────────┼─────────┤
│犯 罪 日 期 │ 102年1月5日 │ 102年3月3日 │ 102年3月5日 │
├──────┼─────────┼─────────┼─────────┤
│偵查 (自訴) │彰化地檢102年度偵 │彰化地檢102年度偵 │彰化地檢102年度偵 │
│機關年度案號│字第2969號 │字第2969號 │字第2969號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63│103年度上訴字第163│103年度上訴字第163│
│實│ │8號 │8號 │8號 │
│審├────┼─────────┼─────────┼─────────┤
│ │判決日期│ 103年12月31日 │ 103年12月31日 │ 103年12月31日 │
├─┼────┼─────────┼─────────┼─────────┤
│ │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確├────┼─────────┼─────────┼─────────┤
│定│案 號│104年度台上字第148│104年度台上字第148│104年度台上字第148│
│判│ │4號 │4號 │4號 │
│決├────┼─────────┼─────────┼─────────┤
│ │判決確定│ 104年5月27日 │ 104年5月27日 │ 104年5月27日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 否 │ 否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備 註│彰化地檢104年度執 │彰化地檢104年度執 │彰化地檢104年度執 │
│ │字第3544號(編號3 │字第3544號(編號3 │字第3544號(編號3 │
│ │至6經定應執行有期 │至6經定應執行有期 │至6經定應執行有期 │
│ │徒刑6年6月) │徒刑6年6月) │徒刑6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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