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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96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江競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 年度執聲字第77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競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競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佈,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該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五十一條規定定之。」
經比較修正前、後規定,修正前適用刑法第50條定應執行刑時,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
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數罪併罰案件,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使受刑人取得易科罰金之利益,是依上開比較結果,應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受刑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應適用新法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之範圍。
三、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452 號裁判意旨參照)。
四、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宣告刑中之有期徒刑部分,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不得併合處罰情事,惟經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亦有「聲請更定執行刑狀」在卷可稽,是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應予准許。
本院審核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 至15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其犯罪日期介於100年10月29日至101 年2 月22日;
所犯如附表編號17至27所示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其犯罪日期介於100 年12月21日至101 年2 月21日,2 者販賣時間雖多有重疊,然因分別起訴暨分別判罪,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考量受刑人所觸刑罰之規範目的、各次犯罪手法侵害法益之專屬性、同質性及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一罪一罰如經分開起訴各自獨立論罪科刑於定應執行刑時,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較不利於受刑人;
暨社會對販毒等特定犯罪行為處罰之期待等,並審酌受刑人所犯該數罪之外部限制,並考量其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之內部限制,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宣告刑中之罰金部分,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判決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21萬元確定,此部分自無刑法第51條第7款之適用,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李 進 清
法 官 鍾 貴 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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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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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 │ │條例 │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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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 年6 月│有期徒刑10月 │
│ │ │併科罰金新臺幣20│併科罰金新臺幣2 │
│ │ │萬元 │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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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1 年2月23日 │100 年11月間某日│100 年11月某日至│
│ │ │至101 年2 月23日│101 年2 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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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101 年度│雲林地檢101 年度│雲林地檢101 年度│
│年 度 案 號│毒偵字第335號 │偵字第1313、1372│偵字第1313、1372│
│ │ │、1374、1375、 │、1374、1375、 │
│ │ │2091、2383號 │2091、238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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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雲林地院 │ 雲林地院 │ 雲林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1 年度易字第 │101 年度訴字第 │101 年度訴字第 │
│事實審│ │345 號 │340 號、 │340 號、 │
│ │ │ │101 年度重訴字第│101 年度重訴字第│
│ │ │ │9 號 │9 號 │
│ ├────┼────────┼────────┼────────┤
│ │判決日期│101 年8月14日 │101年9月11日 │101年9月11日 │
│ │ │(聲請書誤載為 │ │ │
│ │ │101 年8 月24日,│ │ │
│ │ │應予更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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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雲林地院 │ 雲林地院 │ 雲林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1 年度易字第 │101 年度訴字第 │101 年度訴字第 │
│判 決│ │345 號 │340 號、 │340 號、 │
│ │ │ │101 年度重訴字第│101 年度重訴字第│
│ │ │ │9 號 │9 號 │
│ ├────┼────────┼────────┼────────┤
│ │確定日期│101年8月31日 │101年9月24日 │101年9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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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
│、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社勞 │不得社勞 │不得社勞 │
│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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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雲林地檢101 年度│雲林地檢101 年度│雲林地檢101 年度│
│ │執字第2107號 │執字第2432號(編│執字第2432號(編│
│ │ │號2 至16數罪併罰│號2 至16數罪併罰│
│ │ │已定刑有期徒刑9 │已定刑有期徒刑9 │
│ │ │年)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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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條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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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年 │有期徒刑3年8月 │
├────────┼────────┼────────┼────────┤
│犯 罪 日 期│100 年11月某日至│100 年10月29日 │100 年11月7日 │
│ │101 年2 月23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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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101 年度│雲林地檢101 年度│雲林地檢101 年度│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1313、1372│偵字第1313、1372│偵字第1313、1372│
│ │、1374、1375、 │、1374、1375、 │、1374、1375、 │
│ │2091、2383號 │2091、2383號 │2091、238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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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雲林地院 │ 雲林地院 │ 雲林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 │101 年度訴字第 │101 年度訴字第 │
│事實審│ │340 號、 │340 號、 │340 號、 │
│ │ │101 年度重訴字第│101 年度重訴字第│101 年度重訴字第│
│ │ │9 號 │9 號 │9 號 │
│ ├────┼────────┼────────┼────────┤
│ │判決日期│101年9月11日 │101年9月11日 │101年9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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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雲林地院 │ 雲林地院 │ 雲林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 │101 年度訴字第 │101 年度訴字第 │
│判 決│ │340 號、 │340 號、 │340 號、 │
│ │ │101 年度重訴字第│101 年度重訴字第│101 年度重訴字第│
│ │ │9 號 │9 號 │9 號 │
│ ├────┼────────┼────────┼────────┤
│ │確定日期│101年9月24日 │101年9月24日 │101年9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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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 │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
│、易服社會勞動之│得社勞 │不得社勞 │不得社勞 │
│案件 │ │ │ │
├────────┼────────┼────────┼────────┤
│ 備 註 │雲林地檢101 年度│雲林地檢101 年度│雲林地檢101 年度│
│ │執字第2432號(編│執字第2432號(編│執字第2432號(編│
│ │號2 至16數罪併罰│號2 至16數罪併罰│號2 至16數罪併罰│
│ │已定刑有期徒刑9 │已定刑有期徒刑9 │已定刑有期徒刑9 │
│ │年) │年)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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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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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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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0年11月16日 │ 100年11月24日 │100年12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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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101 年度│雲林地檢101 年度│雲林地檢101 年度│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1313、1372│偵字第1313、1372│偵字第1313、1372│
│ │、1374、1375、 │、1374、1375、 │、1374、1375、 │
│ │2091、2383號 │2091、2383號 │2091、238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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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雲林地院 │ 雲林地院 │ 雲林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 │101 年度訴字第 │101 年度訴字第 │
│事實審│ │340 號、 │340 號、 │340 號、 │
│ │ │101 年度重訴字第│101 年度重訴字第│101 年度重訴字第│
│ │ │9 號 │9 號 │9 號 │
│ ├────┼────────┼────────┼────────┤
│ │判決日期│101年9月11日 │101年9月11日 │101年9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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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雲林地院 │ 雲林地院 │ 雲林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 │101 年度訴字第 │101 年度訴字第 │
│判 決│ │340 號、 │340 號、 │340 號、 │
│ │ │101 年度重訴字第│101 年度重訴字第│101 年度重訴字第│
│ │ │9 號 │9 號 │9 號 │
│ ├────┼────────┼────────┼────────┤
│ │確定日期│101年9月24日 │101年9月24日 │101年9月24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
│、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社勞 │不得社勞 │不得社勞 │
│案件 │ │ │ │
├────────┼────────┼────────┼────────┤
│ 備 註 │雲林地檢101 年度│雲林地檢101 年度│雲林地檢101 年度│
│ │執字第2432號(編│執字第2432號(編│執字第2432號(編│
│ │號2 至16數罪併罰│號2 至16數罪併罰│號2 至16數罪併罰│
│ │已定刑有期徒刑9 │已定刑有期徒刑9 │已定刑有期徒刑9 │
│ │年) │年) │年) │
└────────┴────────┴────────┴────────┘
┌────────┬────────┬────────┬────────┐
│編 號│ 10 │ 11 │ 12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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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
├────────┼────────┼────────┼────────┤
│犯 罪 日 期│100年12月15日 │100年12月17日 │100年12月21日 │
├────────┼────────┼────────┼────────┤
│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101 年度│雲林地檢101 年度│雲林地檢101 年度│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1313、1372│偵字第1313、1372│偵字第1313、1372│
│ │、1374、1375、 │、1374、1375、 │、1374、1375、 │
│ │2091、2383號 │2091、2383號 │2091、2383號 │
├───┬────┼────────┼────────┼────────┤
│ │法 院│ 雲林地院 │ 雲林地院 │ 雲林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 │101 年度訴字第 │101 年度訴字第 │
│事實審│ │340 號、 │340 號、 │340 號、 │
│ │ │101 年度重訴字第│101 年度重訴字第│101 年度重訴字第│
│ │ │9 號 │9 號 │9 號 │
│ ├────┼────────┼────────┼────────┤
│ │判決日期│101年9月11日 │101年9月11日 │101年9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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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雲林地院 │ 雲林地院 │ 雲林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 │101 年度訴字第 │101 年度訴字第 │
│判 決│ │340 號、 │340 號、 │340 號、 │
│ │ │101 年度重訴字第│101 年度重訴字第│101 年度重訴字第│
│ │ │9 號 │9 號 │9 號 │
│ ├────┼────────┼────────┼────────┤
│ │確定日期│101年9月24日 │101年9月24日 │101年9月24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
│、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社勞 │不得社勞 │不得社勞 │
│案件 │ │ │ │
├────────┼────────┼────────┼────────┤
│ 備 註 │雲林地檢101 年度│雲林地檢101 年度│雲林地檢101 年度│
│ │執字第2432號(編│執字第2432號(編│執字第2432號(編│
│ │號2 至16數罪併罰│號2 至16數罪併罰│號2 至16數罪併罰│
│ │已定刑有期徒刑9 │已定刑有期徒刑9 │已定刑有期徒刑9 │
│ │年) │年) │年) │
└────────┴────────┴────────┴────────┘
┌────────┬────────┬────────┬────────┐
│編 號│ 13 │ 14 │ 15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4年 │
├────────┼────────┼────────┼────────┤
│犯 罪 日 期│100年12月29日 │101年2月6日 │101年2月22日 │
├────────┼────────┼────────┼────────┤
│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101 年度│雲林地檢101 年度│雲林地檢101 年度│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1313、1372│偵字第1313、1372│偵字第1313、1372│
│ │、1374、1375、 │、1374、1375、 │、1374、1375、 │
│ │2091、2383號 │2091、2383號 │2091、2383號 │
├───┬────┼────────┼────────┼────────┤
│ │法 院│ 雲林地院 │ 雲林地院 │ 雲林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 │101 年度訴字第 │101 年度訴字第 │
│事實審│ │340 號、 │340 號、 │340 號、 │
│ │ │101 年度重訴字第│101 年度重訴字第│101 年度重訴字第│
│ │ │9 號 │9 號 │9 號 │
│ ├────┼────────┼────────┼────────┤
│ │判決日期│101年9月11日 │101年9月11日 │101年9月11日 │
├───┼────┼────────┼────────┼────────┤
│ │法 院│ 雲林地院 │ 雲林地院 │ 雲林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 │101 年度訴字第 │101 年度訴字第 │
│判 決│ │340 號、 │340 號、 │340 號、 │
│ │ │101 年度重訴字第│101 年度重訴字第│101 年度重訴字第│
│ │ │9 號 │9 號 │9 號 │
│ ├────┼────────┼────────┼────────┤
│ │確定日期│101年9月24日 │101年9月24日 │101年9月24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
│、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社勞 │不得社勞 │不得社勞 │
│案件 │ │ │ │
├────────┼────────┼────────┼────────┤
│ 備 註 │雲林地檢101 年度│雲林地檢101 年度│雲林地檢101 年度│
│ │執字第2432號(編│執字第2432號(編│執字第2432號(編│
│ │號2 至16數罪併罰│號2 至16數罪併罰│號2 至16數罪併罰│
│ │已定刑有期徒刑9 │已定刑有期徒刑9 │已定刑有期徒刑9 │
│ │年) │年) │年) │
└────────┴────────┴────────┴────────┘
┌────────┬────────┬────────┬────────┐
│編 號│ 16 │ 17 │ 18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年2月 │有期徒刑4年6月 │
├────────┼────────┼────────┼────────┤
│犯 罪 日 期│101年2月初某日 │100年12月21日 │100年12月29日 │
├────────┼────────┼────────┼────────┤
│偵查(自訴)機關│雲林地檢101 年度│南投地檢101 年度│南投地檢101 年度│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1313、1372│偵字第1081、1529│偵字第1081、1529│
│ │、1374、1375、 │、1786號 │、1786號 │
│ │2091、2383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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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雲林地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 ├────┼────────┼────────┼────────┤
│ │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 │103 年度上訴字第│103 年度上訴字第│
│最 後│ │340 號、 │1648號 │1648號 │
│事實審│ │101 年度重訴字第│ │ │
│ │ │9 號 │ │ │
│ ├────┼────────┼────────┼────────┤
│ │判決日期│101年9月11日 │103年12月30日 │103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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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雲林地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 ├────┼────────┼────────┼────────┤
│確 定│案 號│101 年度訴字第 │103年度上訴字第 │103年度上訴字第 │
│判 決│ │340 號、 │1648 號 │1648 號 │
│ │ │101 年度重訴字第│ │ │
│ │ │9 號 │ │ │
│ ├────┼────────┼────────┼────────┤
│ │確定日期│101年9月24日 │104年1月17日 │104年1月17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
│、易服社會勞動之│得社勞 │不得社勞 │不得社勞 │
│案件 │ │ │ │
├────────┼────────┼────────┼────────┤
│ 備 註 │雲林地檢101 年度│南投地檢104 年度│南投地檢104 年度│
│ │執字第2432號(編│執字第397 號(編│執字第397 號(編│
│ │號2 至16數罪併罰│號17至27數罪併罰│號17至27數罪併罰│
│ │已定刑有期徒刑9 │已定刑有期徒刑8 │已定刑有期徒刑8 │
│ │年) │年10月) │年10月) │
└────────┴────────┴────────┴────────┘
┌────────┬────────┬────────┬────────┐
│編 號│ 19 │ 20 │ 21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年2月 │有期徒刑4年6月 │有期徒刑4年2月 │
├────────┼────────┼────────┼────────┤
│犯 罪 日 期│101年1月1日 │101年1月11日 │101年1月22日 │
├────────┼────────┼────────┼────────┤
│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1 年度│南投地檢101 年度│南投地檢101 年度│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1081、1529│偵字第1081、1529│偵字第1081、1529│
│ │、1786號 │、1786號 │、1786號 │
├───┬────┼────────┼────────┼────────┤
│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 ├────┼────────┼────────┼────────┤
│ │案 號│103 年度上訴字第│103 年度上訴字第│103 年度上訴字第│
│最 後│ │1648號 │1648號 │1648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3年12月30日 │103年12月30日 │103年12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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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 ├────┼────────┼────────┼────────┤
│確 定│案 號│103 年度上訴字第│103 年度上訴字第│103 年度上訴字第│
│判 決│ │1648號 │1648號 │1648號 │
│ ├────┼────────┼────────┼────────┤
│ │確定日期│104年1月17日 │104年1月17日 │104年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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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
│、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社勞 │不得社勞 │不得社勞 │
│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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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南投地檢104 年度│南投地檢104 年度│南投地檢104 年度│
│ │執字第397 號(編│執字第397 號(編│執字第397 號(編│
│ │號17至27數罪併罰│號17至27數罪併罰│號17至27數罪併罰│
│ │已定刑有期徒刑8 │已定刑有期徒刑8 │已定刑有期徒刑8 │
│ │年10月) │年10月) │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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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22 │ 23 │ 24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年6月 │有期徒刑4年2月 │有期徒刑4年6月 │
├────────┼────────┼────────┼────────┤
│犯 罪 日 期│101年1月25日 │101年2月7日 │101年2月13日 │
├────────┼────────┼────────┼────────┤
│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1 年度│南投地檢101 年度│南投地檢101 年度│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1081、1529│偵字第1081、1529│偵字第1081、1529│
│ │、1786號 │、1786號 │、1786號 │
├───┬────┼────────┼────────┼────────┤
│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 ├────┼────────┼────────┼────────┤
│ │案 號│103 年度上訴字第│103 年度上訴字第│103 年度上訴字第│
│最 後│ │1648號 │1648號 │1648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3年12月30日 │103年12月30日 │103年12月30日 │
├───┼────┼────────┼────────┼────────┤
│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 ├────┼────────┼────────┼────────┤
│確 定│案 號│103 年度上訴字第│103 年度上訴字第│103 年度上訴字第│
│判 決│ │1648號 │1648號 │1648號 │
│ ├────┼────────┼────────┼────────┤
│ │確定日期│104年1月17日 │104年1月17日 │104年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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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
│、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社勞 │不得社勞 │不得社勞 │
│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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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南投地檢104 年度│南投地檢104 年度│南投地檢104 年度│
│ │執字第397 號(編│執字第397 號(編│執字第397 號(編│
│ │號17至27數罪併罰│號17至27數罪併罰│號17至27數罪併罰│
│ │已定刑有期徒刑8 │已定刑有期徒刑8 │已定刑有期徒刑8 │
│ │年10月) │年10月) │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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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25 │ 26 │ 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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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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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4年6月 │有期徒刑4年6月 │有期徒刑4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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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1年2月21日 │101年1月3日 │101年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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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1 年度│南投地檢101 年度│南投地檢101 年度│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1081、1529│偵字第1081、1529│偵字第1081、1529│
│ │、1786號 │、1786號 │、1786號 │
├───┬────┼────────┼────────┼────────┤
│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 ├────┼────────┼────────┼────────┤
│ │案 號│103 年度上訴字第│103 年度上訴字第│103 年度上訴字第│
│最 後│ │1648號 │1648號 │1648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3年12月30日 │103年12月30日 │103年12月30日 │
├───┼────┼────────┼────────┼────────┤
│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 ├────┼────────┼────────┼────────┤
│確 定│案 號│103 年度上訴字第│103 年度上訴字第│103 年度上訴字第│
│判 決│ │1648號 │1648號 │1648號 │
│ ├────┼────────┼────────┼────────┤
│ │確定日期│104年1月17日 │104年1月17日 │104年1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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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不得易科、 │
│、易服社會勞動之│不得社勞 │不得社勞 │不得社勞 │
│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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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南投地檢104 年度│南投地檢104 年度│南投地檢104 年度│
│ │執字第397 號(編│執字第397 號(編│執字第397 號(編│
│ │號17至27數罪併罰│號17至27數罪併罰│號17至27數罪併罰│
│ │已定刑有期徒刑8 │已定刑有期徒刑8 │已定刑有期徒刑8 │
│ │年10月) │年10月) │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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