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4,聲,1981,201512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98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胡誌文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9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誌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胡誌文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6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12月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7年3月1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簡 婉 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麗 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8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