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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02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胡承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7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承鵬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理 由胡承鵬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簡 婉 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麗 玉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受刑人胡承鵬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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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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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廢棄物清理法 │廢棄物清理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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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2年8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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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5年12月間某日~ │96年1月間某日~99年9月│ │
│ │100年6月8日 │間某日 │ │
│ │ │98年7、8月間~99年3月 │ │
│ │ │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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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第 │ │
│年度案號 │13655號等 │21209號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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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中高分院 │臺中高分院 │ │
│後├──────┼───────────┼───────────┼───────────┤
│事│案 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950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016號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3.09.02 │104.04.2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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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
│定├──────┼───────────┼───────────┼───────────┤
│判│案 號│104年度台上字第1703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3237號 │ │
│決├──────┼───────────┼───────────┼───────────┤
│ │確定判決日期│104.06.11 │104.10.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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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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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 │ │
│ │8791號(刑期:104.8.4 │15922號(刑期:106.12.│ │
│ │~106.12.3)(羈押: │4~108.6.3) │ │
│ │100.6.8~100.10.6)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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