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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0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名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 年度執聲字第80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名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名醇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
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
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
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
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 號判例意旨參照)。
又「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
但因原審判決適用法條不當而撤銷之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刑,指宣告刑及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
第1項規定,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數罪併罰之判決,一部上訴經撤銷後,另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時,準用之。」
刑事訴訟法第370條定有明文,是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
三、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之不得併合處罰情事,惟經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是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件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後段、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李 進 清
法 官 鍾 貴 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8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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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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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詐欺 │ 詐欺 │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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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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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2年7月28日 │ 102年9月7日 │ 102年7月28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 年度│臺中地檢103 年度│臺中地檢103 年度│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5 號 │偵字第5 號 │偵字第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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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3 年度易字第 │103 年度易字第 │103 年度易字第 │
│事實審│ │276 號 │276 號 │276 號 │
│ ├────┼────────┼────────┼────────┤
│ │判決日期│103年4月25日 │103年4月25日 │103年4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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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3 年度易字第 │103 年度易字第 │103 年度易字第 │
│判 決│ │276 號 │276 號 │276 號 │
│ ├────┼────────┼────────┼────────┤
│ │確定日期│103年5月19日 │ 103年5月19日 │ 103年5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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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 │ 得易科、 │ 得易科、 │
│、易服社會勞動之│ 得社勞 │ 得社勞 │ 得社勞 │
│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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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南投地檢104 年度│南投地檢104 年度│南投地檢104 年度│
│ │執更字第559 號(│執更字第559 號(│執更字第559 號(│
│ │編號1 至12已定有│編號1 至12已定有│編號1 至12已定有│
│ │期徒刑1 年7 月)│期徒刑1 年7 月)│期徒刑1 年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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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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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詐欺 │ 詐欺 │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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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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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2年9月7日 │ 102年7月28日 │ 102年7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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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 年度│臺中地檢103 年度│臺中地檢103 年度│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5 號 │偵字第5 號 │偵字第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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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3 年度易字第 │103 年度易字第 │103 年度易字第 │
│事實審│ │276 號 │276 號 │276 號 │
│ ├────┼────────┼────────┼────────┤
│ │判決日期│103年4月25日 │103年4月25日 │103年4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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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3 年度易字第 │103 年度易字第 │103 年度易字第 │
│判 決│ │276 號 │276 號 │276 號 │
│ ├────┼────────┼────────┼────────┤
│ │確定日期│103年5月19日 │ 103年5月19日 │ 103年5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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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 │ 得易科、 │ 得易科、 │
│、易服社會勞動之│ 得社勞 │ 得社勞 │ 得社勞 │
│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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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南投地檢104 年度│南投地檢104 年度│南投地檢104 年度│
│ │執更字第559 號(│執更字第559 號(│執更字第559 號(│
│ │編號1 至12已定有│編號1 至12已定有│編號1 至12已定有│
│ │期徒刑1 年7 月)│期徒刑1 年7 月)│期徒刑1 年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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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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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詐欺 │ 詐欺 │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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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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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2年7月28日 │ 102年7月28日 │ 102年7月28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 年度│臺中地檢103 年度│臺中地檢103 年度│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5 號 │偵字第5 號 │偵字第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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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3 年度易字第 │103 年度易字第 │103 年度易字第 │
│事實審│ │276 號 │276 號 │276 號 │
│ ├────┼────────┼────────┼────────┤
│ │判決日期│103年4月25日 │103年4月25日 │103年4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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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3 年度易字第 │103 年度易字第 │103 年度易字第 │
│判 決│ │276 號 │276 號 │276 號 │
│ ├────┼────────┼────────┼────────┤
│ │確定日期│103年5月19日 │ 103年5月19日 │ 103年5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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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 │ 得易科、 │ 得易科、 │
│、易服社會勞動之│ 得社勞 │ 得社勞 │ 得社勞 │
│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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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南投地檢104 年度│南投地檢104 年度│南投地檢104 年度│
│ │執更字第559 號(│執更字第559 號(│執更字第559 號(│
│ │編號1 至12已定有│編號1 至12已定有│編號1 至12已定有│
│ │期徒刑1 年7 月)│期徒刑1 年7 月)│期徒刑1 年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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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10 │ 11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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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詐欺 │ 恐嚇 │ 恐嚇取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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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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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2年7月28日 │101 年11月6 日某│ 101年7月間某日 │
│ │ │時、同月8 日13時│ │
│ │ │許至16時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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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 年度│南投地檢102 年度│南投地檢102 年度│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5 號 │偵字第435 等號 │偵字第435 等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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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 ├────┼────────┼────────┼────────┤
│最 後│案 號│103 年度易字第 │102 年度易字第 │102 年度易字第 │
│事實審│ │276 號 │247 號 │247 號 │
│ ├────┼────────┼────────┼────────┤
│ │判決日期│103年4月25日 │ 104年3月31日 │104年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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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 ├────┼────────┼────────┼────────┤
│確 定│案 號│103 年度易字第 │102 年度易字第 │102 年度易字第 │
│判 決│ │276 號 │247 號 │247 號 │
│ ├────┼────────┼────────┼────────┤
│ │確定日期│103年5月19日 │ 104年5月14日 │ 104年5月1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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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得易科、 │ 得易科、 │ 得易科、 │
│、易服社會勞動之│ 得社勞 │ 得社勞 │ 得社勞 │
│案件 │ │ │ │
├────────┼────────┼────────┼────────┤
│ 備 註 │南投地檢104 年度│南投地檢104 年度│南投地檢104 年度│
│ │執更字第559 號(│執更字第559 號(│執更字第559 號(│
│ │編號1 至12已定有│編號1 至12已定有│編號1 至12已定有│
│ │期徒刑1 年7 月)│期徒刑1 年7 月)│期徒刑1 年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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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13 │ 14 │ 15 │
├────────┼────────┼────────┼────────┤
│罪 名│ 偽造文書 │ 偽造文書 │ 偽造文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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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7月 │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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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2年6月24日至 │ 102年6月26日 │ 102年6月17日 │
│ │ 102年6月27日 │(聲請書誤載為 │ │
│ │ │102 年6 月29日,│ │
│ │ │應予更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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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 年度│臺中地檢102 年度│臺中地檢102 年度│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24019 號 │偵字第24019 號 │偵字第2401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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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 ├────┼────────┼────────┼────────┤
│最 後│案 號│104 年度上訴字第│104 年度上訴字第│104 年度上訴字第│
│事實審│ │810 號 │810 號 │810 號 │
│ ├────┼────────┼────────┼────────┤
│ │判決日期│ 104年9月8日 │ 104年9月8日 │104年9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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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 ├────┼────────┼────────┼────────┤
│確 定│案 號│104 年度上訴字第│104 年度上訴字第│104 年度上訴字第│
│判 決│ │810 號 │810 號 │810 號 │
│ ├────┼────────┼────────┼────────┤
│ │確定日期│104年9月25日 │ 104年9月25日 │ 104年9月25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 │ 不得易科、 │ 不得易科、 │
│、易服社會勞動之│ 不得社勞 │ 不得社勞 │ 不得社勞 │
│案件 │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4 年度│臺中地檢104 年度│臺中地檢104 年度│
│ │執字第14180 號(│執字第14180 號(│執字第14180 號(│
│ │編號13至16數罪併│編號13至16數罪併│編號13至16數罪併│
│ │罰已定有期徒刑3 │罰已定有期徒刑3 │罰已定有期徒刑3 │
│ │年11月) │年11月) │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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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16 │ 17 │ │
├────────┼────────┼────────┼────────┤
│罪 名│ 偽造文書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
│ │ │條例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 有期徒刑5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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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2年6月13日 │ 102年10月22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 年度│臺中地檢102 年度│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24019 號 │偵字第24019 號 │ │
├───┬────┼────────┼────────┼────────┤
│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
│ ├────┼────────┼────────┼────────┤
│最 後│案 號│104 年度上訴字第│104 年度上訴字第│ │
│事實審│ │810 號 │810 號 │ │
│ ├────┼────────┼────────┼────────┤
│ │判決日期│ 104年9月8日 │ 104年9月8日 │ │
├───┼────┼────────┼────────┼────────┤
│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
│ ├────┼────────┼────────┼────────┤
│確 定│案 號│104 年度上訴字第│104 年度上訴字第│ │
│判 決│ │810 號 │810 號 │ │
│ ├────┼────────┼────────┼────────┤
│ │確定日期│104年9月25日 │ 104年9月25日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科、 │ 得易科、 │ │
│、易服社會勞動之│ 不得社勞 │ 得社勞 │ │
│案件 │ │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104 年度│臺中地檢104 年度│ │
│ │執字第14180 號(│執字第14181 號 │ │
│ │編號13至16數罪併│ │ │
│ │罰已定有期徒刑3 │ │ │
│ │年11月)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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