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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20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凱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8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即被告(下稱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民國104年12月9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25日生效。
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修正後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
本件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比較結果,因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不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新法之規定,判斷得否定其應執行刑。
三、查本件受刑人甲○○因行使偽造公文書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而附表編號2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編號3至17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示之情形。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甲○○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參本院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簡 婉 倫
法 官 王 鏗 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 伊 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偽造文書 │詐欺 │偽造文書 │
│ │(行使偽造公文書) │(共同詐欺取財) │(與少年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
│ │ │ │書)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1年11月6日 │101年7月16日 │101年11月7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
│年 度 及 案 號 │年度少連偵字第16號、102年 │年度少連偵字第16號、102年 │年度少連偵字第172號 │
│ │度偵字第1072號 │度偵字第1072號 │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最 後├────┼─────────────┼─────────────┼─────────────┤
│ │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595號 │102年度訴字第595號 │102年度訴字第2255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2年5月1日 │102年5月1日 │102年1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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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確 定├────┼─────────────┼─────────────┼─────────────┤
│ │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595號 │102年度訴字第595號 │102年度訴字第2255號 │
│判 決├────┼─────────────┼─────────────┼─────────────┤
│ │判決確定│102年5月23日 │102年5月23日 │103年1月20日 │
│ │日 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
│ │1.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臺灣│1.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臺灣│1.編號3至5所示之罪,應執行│
│ 備 註 │ 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 │ 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 │ 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 │
│ │ 第280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 第280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刑1年8月確定。 │ 刑1年8月確定。 │ 103年度執字第2826號。 │
│ │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102年度執字第6353號。 │ 102年度執字第6353號。 │ │
└────────┴─────────────┴─────────────┴─────────────┘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詐欺 │偽造文書 │詐欺 │
│ │(與少年共同犯詐欺取財) │(與少年共同犯偽造公文書)│(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判2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
├────────┼─────────────┼─────────────┼─────────────┤
│ 犯 罪 日 期 │㈠101年11月8日 │101年11月16日 │101年8月28日 │
│ │㈡101年11月15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
│年 度 及 案 號 │年度少連偵字第172號 │年度少連偵字第172號 │年度少連偵字第174號、102 │
│ │ │ │年度少連偵字第31、106號、 │
│ │ │ │102年度偵字第9763號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最 後├────┼─────────────┼─────────────┼─────────────┤
│ │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2255號 │102年度訴字第2255號 │103年度原上訴字第3號 │
│ │ │ │ │103年度上訴字第1748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2年12月23日 │102年12月23日 │104年6月24日 │
├───┼────┼─────────────┼─────────────┼─────────────┤
│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確 定├────┼─────────────┼─────────────┼─────────────┤
│ │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2255號 │102年度訴字第2255號 │103年度原上訴字第3號 │
│ │ │ │ │103年度上訴字第1748號 │
│判 決├────┼─────────────┼─────────────┼─────────────┤
│ │判決確定│103年1月20日 │103年1月20日 │104年7月17日 │
│ │日 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
│ │1.編號3至5所示之罪,應執行│1.編號3至5所示之罪,應執行│1.編號6至17所示之罪,應執 │
│ 備 註 │ 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 │ 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 │ 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 │
│ │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103年度執字第2826號。 │ 103年度執字第2826號。 │ 104年度執字第11828號。 │
└────────┴─────────────┴─────────────┴─────────────┘
┌────────┬─────────────┬─────────────┬─────────────┐
│ 編 號 │ 7 │ 8 │ 9 │
├────────┼─────────────┼─────────────┼─────────────┤
│ 罪 名 │詐欺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
│ │(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 │(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 │(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3年 │有期徒刑2年4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1年9月20日 │101年10月12日至101年11月6 │101年10月2日 │
│ │ │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
│年 度 及 案 號 │年度少連偵字第174號、102 │年度少連偵字第174號、102 │年度少連偵字第174號、102 │
│ │年度少連偵字第31、106號、 │年度少連偵字第31、106號、 │年度少連偵字第31、106號、 │
│ │102年度偵字第9763號 │102年度偵字第9763號 │102年度偵字第9763號 │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最 後├────┼─────────────┼─────────────┼─────────────┤
│ │案 號 │103年度原上訴字第3號 │103年度原上訴字第3號 │103年度原上訴字第3號 │
│ │ │103年度上訴字第1748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748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748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4年6月24日 │104年6月24日 │104年6月24日 │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
│ │案 號 │103年度原上訴字第3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3465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3465號 │
│ │ │103年度上訴字第1748號 │ │ │
│判 決├────┼─────────────┼─────────────┼─────────────┤
│ │判決確定│104年7月17日 │104年11月12日 │104年11月12日 │
│ │日 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
│ │1.編號6至17所示之罪,應執 │1.編號6至17所示之罪,應執 │1.編號6至17所示之罪,應執 │
│ 備 註 │ 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 │ 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 │ 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 │
│ │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104年度執字第11828號。 │ 104年度執字第16210號。 │ 104年度執字第16210號。 │
└────────┴─────────────┴─────────────┴─────────────┘
┌────────┬─────────────┬─────────────┬─────────────┐
│ 編 號 │ 10 │ 11 │ 12 │
├────────┼─────────────┼─────────────┼─────────────┤
│ 罪 名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
│ │(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 │(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 │(共同犯行使偽造公文書)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1年10月26日至101年10月30│101年11月8日 │101年9月12日 │
│ │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
│年 度 及 案 號 │年度少連偵字第174號、102 │年度少連偵字第174號、102 │年度少連偵字第174號、102 │
│ │年度少連偵字第31、106號、 │年度少連偵字第31、106號、 │年度少連偵字第31、106號、 │
│ │102年度偵字第9763號 │102年度偵字第9763號 │102年度偵字第9763號 │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最 後├────┼─────────────┼─────────────┼─────────────┤
│ │案 號 │103年度原上訴字第3號 │103年度原上訴字第3號 │103年度原上訴字第3號 │
│ │ │103年度上訴字第1748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748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748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4年6月24日 │104年6月24日 │104年6月24日 │
├───┼────┼─────────────┼─────────────┼─────────────┤
│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
│ │案 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3465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3465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3465號 │
│判 決├────┼─────────────┼─────────────┼─────────────┤
│ │判決確定│104年11月12日 │104年11月12日 │104年11月12日 │
│ │日 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
│ │1.編號6至17所示之罪,應執 │1.編號6至17所示之罪,應執 │1.編號6至17所示之罪,應執 │
│ 備 註 │ 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 │ 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 │ 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 │
│ │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104年度執字第16210號。 │ 104年度執字第16210號。 │ 104年度執字第16210號。 │
└────────┴─────────────┴─────────────┴─────────────┘
┌────────┬─────────────┬─────────────┬─────────────┐
│ 編 號 │ 13 │ 14 │ 15 │
├────────┼─────────────┼─────────────┼─────────────┤
│ 罪 名 │偽造文書 │詐欺 │偽造文書 │
│ │(共同犯偽造公文書) │(共同犯詐欺取財) │(共同行使偽造公文書)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
├────────┼─────────────┼─────────────┼─────────────┤
│ 犯 罪 日 期 │101年9月27日 │101年11月5日 │101年9月28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
│年 度 及 案 號 │年度少連偵字第174號、102 │年度少連偵字第174號、102 │年度少連偵字第174號、102 │
│ │年度少連偵字第31、106號、 │年度少連偵字第31、106號、 │年度少連偵字第31、106號、 │
│ │102年度偵字第9763號 │102年度偵字第9763號 │102年度偵字第9763號 │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最 後├────┼─────────────┼─────────────┼─────────────┤
│ │案 號 │103年度原上訴字第3號 │103年度原上訴字第3號 │103年度原上訴字第3號 │
│ │ │103年度上訴字第1748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748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748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4年6月24日 │104年6月24日 │104年6月24日 │
├───┼────┼─────────────┼─────────────┼─────────────┤
│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
│ │案 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3465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3465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3465號 │
│判 決├────┼─────────────┼─────────────┼─────────────┤
│ │判決確定│104年11月12日 │104年11月12日 │104年11月12日 │
│ │日 期│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
│案件 │ │ │ │
├────────┼─────────────┼─────────────┼─────────────┤
│ │1.編號6至17所示之罪,應執 │1.編號6至17所示之罪,應執 │1.編號6至17所示之罪,應執 │
│ 備 註 │ 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 │ 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 │ 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 │
│ │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104年度執字第16210號。 │ 104年度執字第16210號。 │ 104年度執字第16210號。 │
└────────┴─────────────┴─────────────┴─────────────┘
┌────────┬─────────────┬─────────────┐ .
│ 編 號 │ 16 │ 17 │
├────────┼─────────────┼─────────────┤
│ 罪 名 │偽造文書 │詐欺 │
│ │(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 │(共同犯詐欺取財)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判2罪) │有期徒刑1年 │
├────────┼─────────────┼─────────────┤
│ 犯 罪 日 期 │㈠101年9月18日 │101年11月15日 │
│ │㈡101年9月26日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
│年 度 及 案 號 │年度少連偵字第174號、102 │年度少連偵字第174號、102 │
│ │年度少連偵字第31、106號、 │年度少連偵字第31、106號、 │
│ │102年度偵字第9763號 │102年度偵字第9763號 │
├───┬────┼─────────────┼─────────────┤
│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最 後├────┼─────────────┼─────────────┤
│ │案 號 │103年度原上訴字第3號 │103年度原上訴字第3號 │
│ │ │103年度上訴字第1748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748號 │
│事實審├────┼─────────────┼─────────────┤
│ │判決日期│104年6月24日 │104年6月24日 │
├───┼────┼─────────────┼─────────────┤
│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
│ │案 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3465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3465號 │
│判 決├────┼─────────────┼─────────────┤
│ │判決確定│104年11月12日 │104年11月12日 │
│ │日 期│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易服社會勞動之│ │ │
│案件 │ │ │
├────────┼─────────────┼─────────────┤
│ │1.編號6至17所示之罪,應執 │1.編號6至17所示之罪,應執 │
│ 備 註 │ 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 │ 行有期徒刑8年確定。 │
│ │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104年度執字第16210號。 │ 104年度執字第1621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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