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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99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毛嘉龍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所宣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正本及原本附表編號10罪名欄關於「偽造文書」之記載,更正為「詐欺」。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0罪名欄關於「偽造文書」之記載,明顯係「詐欺」之誤寫,在不影響原裁定本旨之前提下,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巫 淑 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 威 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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