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4,附民,145,201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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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145號
原 告 高怡華
被 告 曾文潭
張芯語(原名:張燕青、張蕢蘭)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家庭案件(本院104 年度上易字第491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求為判決:被告乙○○、甲○○應連帶賠償原告新臺幣150 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迄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假執行。

其事實上陳述略稱:被告乙○○係原告之夫,為有配偶之人,被告甲○○亦明知被告乙○○係有配偶之人。

被告乙○○趁原告於民國99年9 月間,前往大陸地區,協助其胞弟處理餐廳事務之際,自100 年7 月間起,即與被告甲○○同居在乙○○位於臺中市○○區○○里○○路0 段00巷00號住處2 樓主臥室內。

詎被告乙○○與被告甲○○竟各基於通姦與相姦之犯意,先後於103 年3 月21日某時、3 月22日某時、4 月3 日某時,在被告乙○○位於住臺中市○○區○○路0 段00巷00號住處2 樓主臥室內,發生性行為各1 次,且被告乙○○、甲○○於上開日期,均係裸身共浴,相互搓洗私密部位、身體緊密接合,被告乙○○、甲○○上開行為,已損害原告及子女間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並侵害原告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且情節重大,致原告精神上受有極大之痛苦,爰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乙○○、甲○○連帶賠償等語。

二、被告乙○○、甲○○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等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甲○○被訴妨害家庭案件,業經原審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

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莊 秋 燕
法 官 游 秀 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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