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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22號
原 告 凃貞君
被 告 余建緯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 104年度上易字第1037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楊 萬 益
法 官 張 智 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志 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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