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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易字第51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田鸛豪
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律師
上列被告恐嚇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所宣示之
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選任辯護人張右人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關於裁定之製作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當事人欄有如上開主文之錯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卓 進 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粟 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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