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4,上訴,1400,2015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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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14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義龍
選任辯護人 蘇靜雅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義龍自中華民國壹佰零伍年壹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郭義龍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罪嫌,及同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罪嫌,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於民國(下同)104年10月8日為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本院認被告郭義龍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1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莊 宇 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文 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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