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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14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吳俊賢
選任辯護人 張育華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智仁
選任辯護人 趙璧成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俊賢、鄭智仁均自中華民國壹佰零伍年壹月拾叁日起,延長羈
押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吳俊賢、鄭智仁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於民國(下同)104年10月13日為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本院認被告吳俊賢、鄭智仁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5年1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莊 宇 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文 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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