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4,上訴,1693,2015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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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訴字第16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常裕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88號中華民國104年10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7316、744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

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

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

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

以上於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定有明文。

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理由,始克當之;

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皆難謂係具體理由,第二審法院無須再命補正,可逕認其上訴不合法,以判決駁回之(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892、3889號刑事判決參照)。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許常裕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理由狀所載,係以:「被告入監所後聽聞有所謂窩裡反條款,被告願將毒品來源於庭上供出,以求減輕被告之刑期。」

等情為其上訴理由,有其刑事上訴理由狀足按(見本院卷第13-15頁)。

經核被告之上訴理由僅泛稱其願將毒品來源供出,以求減輕刑期云云,然就第一審判決究有何具體事由,致判決不當或違法,並無一語涉及,即並未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理由,自非屬得上訴第二審之具體理由。

況本件原審判處被告犯販賣第二級毒品及轉讓禁藥等罪,已詳敘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並無認定事實錯誤或違背法令之情形,量刑亦尚稱妥適,並無輕重失衡之情事。

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規定:「犯第4條至第8條、第10條或第11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旨在鼓勵被告供出所販賣的毒品來源,俾追究出毒品前手,以澈底清除毒品氾濫。

而所稱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係指被告具體供出毒品來源之有關資料,諸如正犯或共犯之姓名、年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特徵等,使調查或偵查犯罪之公務員因發動調查或偵查並破獲而言。

惟法院非屬偵查犯罪機關,被告於法院審判中供出毒品來源,僅在促使蒞庭檢察官知悉而發動偵查,或由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函送檢察官偵查,期能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

倘事實審法院業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調查是否已因被告供出來源而破獲正犯或共犯,以資審認有無符合減輕刑罰之規定,即難指為違法(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7860號判決參照)。

查本件被告於原審審理時供稱:「(審判長問:販賣的毒品從何處來?)我就是從我自己施用的量裡面分裝出來,在我住處扣到的兩包毒品是我自己本身在施用的。

我販賣的毒品跟我自己施用的毒品混在一起,沒有賣出去就自己施用。」

等語(見原審卷第46頁),顯見原審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業已調查是否有因被告供出毒品來源而破獲正犯或共犯之情形,尚難指為違法。

又被告於偵查、原審審理中均未有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之情形,迄至提起上訴時始稱其願供出毒品來源,且又未具體供出毒品來源之有關資料,諸如正犯或共犯之姓名、年籍、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特徵等,以供調查,是其上訴並非指摘原審判決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非屬上訴之具體理由,併予敘明。

綜上,本件被告之上訴,既僅係就量刑事項有所主張,並未依卷證資料,就原審判決有何認定事實錯誤或違背法令之情形為任何具體指摘,是其上訴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且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曉 能
法 官 吳 幸 芬
法 官 劉 榮 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江 玉 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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