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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8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朝欽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朝欽自民國壹佰零肆年玖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郭朝欽因涉嫌強盜等犯行,前經本院認為其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之強盜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4年6月23日起執行羈押,至101 年9月2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9月23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應龍
法 官 吳進發
法 官 林三元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江丞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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