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4,上訴,823,201511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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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823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即 被 告 陳振達
選任辯護人 林益輝律師
詹漢山律師(三審)

主 文

陳振達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肆年拾壹月貳拾叁日起,延
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振達因涉嫌詐欺犯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詐欺取財罪,犯罪嫌疑重大,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除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自民國104年6月23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04年9月23日第一次延長羈押,至104年11月22日止,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審酌被告業經本院審結宣判,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年7年6月,認依被告所科處之刑度及犯罪情節,本案仍有保全日後第三審審判(被告已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執行程序之必要,以利將來之刑事審判、執行能順利進行,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11月23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簡 婉 倫
法 官 王 鏗 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 伊 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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