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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8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群翊
選任辯護人 周玉蘭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文豪
選任辯護人 謝尚修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群翊、黃文豪之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壹佰零肆年拾壹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群翊、黃文豪前均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均於民國104 年6 月25日執行羈押,並均於104 年9 月25日第一次延長羈押,至104 年11月24日止,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104 年11月25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江 奇 峰
法 官 陳 慧 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 麗 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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