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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上訴字第85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黎光閔
潘峻銘
上列 一 人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秋靜
上列上訴人等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 年度原訴字第3號中華民國104年 5月20日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29361、30213、31349、31383、31401號;
移送併辦案號:同署104 年度偵字第368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Q○○加入真實姓名年籍不詳成年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後,於民國103年7月間,透過其妹男友N○○(綽號「白目仔」)認識經濟狀況欠佳之玄○○,即與N○○共同招攬玄○○加入該詐欺集團擔任負責提領贓款之車手,玄○○應允後,先後招募A○○、P○○加入該詐欺集團,共同負責提領詐騙款項之工作,Q○○即將上開詐欺集團提供之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工作手機1支交付玄○○,供其與集團內其他成年成員連繫郵寄人頭帳戶提款卡、提領詐騙款項及交付贓款等事宜,N○○並引介玄○○至臺中市○里區○○路00○00號「順豐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下稱順豐公司)承租小客車作為至各地提領詐騙款項之代步工具(其中車牌號碼000-0000號、0229 -99號租賃小客車係以劉吉昌名義承租),嗣集團內其他成年成員將人頭帳戶提款卡、密碼郵寄予玄○○後,玄○○即依渠等電話指示提領,並自所領得款項中先扣除約定之 5%報酬後,再依指示將剩餘之款項攜至臺中市霧峰麥當勞、南投休息站等地交付前來取款之集團內其他成年成員,上開5%之報酬,並由玄○○、A○○朋分其中之2%,其餘 3%則由玄○○按日攜至Q○○、N○○位於臺中市○里區○○路00巷00號之居處,交予Q○○、N○○。
渠等即共同為下列犯行:㈠Q○○、N○○與玄○○、A○○及前開集團成年成員三人以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集團內成年成員以附表一編號 1至32所示方式,對如附表一編號1 至32所示被害人施以詐術,致上開被害人均陷於錯誤,其中如附表一編號 1、2、4至32所示被害人並因而於如附表一編號 1、2、4至32所示匯款時間,將如附表一編號1、2、4至32所示匯款金額匯入如附表一編號1、2、4至32所示匯款帳戶內,再由玄○○於接獲集團內成年成員電話指示後,駕駛如附表一編號 1、2、4至32所示小客車,與A○○一同於如附表一編號 1、2、4至32所示提領時間,至如附表一編號 1、2、4至32所示提領地點提款機,將各該帳戶匯入之詐騙款項提領一空;
另如附表一編號 3所示被害人辜0瑄(真實名字詳卷)則因交易錯誤匯款失敗,而未匯入款項至附表一編號3所示帳戶,因之未遂。
㈡Q○○、N○○與玄○○、P○○及前開集團成年成員三人以上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先由集團內不詳成年成員以附表一編號33至49所示方式,對如附表一編號33至49所示被害人施以詐術,致上開被害人均陷於錯誤,於附表一編號33至49所示匯款時間,將如附表一編號33至49所示匯款金額匯入如附表一編號33至49所示匯款帳戶內,再由玄○○於接獲集團內成年成員電話指示後,駕駛如附表一編號33至49所示小客車,與P○○一同於如附表一編號33至49所示提領時間,至如附表一編號33至49所示提領地點提款機,將匯入之詐騙款項提領一空,惟玄○○、P○○於領款後,並未循例將詐騙款項交予詐欺集團人員,攜款逃逸至高雄地區躲藏。
二、附表一所示被害人發現遭詐騙後報案處理,為警循線查知上情,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拘票,先後拘提玄○○、P○○、A○○、N○○、Q○○到案,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玄○○、P○○、A○○所犯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業經原審法院判處罪刑確定)。
三、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東勢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即學理上所稱「傳聞證據排除法則」。
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此則據同法第159條之5規定甚明。
鑒於採用傳聞證據排除法則重要理由之一,係因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詰問予以覈實,若當事人願放棄對原供述人之反對詰問時,原則上即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
揆諸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立法理由,除參照前述傳聞證據排除法則之基本法理外,亦參考日本刑事訴訟法第326條之立法例,查日本刑事審判實務之運作,有關檢察官及被告均同意作為證據之傳聞書面材料或陳述,可直接援引該國刑事訴訟法第326條作為傳聞例外之法律依據,僅在檢察官與被告不同意之情況下,乃須根據其他傳聞例外規定,俾以斟酌該等傳聞書面材料或陳述是否具有證據能力,在當事人間無爭執之案件,傳聞證據基本上均可依據前引規定提出於法院使用。
據此,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之適用應可作同上之解釋。
本案以下採為判決基礎之證據,其性質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而屬傳聞證據者,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Q○○、N○○(下稱被告Q○○、N○○)及被告N○○辯護人於本院均表明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卷一第122頁背面至第135頁背面、第161-180頁;
本院卷二第29-46、第142頁),且經本院於審判時當庭提示而為合法之調查,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爭執其證據能力或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傳聞證據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為證明犯罪事實所必要,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得逕依同法第159條之5規定作為證據。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Q○○矢口否認有何上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犯行,辯稱:我與玄○○等人均不熟,他們會來我住處是要找和我同住的N○○,並未介紹玄○○加入詐欺集團、交付手機,亦未曾分得報酬等語。
被告N○○則不否認介紹玄○○與黎光黎認識以及介紹玄○○至順豐公司租車私事實,惟亦矢口否認有上開共同詐欺犯行,辯稱:當時Q○○在做靈骨塔業務,所以介紹玄○○給Q○○,他們在講靈骨塔事情時我也在場,不知道為何最後會去詐騙集團當車手;
會介紹玄○○去順豐公司租車,是因為玄○○說他要跑靈骨塔的業務,每天要跑外地,請我問租車的價格可不可以便宜一點,我只有幫玄○○繳過幾次租車費用,並不知玄○○等人加入詐欺集團等語。
經查:㈠共同被告玄○○於103年7月間加入本案詐欺集團,先後招募共同被告A○○、P○○加入一起擔任領款車手,並持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手機1支與集團內其他成年成員聯繫提領詐騙款項事宜,嗣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即以如附表一所示方式,對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施以詐術,致上開被害人均陷於錯誤,如附表一編號1、2、4至49所示被害人並因而於附表一編號1、2、4至49所示匯款時間,將如附表一編號 1、2、4至49所示款項匯入如附表一編號1、2、4 至49所示帳戶,再由玄○○於接獲集團內其他成年成員電話指示後,駕駛如附表一編號1、2、4 至49所示小客車,分別與被告A○○於如附表一編號1、2、4 至32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及與被告P○○於如附表一編號33至49所示之提領時間、地點,將匯入之詐騙款項提領一空,另如附表一編號 3所示被害人辜0瑄則因交易錯誤匯款失敗,而未匯入款項至附表一編號 3所示帳戶;
又玄○○、A○○於提領上開款項後,均扣除其中之5%作為報酬,餘款則攜至臺中市霧峰麥當勞、南投休息站等地交付集團內其他成年成員,嗣玄○○、P○○於提領附表一編號33至49所示款項後,則未循例將詐騙款項交予詐欺集團人員,攜款逃逸至高雄地區躲藏等情,業據共同被告玄○○、P○○、A○○於偵查、原審審判時均供承不諱,核渠等所供互核相符,並經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於警詢證述明確,且有如附表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欄內所示卷證、車牌號碼0000-0 0號租賃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順豐公司租車紀錄翻拍照片、道路監視器擷取畫面、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車輛詳細資料報表、中華民國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書、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物照片在卷可稽(警卷一第248頁、103年度他字第5850號卷第22 -26、27、29、38頁、103年度偵字第29361號偵卷一第20 -23、25-1至25-5頁、卷二第784-787頁、103 年度偵字第31349號偵卷第35-37頁、原審卷三第124頁),此外,復有扣案如附表二編號5之手機1支、編號6、8、9之金融卡各1張可資為證,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
㈡關於玄○○、P○○於103年8月16日提款時所駕駛之車輛為何,渠二人於原審均稱忘記車牌號碼,證人玄○○並稱:是三菱廠牌等語(原審卷三第86頁反面),證人P○○亦稱:只記得是三菱廠牌、「Fortis」車款等語(原審卷三第65頁反面),而觀諸卷附租賃定型化契約書及租車紀錄翻拍照片,劉吉昌係於103年8月5日上午7時35分許,承租車牌號碼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供玄○○使用,承租期間至103年8 月15日晚間11時30分許止(103年度偵字第29361號偵卷二第783-784 頁),再參諸證人即順豐公司負責人劉俸銘於警詢、原審證稱:後來因為被告玄○○沒有還車,劉吉昌就再將車牌號碼000 -0000號租賃小客車開去換回車牌號碼0000-00號租賃小客車,但已經忘記詳細時間是哪天等語(同上偵卷二第780-782頁、原審卷二第48頁反面至49頁),復佐以上開2輛小客車車籍資料所載,車牌號碼0000 -00號租賃小客車為國瑞廠牌,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為中華廠牌(即三菱),堪認玄○○於103年 8月5日至15日間原均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租賃小客車,後由劉吉昌承租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換交予玄○○駕駛,玄○○、P○○乃於103年8 月16日駕駛該車為如附表一編號33至49所示之犯行,爰認定如上。
㈢玄○○係由被告Q○○招募加入上開詐欺集團擔任車手,被告Q○○並提供如附表二編號 5所示手機供玄○○與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聯絡取款事宜,且按日收受玄○○交付所領款項中之3%報酬,與共同被告玄○○、P○○、A○○等人就前開犯行分別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等情,業據:⒈證人玄○○於103年12月5日、103 年12月29日偵查時證稱:是Q○○介紹我提款車手工作,103年7月中旬我去Q○○家開的雜貨店找「白目仔」,跟他提起我之前也是被詐欺的經過,說我缺錢,當時Q○○就在旁邊,他聽到就介紹我去做開車的提款車手;
每次提領到贓款後,Q○○可以分到錢,因為他是介紹者,公司給我們5%,Q○○說我跟A○○只能拿2%,其他的他要拿;
Q○○有告訴我這個工作的內容是什麼,說一天大概有多少錢,%數怎麼分,是在雜貨店跟我講的;
加入詐騙集團所使用的行動電話是Q○○提供的,是加入2、3天後拿給我使用,這支行動電話已經被警方查扣,扣案照片編號7 行動電話就是公機;
我跟A○○駕駛順豐車行所租來的車輛提領贓款後,每次提領完後都會回到雜貨店分配贓款,我都拿給Q○○,贓款的5%我跟A○○共分2%,剩下的3%就交給Q○○等語(103年度偵字第29361號偵卷一第342-345頁、卷二第505-516頁),及於原審結證:我從事詐騙集團的工作是Q○○介紹的,我負責開車,提款是最後一次有去提款,與A○○去領完錢後就送到霧峰麥當勞或南投休息站交給詐欺集團的人,是領到錢的95%,剩下的 5%,其中2%我跟A○○分,我1.2%,A○○0.8%,剩下3%就拿去后里Q○○家交給Q○○,當天回來就當天交;
聯絡用的公機即NOKIA 那支手機是Q○○給我的,交手機時有A○○、N○○在場等語甚詳(原審卷三第78頁反面至89頁)。
另證人A○○於104年1月 5日偵訊時證稱:是玄○○把做詐欺的工作介紹給我,我到Q○○家開設的雜貨店才認識Q○○,Q○○在雜貨店時,有說要去便利商店之類的地方提領,Q○○有提供工作用的手機《俗稱公機》給我及玄○○使用,他是交給玄○○,玄○○再交給我,我跟玄○○每次從自動櫃員機領到錢,都會回到該雜貨店去分贓,從開始到結束每次都會,「白目仔」、玄○○、Q○○、我總共是分5%等語(同上偵查卷二第522-524頁),及於原審具結證稱:被告玄○○找我去后綜高中,介紹我加入詐欺集團當車手,之後就到Q○○開的雜貨店,Q○○是介紹工作給玄○○,玄○○再介紹工作給我,我聽玄○○說Q○○跟詐騙集團那邊是認識的;
工作所用那支NOKIA 的公機是玄○○在用,詐騙集團會打電話過來跟玄○○聯絡講事情用,該手機玄○○有說是Q○○拿給他,那天我也在玄○○旁邊,是在Q○○家開的雜貨店,是玄○○跟我講車手工作後的隔一天的樣子,之後離開雜貨店玄○○也有口頭說是Q○○交給他的,現場我有看到Q○○拿一個手機給玄○○;
Q○○也有當著我的面或玄○○的面講說我們做詐騙車手要注意哪些細節之類的,譬如我去領錢,Q○○叫我注意週遭有無警察或有無可疑的人,叫我去提防,如果說有什麼萬一的話就是跑走;
領完錢後,有時候是到大里麥當勞,也有到南投的休息站交錢,我們就是這邊有抽5%出來,其他都是給詐騙集團,錢交完以後,拿著5%的錢就回去后里,我跟玄○○總共是2%,剩下的3%都會交給Q○○跟N○○,我是0.8%,玄○○是1.2%,玄○○都拿現金到雜貨店,我也有跟過去雜貨店過,玄○○都會計算每一天的總數目,在交錢的時候,也會一併告知當天全部領款的總額等語(原審卷三第66 -77頁)。
衡之證人玄○○、A○○彼此、前後所證被告Q○○參與本案犯行之角色、情節均大致相符,若非親身經歷,豈可能如此一致,且被告Q○○迭次於偵查、原審陳稱其與證人玄○○、游智維並無任何過節,亦無糾紛、金錢往來(103年度偵字第29361號偵卷二第789 -792頁;
原審卷三第50頁),上開證人自無虛構事實以構陷被告Q○○之可能,所證上情自堪採信,且被告Q○○辯稱A○○對於Q○○是否為詐欺集團成員及詐欺工作內容,均係聽聞自玄○○云云,亦與上開A○○之證言內容不符,並無可採。
至被告Q○○雖另以:玄○○與A○○對於被告Q○○交付手機時,有何人在場之證述有出入,玄○○證詞顯係為維護N○○,不得以玄○○證詞做為被告Q○○有罪之證據等語,然玄○○就此於原審係證稱:當時有A○○、N○○在場等語(原審卷三第85頁),並無上開所指維護被告N○○之情,此部分所辯容有誤會,併予敘明。
⒉且質以證人P○○於103年12月24日、103年12月29日偵查時分別證稱:一開始是Q○○跟詐騙集團接頭,因為詐騙集團缺人,所以Q○○叫N○○去找人,剛好玄○○跟N○○說他缺錢,所以N○○就介紹玄○○給Q○○,玄○○再拉A○○來幫他領錢,等於N○○、Q○○是介紹人;
我會知道這些是因為當時我人有在Q○○家的雜貨店,而玄○○也在那邊,我會在場是我家也住在那裡,同一條巷子,而我們都是朋友;
我是聽N○○說他會把錢交給Q○○;
我會知道一開始是Q○○跟詐騙集團的人接頭是聽玄○○、N○○講的等語(103年度偵字第31383號偵卷第49-54頁;
103年度偵字第29361號偵卷二第505 -516頁),及於原審結證稱:玄○○在103年7月間某日就曾跟我說被告Q○○是負責與詐欺集團的上游接洽等語(原審卷三第60頁),雖證人P○○亦稱其所以知悉、認知上情,乃係透過玄○○、N○○之轉述,惟本案相關共同正犯係於 103年11、12月間始先後拘提到案,玄○○自不可能於103年7月間即預知日後渠等犯行將為警查獲,而預先虛構不實之事實傳達予P○○以陷害被告Q○○,足徵被告Q○○確為負責與詐欺集團的上游接洽而媒介玄○○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之人,玄○○始會於103年7月間即向P○○告知上情,被告Q○○徒以P○○對於Q○○是否為詐欺集團成員乙情係自玄○○及N○○處聽聞而認其所言不足為補強證據,亦有誤會。
至證人P○○於原審雖改稱:「(問:你之前偵訊時說一開始是Q○○跟詐騙集團接洽的,因為欠人,所以才找N○○去找人,為何你會知道此事?)這部分我會這樣說是因為一開始前面都是對的,但會說詐騙集團這部份是因為後面我已經知道他們是在做詐騙集團的事情,所以我直接這樣說,但一開始我是知道有工作,實際上是說有工作,N○○知道玄○○欠錢,就要介紹玄○○去工作,什麼工作一開始是不知道的,後面我們被查獲時,我知道他在做詐騙集團,我瞭解了就全部都講出來」云云(原審卷三第57頁背面),惟證人P○○本身亦參與本案詐騙擔任車手工作,已如前述,豈可能於遭查獲時始知本案係從事詐騙工作,況其於原審同日作證時,亦證稱玄○○於103年7月間就曾向之表示被告Q○○是負責與詐欺集團上游接洽之人,業如前述,顯見其至遲於上開時間即知悉被告Q○○本案犯行,何來一開始不知道,後來被抓知道後才自行把詐騙集團這些話加進去云云,事後翻異之詞,顯與實情不符,並無可採。
⒊再者,依證人N○○於警詢、偵訊證稱:當初玄○○找我聊天Q○○在場,我就介紹給Q○○認識,才問玄○○有沒有工作才加入詐騙集團;
我與女友有在臺中市○里區00巷00號雜貨店目睹玄○○拿錢給Q○○約新臺幣 7至8000元,當時不知道那些是什麼錢;
我一開始介紹玄○○給Q○○認識,Q○○本來說要帶他去做賣靈骨塔的業務,後來不知道他們怎麼談的,就變成去做車手,後來我有問玄○○為何有錢,他叫我不要問,瞭解那麼多沒好處;
玄○○、A○○經常會到我女友她母親所開的雜貨店,該雜貨店就在我現居地,他們兩個來找Q○○,有一次看到他們在分錢,拿差不多 7至8000元,我有問玄○○這是什麼錢,他說是工作的錢等語(103年度偵字第31349號偵卷第27-31、46-48頁),顯示玄○○確係透過被告N○○介紹而認識被告Q○○,被告Q○○亦確有為玄○○介紹工作並分錢之情事,益證玄○○上開所證諸情非虛。
況本案玄○○、P○○於103年8月16日領取款項後潛逃,被告Q○○為此曾帶詐欺集團內之朋友綽號「小明」之人前去找N○○幫忙找玄○○乙節,亦據證人N○○於警詢、本院證述明確(103年度偵字第31349號偵卷第29頁;
本院卷一第160頁背面),衡情,被告Q○○若確與本案詐欺集團無涉,玄○○非其引介加入,其又何需協助詐欺集團人員尋找玄○○等人,其理應明。
至被告Q○○雖以被告N○○就其係因被告Q○○帶「小明」前來或係因案發當晚與P○○電話聯絡而知悉玄○○、P○○黑吃黑之事,前後說詞不符,而認其證詞不足為被告Q○○有罪之補強證據,惟N○○亦為本案共同正犯之一,且自始否認知悉共同被告玄○○等人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之事,此何以其就如何知悉玄○○、P○○黑吃黑乙節之供述有所反覆,然其證述被告Q○○曾為此事帶同詐欺集團之「小明」其人前去找N○○乙節前後如一,此部分之證言即無不可採之理。
⒋綜據證人玄○○、A○○、P○○及N○○上開證言,被告Q○○此部分參與三人以上共同詐欺之犯行足堪認定,被告Q○○空言否認,不足採信。
㈣被告N○○亦為玄○○加入詐欺集團之介紹人之一,除介紹玄○○至順豐公司承租小客車作為至各地提領詐騙款項時之代步工具外,並按日收受玄○○交付之報酬,而與同案被告玄○○、P○○、A○○等人就前開犯行分別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等情:⒈除據證人A○○於偵查、原審證述如上,並據其於偵查、原審另稱:編號2 的人(真實姓名N○○)綽號叫「白目」,是他介紹這個工作給玄○○,玄○○再介紹給我,我們當天提領的金額抽5 %出來自己分,剩下的交回公司;
編號2的人只是介紹,編號 9(即被告Q○○)是編號2女朋友的哥哥,編號9 的人認識公司的人;
白目仔與詐欺集團的人認識,白目仔在集團裡面的地位比玄○○高,白目仔上面還有他女友哥哥Q○○;
每次分這5%贓款時,綽號「白目仔」的N○○及Q○○都會在場,確實是我跟玄○○共分2%,剩下3%交給「白目仔」;
玄○○確實有當著我的面交錢給「白目仔」,幾乎是每天,我在場都有看到;
我於警詢時提到玄○○從5%內扣除我跟玄○○的2%,「白目仔」分得1%,Q○○分得2%不法所得,當時是聽玄○○這樣說過,玄○○曾明確告訴我Q○○分得2%,「白目仔」分得1%,玄○○會特別跟我提到Q○○與N○○他們內部分的款項,是因我自己好奇去問他等語,另於本院亦結證:我有親眼看到玄○○親手把百分之三的錢交給N○○跟Q○○,就我所見玄○○是把錢交給N○○等語(103年度偵字第30231號偵卷第31-34頁;
103年度聲羈字第801號卷第6 -7頁;
原審卷三第66-77頁;
本院卷二第176頁),前後證述均屬一致。
質之證人玄○○於原審作證時,亦結證稱:交3%錢給Q○○時,前面的時候,N○○幾乎都在場等語,且不爭執其確曾向A○○告知「N○○分1%,Q○○分2%」之事實,足認證人A○○上開所證情節非虛,雖證人玄○○同時證稱:我不清楚他們怎麼分;
原本以為是N○○分1%,Q○○分2%,但後面N○○有跟我說他跟這件事情無關,再加上我也拿錢給N○○,可是當時Q○○回來,我在那邊吃泡麵,N○○就在我面前把這些錢拿給Q○○等語(原審卷三第81頁背面至第82頁),惟衡諸常情,關於被告N○○是否分受報酬乙節,如僅單純為玄○○個人之揣測,其豈可能具體向A○○告知兩人分配之比例,玄○○於本案案發後始以前詞否認其情,且自本案偵查之始即一再表示被告N○○並未加入本案詐欺集團,衡其自承與被告N○○係自高中時即認識之朋友(原審卷三第78頁),交情匪淺,所述無非基於其與被告N○○個人情誼所為迴護之詞,並無可採。
⒉再依證人P○○於 103年12月24日偵查證稱:當時玄○○住在我家,方便跟N○○聯絡,而我是向N○○女友母親承租房屋;
7 月份玄○○他們領錢回來時,會把佣金拿給N○○;
玄○○拿到佣金後,如果A○○有去,也會分給A○○,另外也會分給N○○;
N○○、Q○○是介紹人,所以玄○○會扣掉自己應得的佣金後,其餘交給N○○,至於N○○和Q○○兩人如何分我不清楚;
玄○○跟我說,是所有提領款項的2%,再由玄○○、A○○、N○○、Q○○去分;
我有親眼見過玄○○把佣金交給N○○,在N○○他女友家開的位於三豐路66巷30幾號的雜貨店,我有看過 2次;
沒有親眼見過N○○把錢交給Q○○,知道N○○會把錢交給Q○○是聽N○○說的等語(103年度偵字第31383號偵卷第49-54頁),亦直指被告N○○有分受報酬,足認證人A○○上開證稱玄○○有將欲分配之報酬佣金交給被告N○○乙情,亦屬真實,則被告N○○除介紹玄○○向順豐公司承租車輛外,並多次收受被告玄○○交付之佣金報酬之事實,亦堪認定。
被告N○○就此雖辯稱:因為認識順豐車行老闆而介紹玄○○前往租車,向玄○○收的錢是為了幫玄○○繳納車輛租金云云,證人玄○○、P○○並均附和被告N○○辯詞而於原審同此證述,查證人劉俸銘固於原審結證稱:玄○○承租車輛時會先付部分的錢,超過的部分則之後再來付,被告N○○也曾幫玄○○付過1、2次租金,但玄○○在卷附契約書以外也有向我租過車等語(原審卷三第45頁反面至50頁),惟依卷附 4份租賃定型化契約書及租車紀錄翻拍照片可知,順豐公司係於車輛出租時先登記出租車輛之車牌號碼、出租時間、承租人聯絡電話等資料,待還車時再登記還車時間及一併計算實際租金,而玄○○於為如附表一所示犯行之該段時間,承租車輛時間分別為103年7月25日、7月27日、7月30日、8月5日,還車時間則分別為103年7月27日、7月30日、8月5日,顯然均是於還車當日即再次承租車輛(103年度偵字第29361號偵卷二第783-787頁),換言之,玄○○因欲駕駛車輛至各地提領詐騙款項,有不間斷使用車輛之必要,則順豐公司出租車輛租金之計算既仰賴於承租人還車時間,不論玄○○多晚回到后里住處,除103年8月 5日該次由劉吉昌代為承租、簽約外,顯均係自行至順豐公司還車並繳納租金,以再另行簽立租賃契約承租車輛,當無所謂半夜回來而委託被告N○○代為繳納之必要,是證人劉俸銘所證稱被告N○○曾代被告玄○○繳納租金部分,應與本案被告玄○○所使用車輛無關。
且依P○○前開證述,被告N○○曾告知有將佣金轉交予被告Q○○,如玄○○所交付者確為代繳之租金,被告N○○又豈會告訴P○○有轉交被告Q○○乙情,被告N○○此部分辯解,及證人玄○○、P○○、劉俸銘於原審之前開證述,均無可採,亦無從對被告N○○為有利之認定。
⒊又參諸證人P○○於偵查中證稱:「(問:你將款項黑吃黑以後,N○○或Q○○有無找過你?)N○○有找過我,說錢不交回去的話,詐騙集團就會針對他,我跟N○○說就跟詐騙集團講說是我做的,而且N○○講的話我聽不下去,既然我跟他是朋友,他為何要幫詐騙集團來抓我」等語(103年度偵字第31383號偵卷第49-54頁),及被告N○○於警詢自承:玄○○、P○○最後一次未繳回贓款,集團核心成員叫我把玄○○找出來,我跟玄○○認識很久,找到的話綽號小明(詳細年籍資料不詳)會包紅包給我等語(103 年度偵字第31349號偵卷第27 -31頁),可知被告潘峻於玄○○、P○○黑吃黑後,確受託出面追討,更有承擔款項無法追討所生損失之風險,衡情,被告N○○若非詐欺集團之一員,有參與本案犯行,豈有無端涉入之必要,益徵證人A○○上開指證為真,而證人P○○於原審所證:我認為N○○不是詐騙集團的成員云云,亦顯屬迴護被告N○○臆測之詞,無足為有利被告N○○之認定。
至被告N○○另辯稱:玄○○、P○○黑吃黑後,詐欺集團不知為何找到我這邊,要我幫忙找玄○○、P○○出面,而且我和P○○有合作團體服事業,當時也有欠款,所以才會打電話找P○○等人云云,惟被告N○○既稱與本件詐欺集團並無關連,玄○○亦辯稱僅與被告Q○○接洽,則詐欺集團遭黑吃黑,理應要求對口接洽之被告Q○○負責,實無徒增遭人舉發風險,反要求毫無親屬、利害關係之被告N○○出面代為尋找玄○○、P○○之必要,更殊難想像要求負責償還款項之對象為被告N○○,是被告N○○此部分辯解亦顯與常情有違,難以憑採。
⒋被告N○○雖質疑本件僅有共同被告片面指述而無補強證據等語。
惟證人為證據方法之一種,係以人之陳述為證據,證人之陳述,不免因人之觀察、知覺、記憶、敘述、表達等能力及誠實信用,而有偏差。
是證人之陳述,其證明力是否充足,是否仍須補強證據輔助,應視證言本質上是否存在較大之虛偽危險性,不得一概而論(最高法院 101年度臺上字第6199號判決要旨參照);
又所謂補強證據,並非以證明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倘其得以佐證證人之證言,非屬虛構,能予保障所陳述事實之真實性,即已充足。
且得據以佐證者,雖非直接可以推斷該被告之犯罪,但以此項證據與證人之陳述為綜合判斷,若足以認定犯罪事實者,仍不得謂非補強證據(最高法院99年度臺上字第4564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N○○有上開加重詐欺犯行,業據證人A○○於偵查、原審、本院一致證述甚為明確,核與證人P○○於偵查中之證述相吻合,並經證人玄○○不爭執其確曾向A○○告知「N○○分1%,Q○○分2%」佐證上開證人證述之真實性,均如前述,衡之證人A○○係一時參與本案詐欺工作,與被告N○○並無任何仇怨,證人P○○甚而自承其與被告N○○認識二、三年,為服刑之朋友,並透過被告N○○向被告Q○○母親承租房屋(原審卷三第51頁背面),衡情渠等應無陷構可能,枝節瑕疵容有常情可釋,虛偽之可能性相當低,並非無為補強之證據,況補強證據本非以證明犯罪構成要件全部事實為要,此部分所辯要無足採。
⒌綜上所述,被告N○○與被告Q○○,共同被告玄○○、P○○、A○○等人就前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亦堪認定。
㈤被害人即少年辜○瑄雖於原審具狀稱其確因遭本案詐欺集團詐騙而匯款1萬9998元至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內,並非匯款失敗等語(原審卷二第54 -55頁),惟依本件認定之犯罪事實,被告Q○○、N○○及共同被告玄○○、A○○係屬詐欺集團內車手集團成員,均非實際撥打電話詐騙各該被害人之人,是依渠等參與詐欺集團之模式,就非由渠等負責提領之金融帳戶,自難認渠等就此部分被害人所匯款項,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被害人少年辜○瑄於103年8月3日晚間7時46分至54分雖多次匯款至如附表一編號3 所示帳戶,然均因交易失敗而沖銷,有其玉山銀行交易明細查詢列印1份在卷可稽(原審卷二第55頁),被告Q○○、N○○及共同被告玄○○、A○○就此部分犯行,因與詐欺集團其他成年成員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屬已著手於詐欺取財行為之實行而不遂,惟就少年辜○瑄另外匯款1萬9998 元至前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部分之被害事實,依前揭說明,自難認被告Q○○、N○○及共同被告玄○○、A○○就此亦應一併負責。
再告訴人I○○、辰○○雖亦具狀陳稱另有因詐騙而匯款及購買遊戲點數部分(原審卷二第18、19、73至76頁),基於同一理由,亦無從認被告等就被害人此部分匯款項或購買遊戲點數,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間亦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附此敘明。
㈥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2人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之理由㈠核被告Q○○、N○○如附表一編號1-2、4 -49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如附表一編號3 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㈡現行刑法關於正犯、從犯之區別,係以其主觀之犯意及客觀之犯行為標準,凡以自己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無論其所參與者是否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皆為正犯,其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苟係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亦為正犯,必以幫助他人犯罪之意思而參與犯罪,其所參與者又為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始為從犯。
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
如甲分別邀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臺上字第2135號判例意旨參照)。
查被告Q○○、N○○與共同被告玄○○、A○○、P○○加入詐欺集團時間雖有先後,且分別分擔提領詐騙款項、提供工作手機等工作,業據前述,渠等雖均未必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認識碰面或知悉他人所分擔之犯罪分工內容,然此一間接聯絡犯罪之態樣,正為具備一定規模詐欺犯罪所衍生之細密分工模式,參與犯罪者透過相互利用彼此之犯罪角色分工,而形成一個共同犯罪之整體以利施行詐術,均係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在共同犯意聯絡下,相互支援、供應彼此所需地位,相互利用他人行為,以達共同詐欺取財目的及行為分擔,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就所參與犯罪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
是被告Q○○、N○○就如附表一編號1 至32所示之犯行,與玄○○、A○○及上揭參與此部分行騙分工之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及被告Q○○、N○○就如附表一編號33至49所示之犯行,與玄○○、P○○及上揭參與此部分行騙分工之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分別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Q○○、N○○及上揭參與此部分行騙分工之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年成員分別利用同一詐術詐騙如附表一編號24、28、33、35、36、40、44、47所示之被害人,致如附表一編號24、28、33、35、36、40、44、47所示之被害人多次匯款至如附表一編號24、28、33、35、36、40、44、47所示之帳戶,就此部分犯行,渠等犯罪目的同一,各次詐財時間緊接,且分別係侵害同一人之法益,客觀上顯難割裂為數個獨立之犯罪行為而分別處斷,屬單一犯罪決意下之數個舉動接續實施,均為接續犯,各應僅論一罪。
㈣被告Q○○、N○○就如附表一編號1、2、4 至49所示之48次詐欺取財既遂犯行與如附表一編號3所示之1次詐欺取財未遂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應予分論併罰。
㈤按 2以上徒刑之執行,除數罪併罰,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全部執行完畢以前,各罪之宣告刑均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外(47年度台抗字第 2號判例),似宜以核准開始假釋之時間為基準,限於原各得獨立執行之刑,均尚未執行期滿,始有依刑法79條之1第1、2項規定,合併計算其最低應執行期間,同時合併計算其假釋後殘餘刑期之必要。
倘假釋時,其中甲罪徒刑已執行期滿,則假釋之範圍應僅限於尚殘餘刑期之乙罪徒刑,其效力不及於甲罪徒刑。
縱監獄將已執行期滿之甲罪徒刑與尚在執行之乙罪徒刑合併計算其假釋最低執行期間,亦不影響甲罪業已執行完畢之效力。
又裁判確定後犯數罪,受 2以上徒刑之執行,(非屬合併處罰範圍)者,其假釋有關期間如何計算,有兩種不同見解:其一為就各刑分別執行,分別假釋,另一則為依分別執行,合併計算之原則,合併計算假釋有關之期間。
為貫徹監獄行刑理論及假釋制度之趣旨,並維護受刑人之利益,自以後者為可取。
惟上開放寬假釋應具備「最低執行期間」條件之權宜規定,應與累犯之規定,分別觀察與適用。
併執行之徒刑,本係得各別獨立執行之刑,對同法第47條累犯之規定,尚不得以前開規定另作例外之解釋,倘其中甲罪徒刑已執行期滿,縱因合併計算最低應執行期間而在乙罪徒刑執行中假釋者,於距甲罪徒刑期滿後之假釋期間再犯罪,即與累犯之構成要件相符,仍應以累犯論」(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被告N○○前於①99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9年度交訴字第35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緩刑3年確定,嗣因撤銷緩刑,入監執行後於101年8月8日執行完畢。
②於100 年間,因強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45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9 月,上訴後經本院以100 年度上訴字第199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刑期自101年8月9日起接續前開①部分執行,於103年1月8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現仍於假釋期間內,有被告N○○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指揮書電子檔紀錄等件在卷可稽,是被告N○○係在①部分徒刑期滿後,接續執行②部分之徒刑,於②部分徒刑假釋期間再為前開犯行,參諸前開決議意旨,屬受①部分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均為累犯,各應依法加重其刑。
㈥被告Q○○、N○○就如附表一編號 3所示犯行已著手於詐欺取財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爰均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被告N○○部分並先加後減之。
㈦復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固規定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惟該條規定雖不以行為人明知犯罪被害人為未滿18歲之人為要件,但仍以其行為時對於該人之年齡有不確定之故意為必要。
如附表一編號 3、21、29所示被害人於被害時均為未滿18歲之少年,有渠等警詢筆錄受詢問人年籍欄在卷可稽,惟被告Q○○、N○○與同案被告玄○○、A○○均係負責依照集團成員指示提領詐騙款項之車手成員,並無證據證明渠等有實際撥打電話予如附表一編號 3、21、29所示被害人,且卷內亦查無任何證據得以佐證渠等於提領款項時明知或可得而知此部分被害人之真實年籍資料,自無從僅憑如附表一編號3、21 、29所示被害人之實際年齡遽認被告Q○○、N○○於行為時確明知或可得而知此部分被害人為未滿18歲之少年,自無從依前開條文加重其刑,附此敘明。
㈧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4 年度偵字第3688號併辦意旨書移送併辦之事實,與本案起訴之審理事實相同,為同一案件,應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四、原審以被告Q○○、N○○上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既遂、未遂罪之犯行均事證明確,適用刑法第28條、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項、第25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51條第5款、第9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規定,並審酌被告2人年輕體健,本應依循正途獲取穩定經濟收入,竟因圖謀非法所得而投身詐騙集團,雖非擔任直接撥打電話出言詐騙各該被害人之工作,然出面提款仍屬該詐騙集團不可或缺之重要角色,渠等犯罪之動機、目的及手段實值非難,且渠等所屬詐欺集團係以集團性分工方式,隨機向不特定人行騙,所為非唯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失,亦危害社會善良秩序與風氣甚鉅,不宜輕縱;
而本件各該被害人所遭詐騙金額分別自數千元至5萬餘元不等,被告2人所生危害非輕;
再衡以被告2 人各自分工角色、領得之報酬,被告Q○○、N○○犯後均矢口否認犯行,且未與任一被害人達成和解之態度,兼衡被告 2人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罪刑欄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為相關從刑之諭知(詳後述),經核其認事用法均無不當,量刑亦屬妥適,應予維持。
五、被告Q○○上訴意旨略以:⒈玄○○早於103 年11月14日偵訊時即知悉被告Q○○姓名,若被告Q○○確有介紹玄○○加入詐欺集團,玄○○何不於103 年11月14日偵訊時,直接說出是Q○○介紹而加入詐欺集團?嗣改稱:「是一位劉姓男子找我加入,是透過朋友認識的」,復於 103年12月29日訊問時陳稱:「我於 103年11月14日偵訊時應該是講「黎」姓男子。」
,惟「劉」與「黎」發音明顯不同,且無同音或發音相似之問題,怎可能產生口誤或聽錯情形;
且玄○○先於103 年12月29日偵訊時陳稱租車行是誰Q○○介紹,嗣於原審104年4 月8日審理時證稱順豐車行是N○○介紹,可知玄○○確基於不明之理由,有意使被告Q○○被認定為本件詐欺案件之共犯,有誣指被告Q○○情形;
⒉玄○○於 103年11月14日偵訊時先陳稱其提款後係將總金額之2%扣下,餘款交予公司幹部,嗣於103 年12月15日改稱,領完錢與A○○及Q○○分當日贓款百分之5 等語,若被告Q○○確有參與本件詐欺案件並有分贓3% 者,玄○○於103年11月14日偵訊時,何不直接說將「總金額之5%扣下」,其前後說詞不一,證言是否具有可信性,即屬可疑,不得據以為被告Q○○有罪之證據;
⒊玄○○與A○○就被告Q○○是否親自取得贓款之證詞顯有出入,且P○○於原審證稱:沒有看過玄○○、A○○、N○○有交錢給Q○○,就看到玄○○拿過兩次說要繳交租車的錢給N○○等語,被告Q○○若確為詐欺集團成員而自玄○○處分得贓款,怎可能每次都在現場之A○○、P○○都不曾親眼目睹玄○○將現金交付予Q○○?又被告Q○○若確為詐欺集團成員而分得贓款3%,則玄○○直接將Q○○分得部分交付予同在現場之Q○○即可,何需先交付予N○○?玄○○之證詞並不可信;
⒋玄○○就其係自何人處聽得Q○○以50萬元解決黑吃黑之事,前後證詞不一,且玄○○既係自N○○或P○○處聽聞Q○○以50萬元解決黑吃黑事情,而非親耳見聞,其證詞即不得採為被告Q○○有罪之證據等語。
惟查:㈠質之玄○○於103 年11月14日警詢時證稱:「(問:警方提示順豐車行承租車輛之紀錄,你於103年7月30日至8月5日承租該車行0792車輛,再由劉吉昌接續承租0229自小客是否屬實?)我不認識劉吉昌,是我的上手,我朋友綽號『白目仔』之N○○的女友的哥哥,就是今日我帶警方去臺中市○里區○○路00巷00號綽號大哥之男子黎光傑(75.4.4,Z000000000 ),以車行老闆哥哥劉吉昌之名義代租該車輛讓我使用」等語(103年度偵字第29361號偵卷一第18頁),可知玄○○實際上於拘提到案時即已供出其上手為居住臺中市○里區○○路00巷00號綽號大哥之「黎」姓之人,僅係警員將姓名年籍誤為被告Q○○之弟「黎光傑」,是玄○○當時證稱其不知介紹人真實姓名,應屬事實,則其於同日偵訊時所稱:「(問:你在警局時有表示,你從103年8月初有加入詐騙集團,負責從提款機提領贓款的動作?)我想要更正,是從 7月底開始,是一位劉姓男子找我加入,是透過朋友認識的」等語(同上偵卷一第167頁),此部分所稱「劉姓男子」,確可能係「黎姓男子」之誤載,玄○○於103年12月29偵訊時所為之解釋並非無據,自無足據此即認玄○○有誣指被告Q○○之情。
㈡玄○○於103年11月14日偵訊時雖未提及其係扣下5 %作為報酬,並將其中3%朋分予被告Q○○、N○○等情,惟本案玄○○自始有迴護被告N○○之情,已如前述,衡情其不無為脫免被告N○○罪責而未於第一時間點如實供述上情之可能,惟此究與刻意誣指被告Q○○係屬二事,此由本案並非僅證人玄○○一人指證被告Q○○涉犯即明,自無足僅據此為有利被告Q○○之認定。
㈢按證人之證詞,屬供述證據之一種,而供述證據具有其特殊性,與物證或文書證據具有客觀性及不變性並不相同。
蓋人類對於事物之注意及觀察,有其能力上之限制,未必如攝影機或照相機般,對所發生或經歷的事實能機械式無誤地捕捉,亦未必能洞悉事實發生過程之每一細節及全貌。
且常人對於過往事物之記憶,隨時日之間隔而漸趨模糊或失真,自難期其如錄影重播般地將過往事物之原貌完全呈現。
此外,因個人教育程度、生活經驗、語言習慣之不同,其表達意思之能力與方式,亦易產生差異。
故供述證據每因個人觀察角度、記憶能力、表達能力、誠實意願、嚴謹程度及利害關係之不同,而有對相同事物異其供述之情形發生,而其歧異之原因,未必絕對係出於虛偽所致。
是以,證人之證詞遇有前後不一或彼此互相齟齬之情形,事實審法院為發現真實起見,應就其全盤供述之意旨,佐以卷內證據為綜合判斷,並依據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詳予剖析其供述異、同之情形,並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去瑕存真,定其取捨,若足認其關於基本事實之陳述,果於真實性無礙時,即非不得予以採信(最高法院92年度臺上字第4387號判決意旨參照)。
證人玄○○就其至順豐公司租車究係Q○○或N○○介紹、其係自何人處聽得Q○○以50萬元解決黑吃黑之事,以及證人玄○○與A○○就玄○○將3%報酬拿至被告Q○○上開居處時,究係由被告Q○○或N○○直接收取乙節,雖各有前後、彼此陳述不一之處,然玄○○與被告N○○交情匪淺而於本案多所迴護,業如前述,是上開歧異或屬玄○○迴護被告N○○所致,或屬共犯間記憶能力不同所產生之歧異,核屬得合理解釋之細節瑕疵,均無礙渠等主要證言之真實性,況上開情節多為被告等為詐欺行為前、後之細微情節,欲企求渠等對於犯案前之準備工作及分取金錢之細節為精確之記憶,本有事實之困難,自亦無從僅以細節之部分不一,即認渠等所證均不足採。
至證人A○○、P○○雖均表示不曾親眼目睹玄○○將現金交付予被告Q○○,惟本案被告N○○亦係共同正犯之一,且玄○○交付款項時,被告Q○○均係在現場,亦如前述,衡情若非被告Q○○亦屬知情參與,玄○○豈可能毫不忌諱多次在其面前交付款項,自不因係何人實際收取現金而有異,況證人P○○並非自始參與本案,且不一定於每次交款時在場等情,亦據證人A○○於本院證述明確(本院卷第179頁),自無足以此為有利於被告Q○○之認定。
㈣基上所述,被告Q○○之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被告N○○上訴以前詞否認犯罪並無可採,業如前述,至其上訴意旨另以:如認被告N○○涉有本案之犯行,被告N○○至多僅係幫助玄○○繳納幾次租車費用,對於正犯資以功力,並無實際參與行詐,係基於幫助之意思參與詐欺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充其量僅構成幫助詐欺取財罪,應論以幫助犯,請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並衡酌被告N○○年輕識淺,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經此偵審教訓後,應益知慎戒,當無再犯之虞,予以從輕量處等語。
惟被告N○○與被告Q○○、共同被告玄○○、A○○及P○○間就前開犯行分別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業經認定如前,上訴意旨認其所為僅成立幫助犯顯有誤會。
且按刑罰之量定,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
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696號判例意旨參照)。
原審判決審酌上開情節,就被告N○○為上述刑之量定,已具體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事項,並無量刑輕重失據之不當,已如上述,被告N○○犯後飾詞否認,且於本院亦未與任何被害人進行和解,徒以前詞請求從輕量刑,經核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沒收部分: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5所示之物為被告Q○○交予被告玄○○供與集團內其他成年成員聯絡使用,如附表二編號6、8、9所示之金融卡各1張為被告等所屬詐欺集團向帳戶提供人所取得用以提領如附表一編號33至38所示之被害人所匯款項之用,業據前述,均屬被告等所有供犯前開詐欺取財及詐欺取財未遂犯行所用之物,分別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於各該次犯行項下,各宣告沒收如附表一罪刑欄所示。
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1至4、11至13所示之物為被告玄○○所有,如附表二編號 7、10所示之物為集團內其他成年成員交予被告玄○○,如附表二編號14、15所示之物為被告N○○所有等情,分據共同被告玄○○、N○○供明在卷(原審卷三第168 頁背面),惟依卷內資料,並查無積極證據足資認定上開物品確係供本案犯行所用之物,爰均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仁 松
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林 美 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 慈 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
│編│被害人│ 匯款時間 │ 詐欺方式 │ 提領時間 │ 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 罪刑 │
│號│ ├───────┤ ├────────┤ │ │
│ │ │ 匯款帳戶 │ │ 提領地點 │ │ │
│ │ ├───────┤ ├────────┤ │ │
│ │ │ 匯款金額 │ │提領人(含駕駛)│ │ │
├─┼───┼───────┼────────┼────────┼────────────┼─────────────┤
│1 │子○○│103年8月2日晚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①103年8月2日晚 │①證人即告訴人子○○於警│Q○○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三百│
│ │ │間7時44分許 │詳之詐欺集團成年│ 間7時47分許 │ 詢中之證述(臺灣臺中地│三十九條詐欺罪,處有期徒刑│
│ │ ├───────┤成員撥打電話予林│②103年8月2日晚 │ 方法院檢察署行政卷宗【│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許書銘申辦臺灣│虹廷,佯稱子○○│ 間7時48分許 │ 被害人資料】第7至8頁)│5所示之物沒收。 │
│ │ │中小企業銀行帳│先前於網路購物時├────────┤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 │
│ │ │號00000000000 │因付款方式設定錯│①臺中市東勢區中│ 紀錄表、桃園縣政府警察│N○○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三百│
│ │ │號帳戶 │誤,需依指示至自│ 正路191號「統 │ 局八德分局八德派出所受│三十九條詐欺罪,累犯,處有│
│ │ │(許書銘另由臺│動櫃員機前操作更│ 一超商」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
│ │ │灣臺中地方法院│正云云,致子○○│②同上 │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
│ │ │檢察署檢察官以│陷於錯誤,而依指├────────┤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原審判決主文) │
│ │ │103年度偵字第 │示於左列時間匯入│玄○○、A○○ │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 │
│ │ │28382、29227號│左列金額至左列帳│(駕駛車牌號碼 │ 制通報單(同上偵查卷第│ │
│ │ │為不起訴處分確│戶內。 │RAF-0792號租賃小│ 4至5、9至10、13至14頁 │ │
│ │ │定) │ │客車) │ ) │ │
│ │ ├───────┤ │ │③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2萬9989元 │ │ │ 表(同上偵查卷第11頁)│ │
│ │ │ │ │ │④犯嫌玄○○、A○○、鄭│ │
│ │ │ │ │ │ 家維使用人頭帳戶詐騙取│ │
│ │ │ │ │ │ 款一覽表(同上偵查卷第│ │
│ │ │ │ │ │ 1至2頁) │ │
│ │ │ │ │ │⑤許書銘左列帳戶開戶資料│ │
│ │ │ │ │ │ 及交易明細(臺灣臺中地│ │
│ │ │ │ │ │ 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 │ │
│ │ │ │ │ │ 字第29361號偵查卷二第 │ │
│ │ │ │ │ │ 497至498頁) │ │
├─┼───┼───────┼────────┼────────┼────────────┼─────────────┤
│2 │E○○│103年8月2日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①103年8月2日晚 │①證人即告訴人E○○於警│Q○○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三百│
│ │ │晚間11時6分許 │詳之詐欺集團成年│ 間11時11分許 │ 詢中之證述(臺灣臺中地│三十九條詐欺罪,處有期徒刑│
│ │ ├───────┤成員撥打電話予黃│②103年8月2日晚 │ 方法院檢察署行政卷宗【│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許書銘申辦臺灣│微雯,佯稱E○○│ 間11時12分許 │ 被害人資料】第19至21頁│5所示之物沒收。 │
│ │ │中小企業銀行帳│先前於網路購物時├────────┤ ) │ │
│ │ │號00000000000 │因付款方式設定錯│①臺中市豐原區中│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N○○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三百│
│ │ │號帳戶 │誤,需依指示至自│ 正路298號「豐 │ 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三十九條詐欺罪,累犯,處有│
│ │ ├───────┤動櫃員機前操作更│ 原原郵局」 │ 局鳳山分局新甲派出所金│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
│ │ │2萬9250元 │正云云,致E○○│②同上 │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
│ │ │ │陷於錯誤,而依指├────────┤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原審判決主文) │
│ │ │ │示於左列時間匯入│玄○○、A○○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 │右列金額至右列帳│(駕駛車牌號碼 │ 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 │
│ │ │ │戶內。 │RAF-0792號租賃小│ 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查│ │
│ │ │ │ │客車) │ 卷第15至18、22至25頁)│ │
│ │ │ │ │ │③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 │
│ │ │ │ │ │ 交易明細表(同上偵查卷│ │
│ │ │ │ │ │ 第43頁) │ │
│ │ │ │ │ │④犯嫌玄○○、A○○、鄭│ │
│ │ │ │ │ │ 家維使用人頭帳戶詐騙取│ │
│ │ │ │ │ │ 款一覽表(同上偵查卷第│ │
│ │ │ │ │ │ 1至2頁) │ │
│ │ │ │ │ │⑤許書銘左列帳戶開戶資料│ │
│ │ │ │ │ │ 及交易明細(臺灣臺中地│ │
│ │ │ │ │ │ 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 │ │
│ │ │ │ │ │ 字第29361號偵查卷二第 │ │
│ │ │ │ │ │ 497至498頁) │ │
├─┼───┼───────┼────────┼────────┼────────────┼─────────────┤
│3 │少年辜│103年8月3日晚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匯款未成功) │①證人即被害人少年辜○瑄│Q○○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三百│
│ │○瑄(│間7時46分至54 │詳之詐欺集團成年│ │ 於警詢中之證述(臺灣臺│三十九條詐欺罪,未遂,處有│
│ │真實名│分許 │成員撥打電話予少│ │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行政卷│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如附表│
│ │字年籍├───────┤年辜○瑄,佯稱少│ │ 宗【被害人資料】第49至│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
│ │詳卷)│許書銘申辦臺灣│年辜○瑄先前於網│ │ 51頁) │ │
│ │ │中小企業銀行帳│路購物時因付款方│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N○○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三百│
│ │ │號00000000000 │式設定錯誤,需依│ │ 紀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三十九條詐欺罪,未遂,累犯│
│ │ │號帳戶 │指示至自動櫃員機│ │ 局竹山分局竹山派出所受│,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扣案│
│ │ ├───────┤前操作更正云云,│ │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
│ │ │(未成功) │致少年辜○瑄陷於│ │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 │
│ │ │ │錯誤,而依指示接│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原審判決主文) │
│ │ │ │續於左列時間欲匯│ │ 格式表(同上偵查卷第44│ │
│ │ │ │款至左列帳戶內,│ │ 、45、47、48、53頁) │ │
│ │ │ │惟因未能匯款成功│ │③玉山銀行交易明細查詢列│ │
│ │ │ │,始未得逞。 │ │ 印(同上偵查卷第52頁)│ │
│ │ │ │ │ │④許書銘左列帳戶開戶資料│ │
│ │ │ │ │ │ 及交易明細(臺灣臺中地│ │
│ │ │ │ │ │ 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 │ │
│ │ │ │ │ │ 字第29361號偵查卷二第 │ │
│ │ │ │ │ │ 497至498頁) │ │
│ │ │ │ │ │ │ │
├─┼───┼───────┼────────┼────────┼────────────┼─────────────┤
│4 │H○○│103年8月2日下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①103年8月2日下 │①證人即告訴人H○○於警│Q○○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三百│
│ │ │午4時53分許 │詳之詐欺集團成年│ 午4時58分許 │ 詢中之證述(臺灣臺中地│三十九條詐欺罪,處有期徒刑│
│ │ ├───────┤成員撥打電話予楊│②103年8月2日下 │ 方法院檢察署行政卷宗【│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呂明鋼申辦新竹│金花,佯稱H○○│ 午4時59分許 │ 被害人資料】第57至59頁│5所示之物沒收。 │
│ │ │牛埔郵局帳號 │先前於網路購物時├────────┤ ) │ │
│ │ │00000000000000│因付款方式設定錯│①臺中市東勢區東│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N○○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三百│
│ │ │號帳戶 │誤,需依指示至自│ 崎街287號「全 │ 專線紀錄表、桃園縣政府│三十九條詐欺罪,累犯,處有│
│ │ │(呂明鋼另由臺│動櫃員機前操作更│ 家便利商店」 │ 警察局龜山分局大坑派出│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
│ │ │灣新竹地方法院│正云云,致H○○│②同上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
│ │ │檢察署檢察官以│陷於錯誤,而依指├────────┤ 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原審判決主文) │
│ │ │103年度偵字第 │示於左列時間匯入│玄○○、A○○ │ 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 │
│ │ │10477號聲請簡 │左列金額至左列帳│(駕駛車牌號碼 │ 聯防機制通報單、165專 │ │
│ │ │易判決處刑) │戶內。 │RAF-0792號租賃小│ 線協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 │
│ │ ├───────┤ │客車) │ 疑似詐欺款項通報單(同│ │
│ │ │2萬9989元 │ │ │ 上偵查卷第55至56、60至│ │
│ │ │ │ │ │ 64頁) │ │
│ │ │ │ │ │③犯嫌玄○○、A○○、鄭│ │
│ │ │ │ │ │ 家維使用人頭帳戶詐騙取│ │
│ │ │ │ │ │ 款一覽表(同上偵查卷第│ │
│ │ │ │ │ │ 1至2頁) │ │
│ │ │ │ │ │④呂明鋼左列帳戶開戶資料│ │
│ │ │ │ │ │ 及交易明細(臺灣臺中地│ │
│ │ │ │ │ │ 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 │ │
│ │ │ │ │ │ 字第29361號偵查卷二第 │ │
│ │ │ │ │ │ 399至400頁) │ │
├─┼───┼───────┼────────┼────────┼────────────┼─────────────┤
│5 │戊○○│103年8月2日下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①103年8月2日下 │①證人即告訴人戊○○於警│Q○○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三百│
│ │ │午5時40分許 │詳之詐欺集團成年│ 午5時43分許 │ 詢中之證述(臺灣臺中地│三十九條詐欺罪,處有期徒刑│
│ │ ├───────┤成員撥打電話予王│②103年8月2日下 │ 方法院檢察署行政卷宗【│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呂明鋼申辦新竹│塘錦,佯稱戊○○│ 午5時44分許 │ 被害人資料】第69至71頁│5所示之物沒收。 │
│ │ │牛埔郵局帳號 │先前於網路購物時├────────┤ ) │ │
│ │ │00000000000000│因付款方式設定錯│①臺中市東勢區東│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N○○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三百│
│ │ │號帳戶 │誤,需依指示至自│ 蘭路41之5「統 │ 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三十九條詐欺罪,累犯,處有│
│ │ ├───────┤動櫃員機前操作更│ 一超商」 │ 局第五分局水湳派出所受│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
│ │ │2萬9989元 │正云云,致戊○○│②同上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
│ │ │ │陷於錯誤,而依指├────────┤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原審判決主文) │
│ │ │ │示於左列時間匯入│玄○○、A○○ │ (同上偵查卷第67至68頁│ │
│ │ │ │左列金額至左列帳│(駕駛車牌號碼 │ 、第72至73頁) │ │
│ │ │ │戶內。 │RAF-0792號租賃小│③犯嫌玄○○、A○○、鄭│ │
│ │ │ │ │客車) │ 家維使用人頭帳戶詐騙取│ │
│ │ │ │ │ │ 款一覽表(同上偵查卷第│ │
│ │ │ │ │ │ 1至2頁) │ │
│ │ │ │ │ │④呂明鋼左列帳戶開戶資料│ │
│ │ │ │ │ │ 及交易明細(臺灣臺中地│ │
│ │ │ │ │ │ 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 │ │
│ │ │ │ │ │ 字第29361號偵查卷二第 │ │
│ │ │ │ │ │ 399至400頁) │ │
│ │ │ │ │ │⑤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同│ │
│ │ │ │ │ │ 上偵查卷一第51、52頁)│ │
├─┼───┼───────┼────────┼────────┼────────────┼─────────────┤
│6 │亥○○│103年8月10日晚│由真實姓名年籍不│103年8月10日晚間│①證人即告訴人亥○○於警│Q○○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三百│
│ │ │間8時26分許 │詳之詐欺集團成年│8時32分許 │ 詢中之證述(臺灣臺中地│三十九條詐欺罪,處有期徒刑│
│ │ ├───────┤成員撥打電話予郭├────────┤ 方法院檢察署行政卷宗【│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黃哲瑋申辦彰化│惠寧,佯稱亥○○│臺中市石岡區萬仙│ 被害人資料】第78至79頁│5所示之物沒收。 │
│ │ │南郭郵局帳號 │先前於網路購物時│街68號「統一超商│ ) │ │
│ │ │00000000000000│因付款方式設定錯│」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N○○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三百│
│ │ │號帳戶 │誤,需依指示至自├────────┤ 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三十九條詐欺罪,累犯,處有│
│ │ │(提供人由檢察│動櫃員機前操作更│玄○○、A○○ │ 警察局善化分局新市分駐│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
│ │ │官另行偵辦) │正云云,致亥○○│(駕駛車牌號碼 │ 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
│ │ ├───────┤陷於錯誤,而依指│0229-99 號租賃小│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原審判決主文) │
│ │ │1萬2799元 │示於左列時間匯入│客車)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 │左列金額至左列帳│ │ 簡便格式表(同上偵查卷│ │
│ │ │ │戶內。 │ │ 第75至76、80至81、83頁│ │
│ │ │ │ │ │ ) │ │
│ │ │ │ │ │③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 │
│ │ │ │ │ │ 交易明細表(同上偵查卷│ │
│ │ │ │ │ │ 第82頁) │ │
│ │ │ │ │ │④犯嫌玄○○、A○○、鄭│ │
│ │ │ │ │ │ 家維使用人頭帳戶詐騙取│ │
│ │ │ │ │ │ 款一覽表(同上偵查卷第│ │
│ │ │ │ │ │ 1至2頁) │ │
│ │ │ │ │ │⑤黃哲瑋左列帳戶開戶資料│ │
│ │ │ │ │ │ 及交易明細(警卷一第 │ │
│ │ │ │ │ │ 221至222頁) │ │
├─┼───┼───────┼────────┼────────┼────────────┼─────────────┤
│7 │J○○│103年8月10日晚│由真實姓名年籍不│①103年8月10日晚│①證人即告訴人J○○於警│Q○○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三百│
│ │ │間7時51分許 │詳之詐欺集團成年│ 間7時55分許 │ 詢中之證述(臺灣臺中地│三十九條詐欺罪,處有期徒刑│
│ │ ├───────┤成員撥打電話予楊│②103年8月10日晚│ 方法院檢察署行政卷宗【│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黃哲瑋申辦彰化│慧汶,佯稱J○○│ 間7時56分許 │ 被害人資料】第87至88頁│5所示之物沒收。 │
│ │ │南郭郵局帳號 │先前於網路購物時├────────┤ ) │ │
│ │ │00000000000000│因付款方式設定錯│①臺中市東勢區東│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N○○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三百│
│ │ │號帳戶 │誤,需依指示至自│ 坑路285號「統 │ 專線紀錄表、桃園縣政府│三十九條詐欺罪,累犯,處有│
│ │ ├───────┤動櫃員機前操作更│ 一超商」 │ 警察局大園分局大園派出│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
│ │ │2萬2985元 │正云云,致J○○│②同上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
│ │ │ │陷於錯誤,而依指├────────┤ 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原審判決主文) │
│ │ │ │示於左列時間匯入│玄○○、A○○ │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 │
│ │ │ │左列金額至左列帳│(駕駛車牌號碼 │ 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 │戶內。 │0229-99 號租賃小│ 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偵查│ │
│ │ │ │ │客車) │ 卷第84至85、89至90、96│ │
│ │ │ │ │ │ 至97頁) │ │
│ │ │ │ │ │③J○○申辦第一銀行大園│ │
│ │ │ │ │ │ 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 │
│ │ │ │ │ │ 帳戶存摺封面影本、第一│ │
│ │ │ │ │ │ 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 │ │ │ 表(同上偵查卷第92、95│ │
│ │ │ │ │ │ 頁) │ │
│ │ │ │ │ │④犯嫌玄○○、A○○、鄭│ │
│ │ │ │ │ │ 家維使用人頭帳戶詐騙取│ │
│ │ │ │ │ │ 款一覽表(同上偵查卷第│ │
│ │ │ │ │ │ 1至2頁) │ │
│ │ │ │ │ │⑤黃哲瑋左列帳戶開戶資料│ │
│ │ │ │ │ │ 及交易明細(警卷一第 │ │
│ │ │ │ │ │ 221至222頁) │ │
├─┼───┼───────┼────────┼────────┼────────────┼─────────────┤
│8 │地○○│103年8月10日晚│由真實姓名年籍不│①103年8月10日晚│①證人即告訴人地○○於警│Q○○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三百│
│ │ │間7時59分許 │詳之詐欺集團成年│ 間8時3分許 │ 詢中之證述(臺灣臺中地│三十九條詐欺罪,處有期徒刑│
│ │ ├───────┤成員撥打電話予彭│②103年8月10日晚│ 方法院檢察署行政卷宗【│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黃哲瑋申辦彰化│羿耘,佯稱地○○│ 間8時3分許 │ 被害人資料】第102至103│5所示之物沒收。 │
│ │ │南郭郵局帳號 │先前於網路購物時├────────┤ 之1頁) │ │
│ │ │00000000000000│因付款方式設定錯│①臺中市東勢區豐│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N○○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三百│
│ │ │號帳戶 │誤,需依指示至自│ 勢路105號「第 │ 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三十九條詐欺罪,累犯,處有│
│ │ ├───────┤動櫃員機前操作更│ 一商業銀行東勢│ 局中正第一分局仁愛路派│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
│ │ │2萬9987元 │正云云,致地○○│ 分行」 │ 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
│ │ │ │陷於錯誤,而依指│②同上 │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原審判決主文) │
│ │ │ │示於左列時間匯入├────────┤ 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 │
│ │ │ │左列金額至左列帳│玄○○、A○○ │ 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 │
│ │ │ │戶內。 │(駕駛車牌號碼 │ 案件報案三聯單(同上偵│ │
│ │ │ │ │0229-99 號租賃小│ 查卷第100至101、104、 │ │
│ │ │ │ │客車) │ 109、113至114頁) │ │
│ │ │ │ │ │③地○○申辦兆豐國際商業│ │
│ │ │ │ │ │ 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 │ │
│ │ │ │ │ │ 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 │
│ │ │ │ │ │ 明細表影本、國泰世華銀│ │
│ │ │ │ │ │ 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 │ │ │ │ (同上偵查卷第105至108│ │
│ │ │ │ │ │ 頁) │ │
│ │ │ │ │ │④犯嫌玄○○、A○○、鄭│ │
│ │ │ │ │ │ 家維使用人頭帳戶詐騙取│ │
│ │ │ │ │ │ 款一覽表(同上偵查卷第│ │
│ │ │ │ │ │ 1至2頁) │ │
│ │ │ │ │ │⑤黃哲瑋左列帳戶開戶資料│ │
│ │ │ │ │ │ 及交易明細(警卷一第 │ │
│ │ │ │ │ │ 221至222頁) │ │
├─┼───┼───────┼────────┼────────┼────────────┼─────────────┤
│9 │F○○│103年8月10日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①103年8月10日晚│①證人即被害人F○○於警│Q○○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三百│
│ │ │晚間6時52分許 │詳之詐欺集團成年│ 間6時55分許 │ 詢中之證述(臺灣臺中地│三十九條詐欺罪,處有期徒刑│
│ │ ├───────┤成員撥打電話予黃│②103年8月10日晚│ 方法院檢察署行政卷宗【│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林詩喻申辦大肚│詩婷,佯稱F○○│ 間7時2分許 │ 被害人資料】第120至121│5所示之物沒收。 │
│ │ │郵局帳號 │先前於網路購物時├────────┤ 頁) │ │
│ │ │00000000000000│因付款方式設定錯│①臺中市東勢區豐│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N○○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三百│
│ │ │號帳戶 │誤,需依指示至自│ 勢路188、190號│ 專線紀錄表、165專線協 │三十九條詐欺罪,累犯,處有│
│ │ │(起訴書附表一│動櫃員機前操作更│ 「東勢中嵙口郵│ 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
│ │ │誤載為00000000│正云云,致F○○│ 局」 │ 詐欺款項通報單、新北市│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
│ │ │402651號,林詩│陷於錯誤,而依指│②臺中市東勢區豐│ 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大寮│(原審判決主文) │
│ │ │喻另經臺灣彰化│示於左列時間匯入│ 勢路215號「全 │ 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
│ │ │地方法院以103 │左列金額至左列帳│ 家便利商店」 │ 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
│ │ │年度簡字第1777│戶內。 ├────────┤ 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
│ │ │號判決判處有期│ │玄○○、A○○ │ 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偵│ │
│ │ │徒刑3月確定) │ │(駕駛車牌號碼 │ 查卷第116至118、123至 │ │
│ │ ├───────┤ │0229-99 號租賃小│ 125頁) │ │
│ │ │1萬3456元 │ │客車) │③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 │ │ │ 表(同上偵查卷第122頁 │ │
│ │ │ │ │ │ ) │ │
│ │ │ │ │ │④犯嫌玄○○、A○○、鄭│ │
│ │ │ │ │ │ 家維使用人頭帳戶詐騙取│ │
│ │ │ │ │ │ 款一覽表(同上偵查卷第│ │
│ │ │ │ │ │ 1至2頁) │ │
│ │ │ │ │ │⑤林詩喻左列帳戶開戶資料│ │
│ │ │ │ │ │ 及交易明細(臺灣臺中地│ │
│ │ │ │ │ │ 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 │ │
│ │ │ │ │ │ 字第29361號偵查卷二第 │ │
│ │ │ │ │ │ 403至404頁) │ │
├─┼───┼───────┼────────┼────────┼────────────┼─────────────┤
│10│申○○│103年8月10日晚│由真實姓名年籍不│①103年8月10日下│①證人即告訴人申○○於警│Q○○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三百│
│ │ │間6時12分許 │詳之詐欺集團成年│ 午6時18分許 │ 詢中之證述(臺灣臺中地│三十九條詐欺罪,處有期徒刑│
│ │ ├───────┤成員撥打電話予張│②103年8月10日下│ 方法院檢察署行政卷宗【│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林詩喻申辦大肚│程鈞,佯稱申○○│ 午6時19分許 │ 被害人資料】第128至129│5所示之物沒收。 │
│ │ │郵局帳號 │先前於網路購物時├────────┤ 頁) │ │
│ │ │00000000000000│因付款方式設定錯│①臺中市新社區東│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N○○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三百│
│ │ │號帳戶 │誤,需依指示至自│ 新路2段35號「 │ 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三十九條詐欺罪,累犯,處有│
│ │ ├───────┤動櫃員機前操作更│ 全家便利商店」│ 局土城分局廣福派出所受│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
│ │ │2萬9998元 │正云云,致申○○│②同上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
│ │ │ │陷於錯誤,而依指├────────┤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原審判決主文) │
│ │ │ │示於左列時間匯入│玄○○、A○○ │ 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 │
│ │ │ │左列金額至左列帳│(駕駛車牌號碼 │ 報案三聯單(同上偵查卷│ │
│ │ │ │戶內。 │0229-99 號租賃小│ 第126至127、130至131、│ │
│ │ │ │ │客車) │ 133頁) │ │
│ │ │ │ │ │③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 │
│ │ │ │ │ │ 交易明細表(同上偵查卷│ │
│ │ │ │ │ │ 第132頁) │ │
│ │ │ │ │ │④犯嫌玄○○、A○○、鄭│ │
│ │ │ │ │ │ 家維使用人頭帳戶詐騙取│ │
│ │ │ │ │ │ 款一覽表(同上偵查卷第│ │
│ │ │ │ │ │ 1至2頁) │ │
│ │ │ │ │ │⑤林詩喻左列帳戶開戶資料│ │
│ │ │ │ │ │ 及交易明細(臺灣臺中地│ │
│ │ │ │ │ │ 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 │ │
│ │ │ │ │ │ 字第29361號偵查卷二第 │ │
│ │ │ │ │ │ 403至404頁) │ │
├─┼───┼───────┼────────┼────────┼────────────┼─────────────┤
│11│V○○│103年8月10日 │由真實姓名年籍不│①103年8月10日下│①證人即告訴人V○○於警│Q○○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三百│
│ │ │晚間6時25分許 │詳之詐欺集團成年│ 午6時28分許 │ 詢中之證述(臺灣臺中地│三十九條詐欺罪,處有期徒刑│
│ │ ├───────┤成員撥打電話予涂│②103年8月10日下│ 方法院檢察署行政卷宗【│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林詩喻申辦大肚│嘉昇,佯稱V○○│ 午6時29分許 │ 被害人資料】第137至139│5所示之物沒收。 │
│ │ │郵局帳號 │先前於網路購物時├────────┤ 頁) │ │
│ │ │00000000000000│因付款方式設定錯│①臺中市新社區中│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N○○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三百│
│ │ │號帳戶 │誤,需依指示至自│ 和街5段115號「│ 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三十九條詐欺罪,累犯,處有│
│ │ ├───────┤動櫃員機前操作更│ 統一超商」 │ 局文山第一分局復興派出│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
│ │ │2萬3998元 │正云云,致V○○│②同上 │ 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
│ │ │ │陷於錯誤,而依指├────────┤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原審判決主文) │
│ │ │ │示於左列時間匯入│玄○○、A○○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 │左列金額至左列帳│(駕駛車牌號碼 │ 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 │
│ │ │ │戶內。 │0229-99 號租賃小│ 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查│ │
│ │ │ │ │客車) │ 卷第134至135、143至146│ │
│ │ │ │ │ │ 頁) │ │
│ │ │ │ │ │③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 │ │ │ 表(同上偵查卷第140頁 │ │
│ │ │ │ │ │ ) │ │
│ │ │ │ │ │④潮物部落格會員訂單明細│ │
│ │ │ │ │ │ 查詢(同上偵查卷第141 │ │
│ │ │ │ │ │ 頁) │ │
│ │ │ │ │ │⑤犯嫌玄○○、A○○、鄭│ │
│ │ │ │ │ │ 家維使用人頭帳戶詐騙取│ │
│ │ │ │ │ │ 款一覽表(同上偵查卷第│ │
│ │ │ │ │ │ 1至2頁) │ │
│ │ │ │ │ │⑥林詩喻左列帳戶開戶資料│ │
│ │ │ │ │ │ 及交易明細(臺灣臺中地│ │
│ │ │ │ │ │ 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 │ │
│ │ │ │ │ │ 字第29361號偵查卷二第 │ │
│ │ │ │ │ │ 403至404頁) │ │
├─┼───┼───────┼────────┼────────┼────────────┼─────────────┤
│12│K○○│103年8月10日晚│由真實姓名年籍不│①103年8月10日下│①證人即告訴人K○○於警│Q○○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三百│
│ │ │間6時24分許 │詳之詐欺集團成年│ 午6時27分許 │ 詢中之證述(臺灣臺中地│三十九條詐欺罪,處有期徒刑│
│ │ ├───────┤成員撥打電話予劉│②103年8月10日下│ 方法院檢察署行政卷宗【│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林詩喻申辦大肚│孟麟,佯稱K○○│ 午6時28分許 │ 被害人資料】第149至150│5所示之物沒收。 │
│ │ │郵局帳號 │先前於網路購物時├────────┤ 頁) │ │
│ │ │00000000000000│因付款方式設定錯│①臺中市新社區中│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N○○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三百│
│ │ │號帳戶 │誤,需依指示至自│ 和街5段115號「│ 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三十九條詐欺罪,累犯,處有│
│ │ ├───────┤動櫃員機前操作更│ 統一超商」 │ 局中正第二分局南昌路派│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
│ │ │2萬9933元 │正云云,致K○○│②同上 │ 出所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
│ │ │ │陷於錯誤,而依指├────────┤ 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原審判決主文) │
│ │ │ │示於左列時間匯入│玄○○、A○○ │ 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 │
│ │ │ │左列金額至左列帳│(駕駛車牌號碼 │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同上│ │
│ │ │ │戶內。 │0229-99 號租賃小│ 偵查卷第147至148、152 │ │
│ │ │ │ │客車) │ 、154至155頁) │ │
│ │ │ │ │ │③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 │
│ │ │ │ │ │ 交易明細表(同上偵查卷│ │
│ │ │ │ │ │ 第151頁) │ │
│ │ │ │ │ │④犯嫌玄○○、A○○、鄭│ │
│ │ │ │ │ │ 家維使用人頭帳戶詐騙取│ │
│ │ │ │ │ │ 款一覽表(同上偵查卷第│ │
│ │ │ │ │ │ 1至2頁) │ │
│ │ │ │ │ │⑤林詩喻左列帳戶開戶資料│ │
│ │ │ │ │ │ 及交易明細(臺灣臺中地│ │
│ │ │ │ │ │ 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 │ │
│ │ │ │ │ │ 字第29361號偵查卷二第 │ │
│ │ │ │ │ │ 403至404頁) │ │
├─┼───┼───────┼────────┼────────┼────────────┼─────────────┤
│13│D○○│103年8月10日晚│由真實姓名年籍不│103年8月10日晚間│①證人即被害人D○○於警│Q○○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三百│
│ │ │間9時36分許 │詳之詐欺集團成年│9時43分許 │ 詢中之證述(臺灣臺中地│三十九條詐欺罪,處有期徒刑│
│ │ ├───────┤成員撥打電話予黃├────────┤ 方法院檢察署行政卷宗【│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黃慶煌申辦大樹│竣麟,佯稱D○○│不詳地點 │ 被害人資料】第168至170│5所示之物沒收。 │
│ │ │九曲堂郵局帳號│先前於網路購物時├────────┤ 頁) │ │
│ │ │00000000000000│因付款方式設定錯│玄○○、A○○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N○○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三百│
│ │ │號帳戶 │誤,需依指示至自│(駕駛車牌號碼 │ 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三十九條詐欺罪,累犯,處有│
│ │ │(黃慶煌另由臺│動櫃員機前操作更│0229-99 號租賃小│ 警察局蘆洲分局延平派出│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
│ │ │灣高雄地方法院│正云云,致D○○│客車) │ 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
│ │ │檢察署檢察官以│陷於錯誤,而依指│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原審判決主文) │
│ │ │104年度偵字第 │示於左列時間匯入│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2869號聲請簡易│左列金額至左列帳│ │ 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 │
│ │ │判決處刑) │戶內。 │ │ 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查│ │
│ │ ├───────┤ │ │ 卷第166至167、171至173│ │
│ │ │1萬2649元 │ │ │ 、176頁) │ │
│ │ │ │ │ │③存摺內頁影本、永豐銀行│ │
│ │ │ │ │ │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 │
│ │ │ │ │ │ 同上偵查卷第174至175頁│ │
│ │ │ │ │ │ ) │ │
│ │ │ │ │ │④黃慶煌左列帳戶開戶資料│ │
│ │ │ │ │ │ 及交易明細(警卷一第 │ │
│ │ │ │ │ │ 216至217頁) │ │
├─┼───┼───────┼────────┼────────┼────────────┼─────────────┤
│14│G○○│103年8月10日晚│由真實姓名年籍不│①103年8月10日晚│①證人即告訴人G○○於警│Q○○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三百│
│ │ │間8時15分許 │詳之詐欺集團成年│ 間8時19分許 │ 詢中之證述(臺灣臺中地│三十九條詐欺罪,處有期徒刑│
│ │ ├───────┤成員撥打電話予楊│②103年8月10日晚│ 方法院檢察署行政卷宗【│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黃慶煌申辦大樹│佩坤,佯稱G○○│ 間8時20分許 │ 被害人資料】第179-1至 │5所示之物沒收。 │
│ │ │九曲堂郵局帳號│先前於網路購物時├────────┤ 179-3頁) │ │
│ │ │00000000000000│因付款方式設定錯│①臺中市東勢區第│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N○○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三百│
│ │ │號帳戶 │誤,需依指示至自│ 五橫街28號「統│ 專線紀錄表、報案資料(│三十九條詐欺罪,累犯,處有│
│ │ ├───────┤動櫃員機前操作更│ 一超商」 │ 同上偵查卷第177至179頁│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
│ │ │2萬9989元 │正云云,致G○○│②同上 │ ) │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
│ │ │ │陷於錯誤,而依指├────────┤③犯嫌玄○○、A○○、鄭│(原審判決主文) │
│ │ │ │示於左列時間匯入│玄○○、A○○ │ 家維使用人頭帳戶詐騙取│ │
│ │ │ │左列金額至左列帳│(駕駛車牌號碼 │ 款一覽表(同上偵查卷第│ │
│ │ │ │戶內。 │0229-99 號租賃小│ 1至2頁) │ │
│ │ │ │ │客車) │④黃慶煌左列帳戶開戶資料│ │
│ │ │ │ │ │ 及交易明細(警卷一第 │ │
│ │ │ │ │ │ 216至217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5│宙○○│103年8月10日晚│由真實姓名年籍不│①103年8月10日晚│①證人即被害人宙○○於警│Q○○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三百│
│ │ │間8時45分許 │詳之詐欺集團成年│ 間8時49分許 │ 詢中之證述(臺灣臺中地│三十九條詐欺罪,處有期徒刑│
│ │ ├───────┤成員撥打電話予曾│②103年8月10日晚│ 方法院檢察署行政卷宗【│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黃慶煌申辦大樹│亞琦,佯稱宙○○│ 間8時50分許 │ 被害人資料】第181-1至 │5所示之物沒收。 │
│ │ │九曲堂郵局帳號│先前於網路購物時├────────┤ 181-3頁) │ │
│ │ │00000000000000│因付款方式設定錯│不詳地點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N○○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三百│
│ │ │號帳戶 │誤,需依指示至自├────────┤ 專線紀錄表、反詐騙案件│三十九條詐欺罪,累犯,處有│
│ │ ├───────┤動櫃員機前操作更│玄○○、A○○ │ 紀錄表(同上偵查卷第 │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
│ │ │2萬9989元 │正云云,致宙○○│(駕駛車牌號碼 │ 180至181、195至196頁)│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
│ │ │ │陷於錯誤,而依指│0229-99 號租賃小│③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自動櫃│(原審判決主文) │
│ │ │ │示於左列時間匯入│客車) │ 員機交易明細表(同上偵│ │
│ │ │ │左列金額至左列帳│ │ 查卷第182頁) │ │
│ │ │ │戶內。 │ │④黃慶煌左列帳戶開戶資料│ │
│ │ │ │ │ │ 及交易明細(警卷一第 │ │
│ │ │ │ │ │ 216至217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6│T○○│103年8月10日晚│由真實姓名年籍不│①103年8月10日晚│①證人即告訴人T○○於警│Q○○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三百│
│ │ │間9時6分許 │詳之詐欺集團成年│ 間9時17分許 │ 詢中之證述(臺灣臺中地│三十九條詐欺罪,處有期徒刑│
│ │ ├───────┤成員撥打電話予謝│②103年8月10日晚│ 方法院檢察署行政卷宗【│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黃慶煌申辦大樹│曜羽,佯稱T○○│ 間9時18分許 │ 被害人資料】第186至188│5所示之物沒收。 │
│ │ │九曲堂郵局帳號│先前於網路購物時├────────┤ 頁) │ │
│ │ │00000000000000│因付款方式設定錯│不詳地點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N○○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三百│
│ │ │號帳戶 │誤,需依指示至自├────────┤ 紀錄表、桃園縣政府警察│三十九條詐欺罪,累犯,處有│
│ │ ├───────┤動櫃員機前操作更│玄○○、A○○ │ 局八德分局高明派出所受│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
│ │ │2萬7998元 │正云云,致T○○│(駕駛車牌號碼 │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
│ │ │ │陷於錯誤,而依指│0229-99 號租賃小│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原審判決主文) │
│ │ │ │示於左列時間匯入│客車)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
│ │ │ │左列金額至左列帳│ │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 │
│ │ │ │戶內。 │ │ 制通報單(同上偵查卷第│ │
│ │ │ │ │ │ 183至184、189至192頁)│ │
│ │ │ │ │ │③聯邦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 │ │ │ 明細表(同上偵查卷第 │ │
│ │ │ │ │ │ 193頁) │ │
│ │ │ │ │ │④小二布屋網路商店網頁資│ │
│ │ │ │ │ │ 料(同上偵查卷第194頁 │ │
│ │ │ │ │ │ ) │ │
│ │ │ │ │ │⑤黃慶煌左列帳戶開戶資料│ │
│ │ │ │ │ │ 及交易明細(警卷一第 │ │
│ │ │ │ │ │ 216至217頁) │ │
├─┼───┼───────┼────────┼────────┼────────────┼─────────────┤
│17│辰○○│103年7月22日晚│由真實姓名年籍不│103年7月22日晚間│①證人即告訴人辰○○於警│Q○○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三百│
│ │ │間7時22分許 │詳之詐欺集團成年│7時24分許 │ 詢中之證述(臺灣臺中地│三十九條詐欺罪,處有期徒刑│
│ │ ├───────┤成員撥打電話予胡├────────┤ 方法院檢察署行政卷宗【│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陳佳豪申辦豐原│惠欽,佯稱辰○○│臺中市新社區中和│ 被害人資料】第201至203│5所示之物沒收。 │
│ │ │郵局帳號 │先前於網路購物時│街5段1號「新社郵│ 頁) │ │
│ │ │00000000000000│因付款方式設定錯│局」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N○○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三百│
│ │ │號帳戶(提供人│誤,需依指示至自├────────┤ 專線紀錄表、165專線協 │三十九條詐欺罪,累犯,處有│
│ │ │由檢察官另行偵│動櫃員機前操作更│玄○○、A○○ │ 請金融機構暫行圈存疑似│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
│ │ │辦) │正云云,致辰○○│(駕駛車牌號碼不│ 詐欺款項通報單、桃園縣│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
│ │ ├───────┤陷於錯誤,而依指│詳之租賃小客車)│ 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興國│(原審判決主文) │
│ │ │2萬9989元 │示於左列時間匯入│ │ 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
│ │ │ │左列金額至左列帳│ │ 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
│ │ │ │戶內。 │ │ 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
│ │ │ │ │ │ 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 │
│ │ │ │ │ │ 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 │
│ │ │ │ │ │ 偵查卷第198至199、204 │ │
│ │ │ │ │ │ 至207、210頁) │ │
│ │ │ │ │ │③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 │ │ │ 表(同上偵查卷第208頁 │ │
│ │ │ │ │ │ ) │ │
│ │ │ │ │ │④犯嫌玄○○、A○○、鄭│ │
│ │ │ │ │ │ 家維使用人頭帳戶詐騙取│ │
│ │ │ │ │ │ 款一覽表(同上偵查卷第│ │
│ │ │ │ │ │ 1至2頁) │ │
│ │ │ │ │ │⑤陳佳豪左列帳戶開戶資料│ │
│ │ │ │ │ │ 及交易明細(警卷一第 │ │
│ │ │ │ │ │ 214至215頁) │ │
├─┼───┼───────┼────────┼────────┼────────────┼─────────────┤
│18│S○○│103年7月22日晚│由真實姓名年籍不│103年7月22日晚間│①證人即被害人S○○於警│Q○○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三百│
│ │ │間7時42分許 │詳之詐欺集團成年│7時46分許 │ 詢中之證述(臺灣臺中地│三十九條詐欺罪,處有期徒刑│
│ │ ├───────┤成員撥打電話予謝├────────┤ 方法院檢察署行政卷宗【│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陳佳豪申辦豐原│青菁,佯稱S○○│臺中市新社區中和│ 被害人資料】第213至214│5所示之物沒收。 │
│ │ │郵局帳號 │先前於網路購物時│街5段1號「新社郵│ 頁) │ │
│ │ │00000000000000│因付款方式設定錯│局」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N○○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三百│
│ │ │號帳戶 │誤,需依指示至自├────────┤ 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三十九條詐欺罪,累犯,處有│
│ │ ├───────┤動櫃員機前操作更│玄○○、A○○ │ 警察局三民第一分局哈爾│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
│ │ │2萬9989元 │正云云,致S○○│(駕駛車牌號碼不│ 濱街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
│ │ │ │陷於錯誤,而依指│詳之租賃小客車)│ 報案三聯單、受理詐騙帳│(原審判決主文) │
│ │ │ │示於左列時間匯入│ │ 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 │右列金額至右列帳│ │ 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 │ │ │戶內。 │ │ (同上偵查卷第211至212│ │
│ │ │ │ │ │ 、215至217頁) │ │
│ │ │ │ │ │③犯嫌玄○○、A○○、鄭│ │
│ │ │ │ │ │ 家維使用人頭帳戶詐騙取│ │
│ │ │ │ │ │ 款一覽表(同上偵查卷第│ │
│ │ │ │ │ │ 1至2頁) │ │
│ │ │ │ │ │④陳佳豪左列帳戶開戶資料│ │
│ │ │ │ │ │ 及交易明細(警卷一第 │ │
│ │ │ │ │ │ 214至215頁) │ │
├─┼───┼───────┼────────┼────────┼────────────┼─────────────┤
│19│R○○│103年7月22日晚│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該筆金額旋經圈│①證人即告訴人R○○於警│Q○○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三百│
│ │ │間8時46分許 │詳之詐欺集團成年│存抵銷,而未遭提│ 詢中之證述(臺灣臺中地│三十九條詐欺罪,處有期徒刑│
│ │ ├───────┤成員撥打電話予謝│領) │ 方法院檢察署行政卷宗【│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陳佳豪申辦豐原│昌宏,佯稱R○○│ │ 被害人資料】第221至222│5所示之物沒收。 │
│ │ │郵局帳號 │先前於網路購物時│ │ 頁) │ │
│ │ │00000000000000│因付款方式設定錯│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N○○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三百│
│ │ │號帳戶 │誤,需依指示至自│ │ 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三十九條詐欺罪,累犯,處有│
│ │ ├───────┤動櫃員機前操作更│ │ 局清水分局光華派出所金│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
│ │ │1萬1011元(起 │正云云,致R○○│ │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
│ │ │訴書附表一誤載│陷於錯誤,而依指│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原審判決主文) │
│ │ │為1萬1000元) │示於左列時間匯入│ │ 便格式表、刑案紀錄表、│ │
│ │ │ │左列金額至左列帳│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 │戶內。 │ │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 │
│ │ │ │ │ │ 同上偵查卷第218至219、│ │
│ │ │ │ │ │ 223、226至230頁) │ │
│ │ │ │ │ │③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 │ │ │ 明細表(同上偵查卷第 │ │
│ │ │ │ │ │ 225頁) │ │
│ │ │ │ │ │④陳佳豪左列帳戶開戶資料│ │
│ │ │ │ │ │ 及交易明細(警卷一第 │ │
│ │ │ │ │ │ 214至215頁) │ │
├─┼───┼───────┼────────┼────────┼────────────┼─────────────┤
│20│辛○○│103年7月22日下│由真實姓名年籍不│103年7月22日下午│①證人即被害人辛○○於警│Q○○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三百│
│ │(起訴│午5時42分許 │詳之詐欺集團成年│5時48分許 │ 詢中之證述(臺灣臺中地│三十九條詐欺罪,處有期徒刑│
│ │書附表├───────┤成員撥打電話予李├────────┤ 方法院檢察署行政卷宗【│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一誤載│邱梨婷申辦平鎮│建文,佯稱辛○○│臺中市新社區中和│ 被害人資料】第234至235│5所示之物沒收。 │
│ │為李見│郵局帳號 │先前於網路購物時│街5段1號「新社郵│ 頁) │ │
│ │文) │00000000000000│因付款方式設定錯│局」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N○○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三百│
│ │ │號帳戶 │誤,需依指示至自├────────┤ 紀錄表、桃園縣政府警察│三十九條詐欺罪,累犯,處有│
│ │ │(邱梨婷另由臺│動櫃員機前操作更│玄○○、A○○ │ 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受│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
│ │ │灣高雄地方法院│正云云,致辛○○│(駕駛車牌號碼不│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
│ │ │檢察署檢察官以│陷於錯誤,而依指│詳之租賃小客車)│ 同上偵查卷第232至233、│(原審判決主文) │
│ │ │104年度偵字第 │示於左列時間匯入│ │ 236頁) │ │
│ │ │2682號為不起訴│左列金額至左列帳│ │③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 │
│ │ │處分確定) │戶內。 │ │ 交易明細表(同上偵查卷│ │
│ │ ├───────┤ │ │ 第237頁) │ │
│ │ │2萬9575元 │ │ │④犯嫌玄○○、A○○、鄭│ │
│ │ │ │ │ │ 家維使用人頭帳戶詐騙取│ │
│ │ │ │ │ │ 款一覽表(同上偵查卷第│ │
│ │ │ │ │ │ 1至2頁) │ │
│ │ │ │ │ │⑤邱梨婷左列帳戶開戶資料│ │
│ │ │ │ │ │ 及交易明細(警卷一第 │ │
│ │ │ │ │ │ 211至213頁) │ │
├─┼───┼───────┼────────┼────────┼────────────┼─────────────┤
│21│少年蔡│103年7月22日下│由真實姓名年籍不│103年7月22日下午│①證人即告訴人少年蔡○勛│Q○○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三百│
│ │○勛(│午6時1分許 │詳之詐欺集團成年│6時5分許 │ 於警詢中之證述(臺灣臺│三十九條詐欺罪,處有期徒刑│
│ │真實名├───────┤成員撥打電話予少├────────┤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行政卷│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字年籍│邱梨婷申辦平鎮│年蔡○勛,佯稱少│臺中市新社區中和│ 宗【被害人資料】第241 │5所示之物沒收。 │
│ │詳卷)│郵局帳號 │年蔡○勛先前於網│街5段1號「新社郵│ 至243頁) │ │
│ │ │00000000000000│路購物時因付款方│局」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N○○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三百│
│ │ │號帳戶 │式設定錯誤,需依├────────┤ 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三十九條詐欺罪,累犯,處有│
│ │ ├───────┤指示至自動櫃員機│玄○○、A○○ │ 局清水分局三田派出所受│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
│ │ │1萬1354元 │前操作更正云云,│(駕駛車牌號碼不│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
│ │ │ │致少年蔡○勛陷於│詳之租賃小客車)│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原審判決主文) │
│ │ │ │錯誤,而依指示於│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
│ │ │ │左列時間匯入左列│ │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 │
│ │ │ │金額至左列帳戶內│ │ 制通報單(同上偵查卷第│ │
│ │ │ │。 │ │ 238至239、244至247頁)│ │
│ │ │ │ │ │③永豐銀行ATM交易明細( │ │
│ │ │ │ │ │ 同上偵查卷第248頁) │ │
│ │ │ │ │ │④犯嫌玄○○、A○○、鄭│ │
│ │ │ │ │ │ 家維使用人頭帳戶詐騙取│ │
│ │ │ │ │ │ 款一覽表(同上偵查卷第│ │
│ │ │ │ │ │ 1至2頁) │ │
│ │ │ │ │ │⑤邱梨婷左列帳戶開戶資料│ │
│ │ │ │ │ │ 及交易明細(警卷一第 │ │
│ │ │ │ │ │ 211至213頁) │ │
├─┼───┼───────┼────────┼────────┼────────────┼─────────────┤
│22│C○○│103年7月22日下│由真實姓名年籍不│103年7月22日下午│①證人即告訴人C○○於警│Q○○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三百│
│ │ │午6時34分許 │詳之詐欺集團成年│6時38分許 │ 詢中之證述(臺灣臺中地│三十九條詐欺罪,處有期徒刑│
│ │ ├───────┤成員撥打電話予黃├────────┤ 方法院檢察署行政卷宗【│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邱梨婷申辦平鎮│琳敬,佯稱C○○│臺中市新社區中和│ 被害人資料】第252至253│5所示之物沒收。 │
│ │ │郵局帳號 │先前於網路購物時│街5段1號「新社郵│ 頁) │ │
│ │ │00000000000000│因付款方式設定錯│局」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N○○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三百│
│ │ │號帳戶 │誤,需依指示至自├────────┤ 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三十九條詐欺罪,累犯,處有│
│ │ ├───────┤動櫃員機前操作更│玄○○、A○○ │ 局三民第二分局鼎金派出│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
│ │ │2萬9988元 │正云云,致C○○│(駕駛車牌號碼不│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
│ │ │ │陷於錯誤,而依指│詳之租賃小客車)│ 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原審判決主文) │
│ │ │ │示於左列時間匯入│ │ 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 │
│ │ │ │左列金額至左列帳│ │ 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 │
│ │ │ │戶內。 │ │ 查卷第250至251、254至 │ │
│ │ │ │ │ │ 256頁) │ │
│ │ │ │ │ │③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 │
│ │ │ │ │ │ 交易明細表(同上偵查卷│ │
│ │ │ │ │ │ 第257頁) │ │
│ │ │ │ │ │④犯嫌玄○○、A○○、鄭│ │
│ │ │ │ │ │ 家維使用人頭帳戶詐騙取│ │
│ │ │ │ │ │ 款一覽表(同上偵查卷第│ │
│ │ │ │ │ │ 1至2頁) │ │
│ │ │ │ │ │⑤邱梨婷左列帳戶開戶資料│ │
│ │ │ │ │ │ 及交易明細(警卷一第 │ │
│ │ │ │ │ │ 211至213頁) │ │
├─┼───┼───────┼────────┼────────┼────────────┼─────────────┤
│23│卯○○│103年7月22日晚│由真實姓名年籍不│103年7月22日晚間│①證人即告訴人卯○○於警│Q○○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三百│
│ │ │間8時37分許 │詳之詐欺集團成年│8時39分許 │ 詢中之證述(臺灣臺中地│三十九條詐欺罪,處有期徒刑│
│ │ ├───────┤成員撥打電話予胡├────────┤ 方法院檢察署行政卷宗【│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蔡祥淋申辦斗六│冠威,佯稱卯○○│臺中市新社區中和│ 被害人資料】第264至266│5所示之物沒收。 │
│ │ │石榴郵局帳號 │先前於網路訂房時│街5段1號「新社郵│ 頁) │ │
│ │ │00000000000000│因付款方式設定錯│局」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N○○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三百│
│ │ │號帳戶 │誤,需依指示至自├────────┤ 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三十九條詐欺罪,累犯,處有│
│ │ │(蔡祥淋另由臺│動櫃員機前操作更│玄○○、A○○ │ 制通報單(同上偵查卷第│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
│ │ │灣雲林地方法院│正云云,致卯○○│(駕駛車牌號碼不│ 262至263、268頁) │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
│ │ │檢察署檢察官以│陷於錯誤,而依指│詳之租賃小客車)│③犯嫌玄○○、A○○、鄭│(原審判決主文) │
│ │ │104年度偵字第 │示於左列時間存入│ │ 家維使用人頭帳戶詐騙取│ │
│ │ │337號聲請簡易 │左列金額至左列帳│ │ 款一覽表(同上偵查卷第│ │
│ │ │判決處刑) │戶內。 │ │ 1至2頁) │ │
│ │ ├───────┤ │ │④蔡祥淋左列帳戶開戶資料│ │
│ │ │2萬9989元 │ │ │ 及交易明細(警卷一第 │ │
│ │ │ │ │ │ 209至210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4│M○○│①103年7月22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①103年7月22日晚│①證人即被害人M○○於警│Q○○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三百│
│ │ │ 晚間8時32分 │詳之詐欺集團成年│ 間8時37分許 │ 詢中之證述(臺灣臺中地│三十九條詐欺罪,處有期徒刑│
│ │ │ 許 │成員撥打電話予劉│②103年7月22日晚│ 方法院檢察署行政卷宗【│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②103年7月22日│康猷,佯稱M○○│ 間8時45分許 │ 被害人資料】第272至274│5所示之物沒收。 │
│ │ │ 晚間8時43分 │先前於網路購物時│③103年7月22日晚│ 頁) │ │
│ │ │ 許 │因付款方式設定錯│ 間8時55分許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N○○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三百│
│ │ ├───────┤誤,需依指示至自├────────┤ 紀錄表、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十九條詐欺罪,累犯,處有│
│ │ │蔡祥淋申辦斗六│動櫃員機前操作更│①臺中市新社區中│ 二分局東勢派出所受理刑│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
│ │ │石榴郵局帳號 │正云云,致M○○│ 和街5段1「新社│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
│ │ │00000000000000│陷於錯誤,而依指│ 郵局」 │ 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詐│(原審判決主文) │
│ │ │號帳戶 │示接續於左列時間│②同上 │ 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 │
│ │ ├───────┤匯入左列金額至左│③同上 │ 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 │
│ │ │①2萬9912元 │列帳戶內。 ├────────┤ 報單(同上偵查卷第269 │ │
│ │ │②1萬1234元 │ │玄○○、A○○ │ 至270、275至278頁) │ │
│ │ │(合計4萬1146 │ │(駕駛車牌號碼不│③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元,起訴書附表│ │詳之租賃小客車)│ 表(同上偵查卷第280頁 │ │
│ │ │一漏載②部分)│ │ │ ) │ │
│ │ │ │ │ │④犯嫌玄○○、A○○、鄭│ │
│ │ │ │ │ │ 家維使用人頭帳戶詐騙取│ │
│ │ │ │ │ │ 款一覽表(同上偵查卷第│ │
│ │ │ │ │ │ 1至2頁) │ │
│ │ │ │ │ │⑤蔡祥淋左列帳戶開戶資料│ │
│ │ │ │ │ │ 及交易明細(警卷一第 │ │
│ │ │ │ │ │ 209至210頁) │ │
├─┼───┼───────┼────────┼────────┼────────────┼─────────────┤
│25│庚○○│103年7月31日晚│由真實姓名年籍不│①103年7月31日晚│①證人即告訴人庚○○於警│Q○○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三百│
│ │ │間8時23分許 │詳之詐欺集團成年│ 間8時28分許 │ 詢中之證述(臺灣臺中地│三十九條詐欺罪,處有期徒刑│
│ │ ├───────┤成員撥打電話予吳│②103年7月31日晚│ 方法院檢察署行政卷宗【│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李嘉宏申辦臺灣│怡旻,佯稱庚○○│ 間8時29分許 │ 被害人資料】第285至288│5所示之物沒收。 │
│ │ │銀行五甲分行帳│先前於網路購物時├────────┤ 頁) │ │
│ │ │號000000000000│因付款方式設定錯│①臺中市石岡區明│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N○○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三百│
│ │ │號帳戶 │誤,需依指示至自│ 德路118號「統 │ 紀錄表、嘉義縣警察局民│三十九條詐欺罪,累犯,處有│
│ │ │(李嘉宏另由臺│動櫃員機前操作更│ 一超商」 │ 雄分局民雄派出所受理刑│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
│ │ │灣高雄地方法院│正云云,致庚○○│②同上 │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
│ │ │檢察署檢察官以│陷於錯誤,而依指├────────┤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原審判決主文) │
│ │ │103年度偵字第 │示於左列時間匯入│玄○○、A○○ │ 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 │
│ │ │28409、28843號│左列金額至左列帳│(駕駛車牌號碼 │ 表(同上偵查卷第283至 │ │
│ │ │聲請簡易判決處│戶內。 │RAF-0792號租賃小│ 284、289至291頁) │ │
│ │ │刑) │ │客車) │③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 │ │ 表(同上偵查卷第292頁 │ │
│ │ │2萬9989元 │ │ │ ) │ │
│ │ │ │ │ │④露天拍賣網站結帳明細(│ │
│ │ │ │ │ │ 同上偵查卷第293頁) │ │
│ │ │ │ │ │⑤犯嫌玄○○、A○○、鄭│ │
│ │ │ │ │ │ 家維使用人頭帳戶詐騙取│ │
│ │ │ │ │ │ 款一覽表(同上偵查卷第│ │
│ │ │ │ │ │ 1至2頁) │ │
│ │ │ │ │ │⑥李嘉宏左列帳戶開戶資料│ │
│ │ │ │ │ │ 及交易明細(臺灣臺中地│ │
│ │ │ │ │ │ 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 │ │
│ │ │ │ │ │ 字第29361號偵查卷二第 │ │
│ │ │ │ │ │ 501至502頁) │ │
├─┼───┼───────┼────────┼────────┼────────────┼─────────────┤
│26│未○○│103年7月31日晚│由真實姓名年籍不│①103年7月31日晚│①證人即告訴人未○○於警│Q○○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三百│
│ │ │間9時42分許 │詳之詐欺集團成年│ 間9時47分許 │ 詢中之證述(臺灣臺中地│三十九條詐欺罪,處有期徒刑│
│ │ ├───────┤成員撥打電話予張│②103年7月31日晚│ 方法院檢察署行政卷宗【│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李嘉宏申辦臺灣│江帆,佯稱未○○│ 間9時48分許 │ 被害人資料】第297至300│5所示之物沒收。 │
│ │ │銀行五甲分行帳│先前於網路購物時├────────┤ 頁) │ │
│ │ │號000000000000│因付款方式設定錯│①臺中市東勢區三│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N○○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三百│
│ │ │號帳戶 │誤,需依指示至自│ 民街282號「華 │ 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三十九條詐欺罪,累犯,處有│
│ │ ├───────┤動櫃員機前操作更│ 南銀行東勢分行│ 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
│ │ │2萬9123元 │正云云,致未○○│ 」 │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
│ │ │ │陷於錯誤,而依指│②同上 │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原審判決主文) │
│ │ │ │示於左列時間匯入├────────┤ 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
│ │ │ │左列金額至左列帳│玄○○、A○○ │ 三聯單(同上偵查卷第 │ │
│ │ │ │戶內。 │(駕駛車牌號碼 │ 295至296、301、311至 │ │
│ │ │ │ │RAF-0792號租賃小│ 312頁) │ │
│ │ │ │ │客車) │③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 │ │ │ 表(同上偵查卷第302頁 │ │
│ │ │ │ │ │ ) │ │
│ │ │ │ │ │④犯嫌玄○○、A○○、鄭│ │
│ │ │ │ │ │ 家維使用人頭帳戶詐騙取│ │
│ │ │ │ │ │ 款一覽表(同上偵查卷第│ │
│ │ │ │ │ │ 1至2頁) │ │
│ │ │ │ │ │⑤李嘉宏左列帳戶開戶資料│ │
│ │ │ │ │ │ 及交易明細(臺灣臺中地│ │
│ │ │ │ │ │ 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 │ │
│ │ │ │ │ │ 字第29361號偵查卷二第 │ │
│ │ │ │ │ │ 501至502頁) │ │
├─┼───┼───────┼────────┼────────┼────────────┼─────────────┤
│27│己○○│103年7月29日晚│由真實姓名年籍不│①103年7月29日晚│①證人即被害人己○○於警│Q○○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三百│
│ │ │間6時57分許 │詳之詐欺集團成年│ 間7時6分許 │ 詢中之證述(臺灣臺中地│三十九條詐欺罪,處有期徒刑│
│ │ ├───────┤成員撥打電話予江│②103年7月29日晚│ 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 │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黎綺珮申辦文山│家豪,佯稱己○○│ 間7時7分許 │ 字第29361號偵查卷一第 │5所示之物沒收。 │
│ │ │萬芳郵局帳號 │先前於網路購物時├────────┤ 81至83頁) │ │
│ │ │00000000000000│因付款方式設定錯│不詳地點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N○○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三百│
│ │ │號帳戶 │誤,需依指示至自├────────┤ 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三十九條詐欺罪,累犯,處有│
│ │ │(黎綺珮另經臺│動櫃員機前操作更│玄○○、A○○ │ 警察局第六分局何安派出│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
│ │ │灣新北地方法院│正云云,致己○○│(駕駛車牌號碼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
│ │ │以104年度簡字 │陷於錯誤,而依指│9697-SF 號自用小│ 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原審判決主文) │
│ │ │第87號判決判處│示於左列時間匯入│客車) │ 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偵查│ │
│ │ │有期徒刑3月確 │左列金額至左列帳│ │ 卷一第75至76、79至80頁│ │
│ │ │定) │戶內。 │ │ ) │ │
│ │ ├───────┤ │ │③澳盛銀行交易明細表(同│ │
│ │ │1萬9123元 │ │ │ 上偵查卷一第86頁) │ │
│ │ │ │ │ │④黎綺珮左列帳戶開戶資料│ │
│ │ │ │ │ │ 及交易明細(同上偵查卷│ │
│ │ │ │ │ │ 二第401至402頁) │ │
│ │ │ │ │ │ │ │
├─┼───┼───────┼────────┼────────┼────────────┼─────────────┤
│28│黃韻憙│①103年7月29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①103年7月29日下│①證人即被害人黃韻憙於警│Q○○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三百│
│ │(起訴│ 下午6時28分 │詳之詐欺集團成年│ 午6時39分許 │ 詢中之證述(臺灣臺中地│三十九條詐欺罪,處有期徒刑│
│ │書附表│ 許 │成員撥打電話予黃│②103年7月29日晚│ 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 │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一誤載│②103年7月29日│韻憙,佯稱黃韻憙│ 間6時40分許 │ 字第29361號偵查卷一第 │5所示之物沒收。 │
│ │為黃韻│ 晚間7時8分許│先前於網路購物時│③103年7月29日晚│ 95至96頁) │ │
│ │熹) ├───────┤因付款方式設定錯│ 間7時14分許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N○○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三百│
│ │ │黎綺珮申辦文山│誤,需依指示至自│④103年7月29日晚│ 專線紀錄表、新竹縣政府│三十九條詐欺罪,累犯,處有│
│ │ │萬芳郵局帳號 │動櫃員機前操作更│ 間7時35分許 │ 警察局竹東分局下公館派│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
│ │ │00000000000000│正云云,致黃韻憙├────────┤ 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
│ │ │號帳戶 │陷於錯誤,而依指│①不詳地點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原審判決主文) │
│ │ ├───────┤示於左列時間接續│②不詳地點 │ 單、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 │
│ │ │①9999元 │匯入左列金額至左│③臺中市豐原區西│ 報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 │
│ │ │②3119元 │列帳戶內。 │ 安街68號「統一│ 警示簡便格式表(同上偵│ │
│ │ │合計1萬3118元 │ │ 超商」 │ 查卷一第87至88、91至92│ │
│ │ │ │ │④臺中市豐原區中│ 、97至98頁) │ │
│ │ │ │ │ 正路351號「合 │③華南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 │ │ 作金庫銀行豐中│ 明細表(同上偵查卷一第│ │
│ │ │ │ │ 分行」 │ 99頁) │ │
│ │ │ │ ├────────┤④黎綺珮左列帳戶開戶資料│ │
│ │ │ │ │玄○○、A○○ │ 及交易明細(同上偵查卷│ │
│ │ │ │ │(駕駛車牌號碼 │ 二第401至402頁) │ │
│ │ │ │ │9697-SF 號自用小│⑤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同│ │
│ │ │ │ │客車) │ 上偵查卷一第103至104頁│ │
│ │ │ │ │ │ ) │ │
├─┼───┼───────┼────────┼────────┼────────────┼─────────────┤
│29│少年王│103年7月29日晚│由真實姓名年籍不│103年7月29日晚間│①證人即告訴人少年王○培│Q○○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三百│
│ │○培(│間6時46分許 │詳之詐欺集團成年│6時52分許 │ 於警詢中之證述(臺灣臺│三十九條詐欺罪,處有期徒刑│
│ │真實名├───────┤成員撥打電話予少├────────┤ 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 │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字年籍│黎綺珮申辦文山│年王○培,佯稱少│臺中市豐原區成功│ 度偵字第29361號偵查卷 │5所示之物沒收。 │
│ │詳卷)│萬芳郵局帳號 │年王○培先前於網│路195號「統一超 │ 一第105至107頁) │ │
│ │ │00000000000000│路購物時因付款方│商」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N○○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三百│
│ │ │號帳戶 │式設定錯誤,需依├────────┤ 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三十九條詐欺罪,累犯,處有│
│ │ ├───────┤指示至自動櫃員機│玄○○、A○○ │ 局第六分局西屯派出所受│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
│ │ │7123元 │前操作更正云云,│(駕駛車牌號碼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
│ │ │ │致少年王○培陷於│9697-SF 號自用小│ 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原審判決主文) │
│ │ │ │錯誤,而依指示於│客車) │ 案三聯單(同上偵查卷一│ │
│ │ │ │左列時間匯入左列│ │ 第100至101、108、111頁│ │
│ │ │ │金額至左列帳戶內│ │ ) │ │
│ │ │ │。 │ │③聯邦銀行存戶交易明細表│ │
│ │ │ │ │ │ (同上偵查卷一第109頁 │ │
│ │ │ │ │ │ ) │ │
│ │ │ │ │ │④黎綺珮左列帳戶開戶資料│ │
│ │ │ │ │ │ 及交易明細(同上偵查卷│ │
│ │ │ │ │ │ 二第401至402頁) │ │
│ │ │ │ │ │⑤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同│ │
│ │ │ │ │ │ 上偵查卷一第77頁) │ │
├─┼───┼───────┼────────┼────────┼────────────┼─────────────┤
│30│癸○○│103年7月28日晚│由真實姓名年籍不│103年7月28日晚間│①證人即告訴人癸○○於警│Q○○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三百│
│ │ │間9時8分許 │詳之詐欺集團成年│9時53分 │ 詢中之證述(臺灣臺中地│三十九條詐欺罪,處有期徒刑│
│ │ ├───────┤成員撥打電話予林├────────┤ 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 │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孫珮綺申辦彰化│芳竹,佯稱癸○○│臺中市沙鹿區忠貞│ 字第29361號偵查卷一第 │5所示之物沒收。 │
│ │ │商業銀行歸仁分│先前於網路購物時│路202、204號「OK│ 119至121頁) │ │
│ │ │行帳號 │因付款方式設定錯│便利商店」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N○○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三百│
│ │ │00000000000000│誤,需依指示至自├────────┤ 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三十九條詐欺罪,累犯,處有│
│ │ │號帳戶 │動櫃員機前操作更│玄○○、A○○ │ 警察局海山分局海山派出│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
│ │ │(提供人由檢察│正云云,致癸○○│(駕駛車牌號碼 │ 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
│ │ │官另行偵辦) │陷於錯誤,而依指│9697-SF 號自用小│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原審判決主文) │
│ │ ├───────┤示於左列時間匯入│客車)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
│ │ │2萬9980元 │左列金額至左列帳│ │ 簡便格式表(同上偵查卷│ │
│ │ │ │戶內。 │ │ 一第114至115、118、125│ │
│ │ │ │ │ │ 至127頁) │ │
│ │ │ │ │ │③第一銀行自動櫃員機客戶│ │
│ │ │ │ │ │ 交易明細表(同上偵查卷│ │
│ │ │ │ │ │ 一第122頁) │ │
│ │ │ │ │ │④孫珮綺左列帳戶開戶資料│ │
│ │ │ │ │ │ 及交易明細(同上偵查卷│ │
│ │ │ │ │ │ 二第492至493頁) │ │
│ │ │ │ │ │⑤監視器畫面擷取照片(同│ │
│ │ │ │ │ │ 上偵查卷一第116頁) │ │
├─┼───┼───────┼────────┼────────┼────────────┼─────────────┤
│31│丁○○│103年7月28日晚│由真實姓名年籍不│103年7月28日晚間│①證人即告訴人丁○○於警│Q○○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三百│
│ │ │間8時30分許 │詳之詐欺集團成年│8時30分許後某時 │ 詢中之證述(臺灣臺中地│三十九條詐欺罪,處有期徒刑│
│ │ ├───────┤成員撥打電話予王│許 │ 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 │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孫珮綺申辦彰化│紹淵,佯稱丁○○├────────┤ 字第29361號偵查卷一第 │5所示之物沒收。 │
│ │ │商業銀行歸仁分│先前於網路購物時│不詳地點 │ 134至136頁) │ │
│ │ │行帳號 │因付款方式設定錯├────────┤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N○○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三百│
│ │ │00000000000000│誤,需依指示至自│玄○○、A○○ │ 紀錄表、金門縣警察局金│三十九條詐欺罪,累犯,處有│
│ │ │號帳戶 │動櫃員機前操作更│(駕駛車牌號碼 │ 城分局金城派出所受理刑│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
│ │ ├───────┤正云云,致丁○○│9697-SF 號自用小│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
│ │ │2萬9989元 │陷於錯誤,而依指│客車) │ 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原審判決主文) │
│ │ │ │示於左列時間匯入│ │ 式表(同上偵查卷一第 │ │
│ │ │ │左列金額至左列帳│ │ 128、130、132頁) │ │
│ │ │ │戶內。 │ │③孫珮綺左列帳戶開戶資料│ │
│ │ │ │ │ │ 及交易明細(同上偵查卷│ │
│ │ │ │ │ │ 二第492至493頁)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2│天○○│103年7月28日晚│由真實姓名年籍不│103年7月28日晚間│①證人即告訴人天○○於警│Q○○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三百│
│ │ │間8時27分許 │詳之詐欺集團成年│8時27分後某時許 │ 詢中之證述(臺灣臺中地│三十九條詐欺罪,處有期徒刑│
│ │ ├───────┤成員撥打電話予陳├────────┤ 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 │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孫珮綺申辦彰化│友信,佯稱天○○│不詳地點 │ 字第29361號偵查卷一第 │5所示之物沒收。 │
│ │ │商業銀行歸仁分│先前於網路購物時├────────┤ 145至147頁) │ │
│ │ │行帳號 │因付款方式設定錯│玄○○、A○○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N○○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三百│
│ │ │00000000000000│誤,需依指示至自│(駕駛車牌號碼 │ 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三十九條詐欺罪,累犯,處有│
│ │ │號帳戶 │動櫃員機前操作更│9697-SF 號自用小│ 局蘆洲分局成州派出所受│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
│ │ ├───────┤正云云,致天○○│客車) │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
│ │ │2萬9912元 │陷於錯誤,而依指│ │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原審判決主文) │
│ │ │ │示於左列時間匯入│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
│ │ │ │右列金額至右列帳│ │ 格式表(同上偵查卷一第│ │
│ │ │ │戶內。 │ │ 137至138、141至142、 │ │
│ │ │ │ │ │ 144頁) │ │
│ │ │ │ │ │③天○○申辦元大銀行新莊│ │
│ │ │ │ │ │ 分行存款交易明細查詢(│ │
│ │ │ │ │ │ 同上偵查卷一第150頁) │ │
│ │ │ │ │ │④孫珮綺左列帳戶開戶資料│ │
│ │ │ │ │ │ 及交易明細(同上偵查卷│ │
│ │ │ │ │ │ 二第492至493頁) │ │
├─┼───┼───────┼────────┼────────┼────────────┼─────────────┤
│33│L○○│①103年8月16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①103年8月16日下│①證人即告訴人L○○於警│Q○○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三百│
│ │ │ 下午3時51分 │詳之詐欺集團成年│ 午3時58分許 │ 詢中之證述(臺灣臺中地│三十九條詐欺罪,處有期徒刑│
│ │ │ 許 │成員撥打電話予劉│②103年8月16日下│ 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 │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②103年8月16日│信邦,佯稱L○○│ 午3時58分許 │ 字第29361號偵查卷二第 │5、6所示之物沒收。 │
│ │ │ 下午3時54分 │先前於網路購物時│③103年8月16日下│ 366至369頁) │ │
│ │ │ 許 │因付款方式設定錯│ 午3時59分許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N○○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三百│
│ │ ├───────┤誤,需依指示至自├────────┤ 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三十九條詐欺罪,累犯,處有│
│ │ │蕭郁明申辦華南│動櫃員機前操作更│①新竹市東區林森│ 局羅東分局二結派出所受│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
│ │ │商業銀行帳號 │正云云,致L○○│ 路196號1樓「元│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二編號5、6所示之物沒收。 │
│ │ │000000000000號│陷於錯誤,而依指│ 大銀行大統分行│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原審判決主文) │
│ │ │帳戶 │示接續於左列時間│ 」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
│ │ │(提供人由檢察│匯入左列金額至左│②同上 │ 格式(同上偵查卷二第 │ │
│ │ │官另行偵辦) │列帳戶內。 │③同上 │ 360、363至365頁) │ │
│ │ ├───────┤ ├────────┤③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①2萬9989元 │ │玄○○、P○○ │ 表(同上偵查卷二第371 │ │
│ │ │②1萬9113元 │ │(駕駛車牌號碼 │ 頁) │ │
│ │ │合計4萬9102元 │ │RAF-0991號租賃小│④蕭郁明左列帳戶開戶資料│ │
│ │ │ │ │客車) │ 及交易明細(同上偵查卷│ │
│ │ │ │ │ │ 二第353、357頁) │ │
├─┼───┼───────┼────────┼────────┼────────────┼─────────────┤
│34│王吳品│103年8月16日下│由真實姓名年籍不│①103年8月16日下│①證人即被害人甲○○○於│Q○○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三百│
│ │葳 │午3時35分許 │詳之詐欺集團成年│ 午3時39分許 │ 詢中之證述(臺灣臺中地│三十九條詐欺罪,處有期徒刑│
│ │ ├───────┤成員撥打電話予王│②103年8月16日下│ 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 │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蕭郁明申辦華南│吳品葳,佯稱王吳│ 午3時39分許 │ 字第29361號偵查卷二第 │5、6所示之物沒收。 │
│ │ │商業銀行帳號 │品葳先前於網路購├────────┤ 378至382頁) │ │
│ │ │000000000000號│物時因付款方式設│①新竹市北區四維│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N○○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三百│
│ │ │帳戶 │定錯誤,需依指示│ 路17號「萊爾富│ 紀錄表、桃園縣政府警察│三十九條詐欺罪,累犯,處有│
│ │ ├───────┤至自動櫃員機前操│ 便利商店」 │ 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受│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
│ │ │2萬9989元 │作更正云云,致王│②同上 │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二編號5、6所示之物沒收。 │
│ │ │ │吳品葳陷於錯誤,├────────┤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原審判決主文) │
│ │ │ │而依指示於左列時│玄○○、P○○ │ 融機構協助受詐騙民眾通│ │
│ │ │ │間匯入左列金額至│(駕駛車牌號碼 │ 知疑似警示帳戶通報單(│ │
│ │ │ │左列帳戶內。 │RAF-0991號租賃小│ 同上偵查卷二第373至374│ │
│ │ │ │ │客車) │ 、376至377、611頁) │ │
│ │ │ │ │ │③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 │ │ │ 表(同上偵查卷二第385 │ │
│ │ │ │ │ │ 頁) │ │
│ │ │ │ │ │④犯嫌玄○○、P○○於 │ │
│ │ │ │ │ │ 104年1月8日指認新竹犯 │ │
│ │ │ │ │ │ 案地點一覽表(同上偵查│ │
│ │ │ │ │ │ 卷二第545至546頁) │ │
│ │ │ │ │ │⑤蕭郁明左列帳戶開戶資料│ │
│ │ │ │ │ │ 及交易明細(同上偵查卷│ │
│ │ │ │ │ │ 二第353、357頁) │ │
├─┼───┼───────┼────────┼────────┼────────────┼─────────────┤
│35│酉○○│①103年8月16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①103年8月16日晚│①證人即告訴人酉○○於警│Q○○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三百│
│ │ │ 晚間9時7分許│詳之詐欺集團成年│ 間9時14分許 │ 詢中之證述(臺灣臺中地│三十九條詐欺罪,處有期徒刑│
│ │ │②103年8月16日│成員撥打電話予張│②103年8月16日晚│ 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 │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 晚間9時9分許│逸涵,佯稱酉○○│ 間9時15分許 │ 字第29361號偵查卷二第 │5、8所示之物沒收。 │
│ │ ├───────┤先前於網路購物時│③103年8月16日晚│ 424至427頁) │ │
│ │ │李美琪申辦中國│因付款方式設定錯│ 間9時16分許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N○○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三百│
│ │ │信託商業銀行帳│誤,需依指示至自├────────┤ 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三十九條詐欺罪,累犯,處有│
│ │ │號000000000000│動櫃員機前操作更│不詳地點 │ 警察局新莊分局泰山分駐│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
│ │ │號帳戶 │正云云,致酉○○├────────┤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二編號5、8所示之物沒收。 │
│ │ │(提供人由檢察│陷於錯誤,而依指│玄○○、P○○ │ 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原審判決主文) │
│ │ │官另行偵辦) │示接續於左列時間│(駕駛車牌號碼 │ 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 │
│ │ ├───────┤匯入左列金額至左│RAF-0991號租賃小│ 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 │
│ │ │①2萬7706元 │列帳戶內。 │客車) │ 查卷二第422至423、428 │ │
│ │ │②3931元 │ │ │ 至430頁) │ │
│ │ │合計3萬1637元 │ │ │③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 │ │ │ 表(同上偵查卷二第432 │ │
│ │ │ │ │ │ 頁) │ │
│ │ │ │ │ │④李美琪左列帳戶開戶資料│ │
│ │ │ │ │ │ 及交易明細(同上偵查卷│ │
│ │ │ │ │ │ 二第407、411至415頁) │ │
├─┼───┼───────┼────────┼────────┼────────────┼─────────────┤
│36│丑○○│①103年8月16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①103年8月16日晚│①證人即告訴人丑○○於警│Q○○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三百│
│ │ │ 晚間8時45分 │詳之詐欺集團成年│ 間8時50分許 │ 詢中之證述(臺灣臺中地│三十九條詐欺罪,處有期徒刑│
│ │ │ 許 │成員撥打電話予林│②103年8月16日晚│ 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 │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②103年8月16日│媛岑,佯稱丑○○│ 間8時51分許 │ 字第29361號偵查卷二第 │5、8、9所示之物沒收。 │
│ │ │ 晚間9時26分 │先前於網路購物時│③103年8月16日晚│ 436至438頁) │ │
│ │ │ 許 │因付款方式設定錯│ 間8時51分許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N○○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三百│
│ │ ├───────┤誤,需依指示至自│④103年8月16日晚│ 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三十九條詐欺罪,累犯,處有│
│ │ │①張原豪申辦中│動櫃員機前操作更│ 間9時31分許 │ 局林園分局中庄派出所受│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
│ │ │ 國信託商業銀│正云云,致丑○○│⑤103年8月16日晚│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二編號5、8、9所示之物沒收 │
│ │ │ 行帳號 │陷於錯誤,而依指│ 間9時32分許 │ 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 │
│ │ │ 000000000000│示接續於左列時間├────────┤ 制通報單、受理刑事案件│(原審判決主文) │
│ │ │ 號帳戶 │匯入左列金額至左│不詳地點 │ 報案三聯單(同上偵查卷│ │
│ │ │(張原豪另經臺│列帳戶內。 ├────────┤ 二第434至435、441至444│ │
│ │ │灣高雄地方法院│ │玄○○、P○○ │ 、447頁) │ │
│ │ │以104年度簡字 │ │(駕駛車牌號碼 │③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 │
│ │ │第126號判決判 │ │RAF-0991號租賃小│ 交易明細表(同上偵查卷│ │
│ │ │處拘役80日) │ │客車) │ 二第445至446頁) │ │
│ │ │②李美琪申辦中│ │ │④李美琪左列帳戶開戶資料│ │
│ │ │ 國信託商業銀│ │ │ 及交易明細(同上偵查卷│ │
│ │ │ 行帳號 │ │ │ 二第407、411至415頁) │ │
│ │ │ 000000000000│ │ │⑤張原豪左列帳戶開戶資料│ │
│ │ │ 號帳戶 │ │ │ 及交易明細(同上偵查卷│ │
│ │ ├───────┤ │ │ 二第408、416至418頁) │ │
│ │ │①2萬9998元 │ │ │ │ │
│ │ │②2萬9999元 │ │ │ │ │
│ │ │合計5萬9997元 │ │ │ │ │
├─┼───┼───────┼────────┼────────┼────────────┼─────────────┤
│37│午○○│103年8月16日晚│由真實姓名年籍不│①103年8月16日晚│①證人即告訴人午○○於警│Q○○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三百│
│ │ │間8時50分許 │詳之詐欺集團成年│ 間8時50分許 │ 詢中之證述(臺灣臺中地│三十九條詐欺罪,處有期徒刑│
│ │ ├───────┤成員撥打電話予張│②103年8月16日晚│ 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 │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張原豪申辦中國│中山,佯稱午○○│ 間8時51分許 │ 字第29361號偵查卷二第 │5、9所示之物沒收。 │
│ │ │信託商業銀行帳│先前於網路購物時│③103年8月16日晚│ 457至458頁) │ │
│ │ │號000000000000│因付款方式設定錯│ 間8時51分許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N○○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三百│
│ │ │號帳戶 │誤,需依指示至自├────────┤ 專線紀錄表、宜蘭縣政府│三十九條詐欺罪,累犯,處有│
│ │ ├───────┤動櫃員機前操作更│不詳地點 │ 警察局蘇澳分局蘇澳派出│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
│ │ │2萬9989元 │正云云,致午○○├────────┤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二編號5、9所示之物沒收。 │
│ │ │ │陷於錯誤,而依指│玄○○、P○○ │ 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原審判決主文) │
│ │ │ │示於左列時間匯入│(駕駛車牌號碼 │ 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 │
│ │ │ │左列金額至左列帳│RAF-0991號租賃小│ 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偵│ │
│ │ │ │戶內。 │客車) │ 查卷二第452至453、455 │ │
│ │ │ │ │ │ 至456、459頁) │ │
│ │ │ │ │ │③臺灣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 │
│ │ │ │ │ │ 明細表(同上偵查卷二第│ │
│ │ │ │ │ │ 460頁) │ │
│ │ │ │ │ │④張原豪左列帳戶開戶資料│ │
│ │ │ │ │ │ 及交易明細(同上偵查卷│ │
│ │ │ │ │ │ 二第408、416至418頁) │ │
├─┼───┼───────┼────────┼────────┼────────────┼─────────────┤
│38│O○○│103年8月16日晚│由真實姓名年籍不│①103年8月16日晚│①證人即告訴人O○○於警│Q○○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三百│
│ │ │間8時59分許 │詳之詐欺集團成年│ 間9時2分許 │ 詢中之證述(臺灣臺中地│三十九條詐欺罪,處有期徒刑│
│ │ ├───────┤成員撥打電話予蔡│②103年8月16日晚│ 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 │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張原豪申辦中國│承志,佯稱O○○│ 間9時3分許 │ 字第29361號偵查卷二第 │5、9所示之物沒收。 │
│ │ │信託商業銀行帳│先前於網路購物時├────────┤ 467至469頁) │ │
│ │ │號000000000000│因付款方式設定錯│不詳地點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N○○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三百│
│ │ │號帳戶 │誤,需依指示至自├────────┤ 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三十九條詐欺罪,累犯,處有│
│ │ ├───────┤動櫃員機前操作更│玄○○、P○○ │ 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中原│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
│ │ │2萬9989元 │正云云,致O○○│(駕駛車牌號碼 │ 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二編號5、9所示之物沒收。 │
│ │ │ │陷於錯誤,而依指│RAF-0991號租賃小│ 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原審判決主文) │
│ │ │ │示於左列時間匯入│客車) │ 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刑事│ │
│ │ │ │左列金額至左列帳│ │ 案件報案三聯單、金融機│ │
│ │ │ │戶內。 │ │ 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 │
│ │ │ │ │ │ 偵查卷二第463至464、 │ │
│ │ │ │ │ │ 466、472至474頁) │ │
│ │ │ │ │ │③張原豪左列帳戶開戶資料│ │
│ │ │ │ │ │ 及交易明細(同上偵查卷│ │
│ │ │ │ │ │ 二第408、416至418頁) │ │
│ │ │ │ │ │ │ │
├─┼───┼───────┼────────┼────────┼────────────┼─────────────┤
│39│宇○○│103年8月16日下│由真實姓名年籍不│103年8月16日下午│①證人即被害人宇○○於警│Q○○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三百│
│ │ │午5時26分許 │詳之詐欺集團成年│5時28分許 │ 詢中之證述(臺灣臺中地│三十九條詐欺罪,處有期徒刑│
│ │ ├───────┤成員撥打電話予彭├────────┤ 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 │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蕭郁明申辦布袋│耀賢,佯稱宇○○│新竹市北區中正路│ 字第29361號偵查卷二第 │5所示之物沒收。 │
│ │ │郵局帳號 │先前於網路購物時│59號「萬泰銀行風│ 618至620頁) │ │
│ │ │00000000000000│因付款方式設定錯│城分行」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N○○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三百│
│ │ │號帳戶 │誤,需依指示至自├────────┤ 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三十九條詐欺罪,累犯,處有│
│ │ │(提供人由檢察│動櫃員機前操作更│玄○○、P○○ │ 局太平分局坪林派出所受│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
│ │ │官另行偵辦) │正云云,致宇○○│(駕駛車牌號碼 │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
│ │ ├───────┤陷於錯誤,而依指│RAF-0991號租賃小│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金│(原審判決主文) │
│ │ │5123元 │示於左列時間匯入│客車) │ 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 │
│ │ │ │左列金額至左列帳│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 │ │戶內。 │ │ 便格式表(同上偵查卷二│ │
│ │ │ │ │ │ 第613至614、616至617、│ │
│ │ │ │ │ │ 623、625頁) │ │
│ │ │ │ │ │③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 │ │ │ 表(同上偵查卷二第622 │ │
│ │ │ │ │ │ 頁) │ │
│ │ │ │ │ │ │ │
├─┼───┼───────┼────────┼────────┼────────────┼─────────────┤
│40│B○○│①103年8月16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①103年8月16日下│①證人即告訴人B○○於警│Q○○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三百│
│ │ │ 下午4時48分 │詳之詐欺集團成年│ 午4時51分許 │ 詢中之證述(臺灣臺中地│三十九條詐欺罪,處有期徒刑│
│ │ │ 許 │成員撥打電話予黃│②103年8月16日下│ 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 │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②103年8月16日│力雅,佯稱B○○│ 午5時許 │ 字第29361號偵查卷二第 │5所示之物沒收。 │
│ │ │ 下午4時56分 │先前於網路購物時├────────┤ 629至632頁) │ │
│ │ │ 許 │因付款方式設定錯│①新竹市東區東門│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N○○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三百│
│ │ ├───────┤誤,需依指示至自│ 街51號「新竹東│ 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三十九條詐欺罪,累犯,處有│
│ │ │蕭郁明申辦布袋│動櫃員機前操作更│ 門郵局」 │ 局左營分局文自派出所受│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
│ │ │郵局帳號 │正云云,致B○○│②同上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
│ │ │00000000000000│陷於錯誤,而依指├────────┤ 格式表、受理刑事案件報│(原審判決主文) │
│ │ │號帳戶 │示接續於左列時間│玄○○、P○○ │ 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 │
│ │ ├───────┤匯入左列金額至左│(駕駛車牌號碼 │ 紀錄表(同上偵查卷二第│ │
│ │ │①1萬4909元 │列帳戶內。 │RAF-0991號租賃小│ 626至627、633、635、 │ │
│ │ │②2345元 │ │客車) │ 638頁) │ │
│ │ │合計1萬7254元 │ │ │③合作金庫銀行自動櫃員機│ │
│ │ │ │ │ │ 交易明細表(同上偵查卷│ │
│ │ │ │ │ │ 二第634頁) │ │
│ │ │ │ │ │④犯嫌玄○○、P○○於 │ │
│ │ │ │ │ │ 104年1月8日指認新竹犯 │ │
│ │ │ │ │ │ 案地點一覽表(同上偵查│ │
│ │ │ │ │ │ 卷二第545至546頁) │ │
├─┼───┼───────┼────────┼────────┼────────────┼─────────────┤
│41│戌○○│103年8月16日下│由真實姓名年籍不│103年8月16日下午│①證人即被害人戌○○於警│Q○○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三百│
│ │ │午4時26分許 │詳之詐欺集團成年│4時33分許 │ 詢中之證述(臺灣臺中地│三十九條詐欺罪,處有期徒刑│
│ │ ├───────┤成員撥打電話予張├────────┤ 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 │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蕭郁明申辦布袋│雅茜,佯稱戌○○│新竹市東區東門街│ 字第29361號偵查卷二第 │5所示之物沒收。 │
│ │ │郵局帳號 │先前於網路購物時│51號「新竹東門郵│ 645至647頁) │ │
│ │ │00000000000000│因付款方式設定錯│局」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N○○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三百│
│ │ │號帳戶 │誤,需依指示至自├────────┤ 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三十九條詐欺罪,累犯,處有│
│ │ ├───────┤動櫃員機前操作更│玄○○、P○○ │ 局第四分局大墩派出所受│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
│ │ │2萬9987元 │正云云,致戌○○│(駕駛車牌號碼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
│ │ │ │陷於錯誤,而依指│RAF-0991號租賃小│ 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原審判決主文) │
│ │ │ │示於左列時間匯入│客車) │ 錄表、受理刑事案件報案│ │
│ │ │ │左列金額至左列帳│ │ 三聯單、金融機構聯防機│ │
│ │ │ │戶內。 │ │ 制通報單(同上偵查卷二│ │
│ │ │ │ │ │ 第639至640、642至644、│ │
│ │ │ │ │ │ 648頁) │ │
│ │ │ │ │ │③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 │ │ │ 表(同上偵查卷二第649 │ │
│ │ │ │ │ │ 頁) │ │
│ │ │ │ │ │④犯嫌玄○○、P○○於 │ │
│ │ │ │ │ │ 104年1月8日指認新竹犯 │ │
│ │ │ │ │ │ 案地點一覽表(同上偵查│ │
│ │ │ │ │ │ 卷二第545至546頁) │ │
├─┼───┼───────┼────────┼────────┼────────────┼─────────────┤
│42│壬○○│103年8月16日下│由真實姓名年籍不│①103年8月16日下│①證人即被害人壬○○於警│Q○○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三百│
│ │ │午6時18分許 │詳之詐欺集團成年│ 午6時19分許 │ 詢中之證述(臺灣臺中地│三十九條詐欺罪,處有期徒刑│
│ │ ├───────┤成員撥打電話予阮│②103年8月16日下│ 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 │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彰化商業銀行東│怡婷,佯稱壬○○│ 午6時20分許 │ 字第29361號偵查卷二第 │5所示之物沒收。 │
│ │ │港分行帳號 │先前於網路購物時├────────┤ 663至665頁) │ │
│ │ │00000000000000│因付款方式設定錯│①新竹市北區英明│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N○○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三百│
│ │ │號帳戶 │誤,需依指示至自│ 街10號「新竹英│ 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三十九條詐欺罪,累犯,處有│
│ │ │(提供人由檢察│動櫃員機前操作更│ 明街郵局」 │ 局第二分局興安派出所受│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
│ │ │官另行偵辦) │正云云,致壬○○│②同上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
│ │ ├───────┤陷於錯誤,而依指├────────┤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原審判決主文) │
│ │ │2萬9963元 │示於左列時間匯入│玄○○、P○○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
│ │ │ │左列金額至左列帳│(駕駛車牌號碼 │ 格式表(同上偵查卷二第│ │
│ │ │ │戶內。 │RAF-0991號租賃小│ 660至661、666至668頁)│ │
│ │ │ │ │客車) │③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 │
│ │ │ │ │ │ 交易明細表(同上偵查卷│ │
│ │ │ │ │ │ 二第670頁) │ │
│ │ │ │ │ │④犯嫌玄○○、P○○於 │ │
│ │ │ │ │ │ 104年1月8日指認新竹犯 │ │
│ │ │ │ │ │ 案地點一覽表(同上偵查│ │
│ │ │ │ │ │ 卷二第545至546頁) │ │
├─┼───┼───────┼────────┼────────┼────────────┼─────────────┤
│43│游已萱│103年8月16日下│由真實姓名年籍不│①103年8月16日下│①證人即告訴人游已萱於警│Q○○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三百│
│ │(起訴│午6時1分許 │詳之詐欺集團成年│ 午6時5分許 │ 詢中之證述(臺灣臺中地│三十九條詐欺罪,處有期徒刑│
│ │書附表├───────┤成員撥打電話予游│②103年8月16日下│ 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 │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一誤載│彰化商業銀行東│已萱,佯稱游已萱│ 午6時6分許 │ 字第29361號偵查卷二第 │5所示之物沒收。 │
│ │為游己│港分行帳號 │先前於網路購物時├────────┤ 673至675頁) │ │
│ │萱) │00000000000000│因付款方式設定錯│①新竹市北區英明│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N○○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三百│
│ │ │號帳戶 │誤,需依指示至自│ 街10號「新竹英│ 紀錄表、宜蘭縣政府警察│三十九條詐欺罪,累犯,處有│
│ │ ├───────┤動櫃員機前操作更│ 明街郵局」 │ 局三星分局大隱派出所受│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
│ │ │2萬9998元 │正云云,致游已萱│②同上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
│ │ │ │陷於錯誤,而依指├────────┤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原審判決主文) │
│ │ │ │示於左列時間匯入│玄○○、P○○ │ 便格式表(同上偵查卷二│ │
│ │ │ │左列金額至左列帳│(駕駛車牌號碼 │ 第671至672、682至683頁│ │
│ │ │ │戶內。 │RAF-0991號租賃小│ ) │ │
│ │ │ │ │客車) │③三星地區農會自動櫃員機│ │
│ │ │ │ │ │ 交易明細表(同上偵查卷│ │
│ │ │ │ │ │ 二第679頁) │ │
│ │ │ │ │ │④犯嫌玄○○、P○○於 │ │
│ │ │ │ │ │ 104年1月8日指認新竹犯 │ │
│ │ │ │ │ │ 案地點一覽表(同上偵查│ │
│ │ │ │ │ │ 卷二第545至546頁) │ │
├─┼───┼───────┼────────┼────────┼────────────┼─────────────┤
│44│寅○○│①103年8月16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①103年8月16日下│①證人即告訴人寅○○於警│Q○○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三百│
│ │ │ 下午6時14分 │詳之詐欺集團成年│ 午6時16分許 │ 詢中之證述(臺灣臺中地│三十九條詐欺罪,處有期徒刑│
│ │ │ 許 │成員撥打電話予林│②103年8月16日下│ 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 │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②103年8月16日│懿婷,佯稱寅○○│ 午6時17分許 │ 字第29361號偵查卷二第 │5所示之物沒收。 │
│ │ │ 下午6時25分 │先前於網路購物時│③103年8月16日下│ 690至692頁) │ │
│ │ │ 許 │因付款方式設定錯│ 午6時27分許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N○○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三百│
│ │ ├───────┤誤,需依指示至自│④103年8月16日下│ 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三十九條詐欺罪,累犯,處有│
│ │ │彰化商業銀行東│動櫃員機前操作更│ 午6時28分許 │ 局大安分局安和路派出所│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
│ │ │港分行帳號 │正云云,致寅○○│⑤103年8月16日下│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
│ │ │00000000000000│陷於錯誤,而依指│ 午6時29分許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原審判決主文) │
│ │ │號帳戶 │示接續於左列時間├────────┤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 ├───────┤匯入左列金額至左│①新竹市北區英明│ 便格式表(同上偵查卷二│ │
│ │ │①2萬9989元 │列帳戶內。 │ 街10號「新竹英│ 第685至686、688至689、│ │
│ │ │②2萬1123元 │ │ 明街郵局」 │ 694頁) │ │
│ │ │共計5萬1112元 │ │②同上 │③中國信託銀行自動櫃員機│ │
│ │ │ │ │③新竹市北區中正│ 交易明細表(同上偵查卷│ │
│ │ │ │ │ 路63號「彰化銀│ 二第693頁) │ │
│ │ │ │ │ 行新竹分行」 │④犯嫌玄○○、P○○於 │ │
│ │ │ │ │④同上 │ 104年1月8日指認新竹犯 │ │
│ │ │ │ │⑤同上 │ 案地點一覽表(同上偵查│ │
│ │ │ │ ├────────┤ 卷二第545至546頁) │ │
│ │ │ │ │玄○○、P○○ │ │ │
│ │ │ │ │(駕駛車牌號碼 │ │ │
│ │ │ │ │RAF-0991號租賃小│ │ │
│ │ │ │ │客車) │ │ │
├─┼───┼───────┼────────┼────────┼────────────┼─────────────┤
│45│黃○○│103年8月16日下│由真實姓名年籍不│①103年8月16日下│①證人即告訴人黃○○於警│Q○○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三百│
│ │ │午6時27分許 │詳之詐欺集團成年│ 午6時30分許 │ 詢中之證述(臺灣臺中地│三十九條詐欺罪,處有期徒刑│
│ │ ├───────┤成員撥打電話予曾│②103年8月16日下│ 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 │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張原豪申辦台北│鈺琪,佯稱黃○○│ 午6時31分許 │ 字第29361號偵查卷二第 │5所示之物沒收。 │
│ │ │富邦銀行鳳山分│先前於網路購物時│③103年8月16日下│ 698至700頁) │ │
│ │ │行帳號 │因付款方式設定錯│ 午6時34分許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N○○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三百│
│ │ │000000000000號│誤,需依指示至自├────────┤ 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警│三十九條詐欺罪,累犯,處有│
│ │ │帳戶 │動櫃員機前操作更│①新竹市北區中正│ 察局新興分局中正三路派│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
│ │ │(張原豪另經臺│正云云,致黃○○│ 路63號「彰化銀│ 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
│ │ │灣高雄地方法院│陷於錯誤,而依指│ 行新竹分行」 │ 聯單、受理詐騙帳戶通報│(原審判決主文) │
│ │ │以104年度簡字 │示於左列時間匯入│②同上 │ 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 │
│ │ │第126號判決判 │左列金額至左列帳│③新竹市東區東門│ 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同上│ │
│ │ │處拘役80日) │戶內。 │ 街154號「臺灣 │ 偵查卷二第696至697、 │ │
│ │ ├───────┤ │ 中小企業銀行新│ 701至702、710頁) │ │
│ │ │2萬9987元 │ │ 竹分行」 │③黃○○之夫吳宗翰存摺內│ │
│ │ │ │ ├────────┤ 頁交易明細影本(同上偵│ │
│ │ │ │ │玄○○、P○○ │ 查卷二第705頁) │ │
│ │ │ │ │(駕駛車牌號碼 │④犯嫌玄○○、P○○於 │ │
│ │ │ │ │RAF-0991號租賃小│ 104年1月8日指認新竹犯 │ │
│ │ │ │ │客車) │ 案地點一覽表(同上偵查│ │
│ │ │ │ │ │ 卷二第545至546頁) │ │
├─┼───┼───────┼────────┼────────┼────────────┼─────────────┤
│46│I○○│103年8月16日下│由真實姓名年籍不│①103年8月16日下│①證人即告訴人I○○於警│Q○○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三百│
│ │ │午6時32分許 │詳之詐欺集團成年│ 午6時34分許 │ 詢中之證述(臺灣臺中地│三十九條詐欺罪,處有期徒刑│
│ │ ├───────┤成員撥打電話予楊│②103年8月16日下│ 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 │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張原豪申辦台北│惠君,佯稱I○○│ 午6時35分許 │ 字第29361號偵查卷二第 │5所示之物沒收。 │
│ │ │富邦銀行鳳山分│先前於網路購物時│③103年8月16日下│ 713至715頁) │ │
│ │ │行帳號 │因付款方式設定錯│ 午6時36分許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N○○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三百│
│ │ │000000000000號│誤,需依指示至自├────────┤ 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三十九條詐欺罪,累犯,處有│
│ │ │帳戶 │動櫃員機前操作更│①新竹市東區東門│ 局永和分局中正橋派出所│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
│ │ ├───────┤正云云,致I○○│ 街154號「臺灣 │ 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
│ │ │2萬7123元 │陷於錯誤,而依指│ 中小企業銀行新│ 、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原審判決主文) │
│ │ │ │示於左列時間匯入│ 竹分行」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 │ │左列金額至左列帳│②同上 │ 便格式表(同上偵查卷二│ │
│ │ │ │戶內。 │③同上 │ 第711至712、717至720、│ │
│ │ │ │ ├────────┤ 722頁) │ │
│ │ │ │ │玄○○、P○○ │③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 │ │(駕駛車牌號碼 │ 表(同上偵查卷二第716 │ │
│ │ │ │ │RAF-0991號租賃小│ 頁) │ │
│ │ │ │ │客車) │④犯嫌玄○○、P○○於 │ │
│ │ │ │ │ │ 104年1月8日指認新竹犯 │ │
│ │ │ │ │ │ 案地點一覽表(同上偵查│ │
│ │ │ │ │ │ 卷二第545至546頁) │ │
├─┼───┼───────┼────────┼────────┼────────────┼─────────────┤
│47│丙○○│①103年8月16日│由真實姓名年籍不│①103年8月16日晚│①證人即告訴人丙○○於警│Q○○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三百│
│ │ │ 晚間7時33分 │詳之詐欺集團成年│ 間7時44分許 │ 詢中之證述(臺灣臺中地│三十九條詐欺罪,處有期徒刑│
│ │ │ 許 │成員撥打電話予王│②103年8月16日晚│ 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 │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②103年8月16日│美崴,佯稱丙○○│ 間7時45分許 │ 字第29361號偵查卷二第 │5所示之物沒收。 │
│ │ │ 晚間7時39分 │先前於網路購物時│③103年8月16日晚│ 726至728頁) │ │
│ │ │ 許 │因付款方式設定錯│ 間7時47分許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N○○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三百│
│ │ ├───────┤誤,需依指示至自│④103年8月16日晚│ 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三十九條詐欺罪,累犯,處有│
│ │ │張原豪申辦合作│動櫃員機前操作更│ 間7時48分許 │ 局蘆洲分局三民派出所受│期徒刑壹年陸月,扣案如附表│
│ │ │金庫商業銀行鳳│正云云,致丙○○├────────┤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
│ │ │山分行帳號 │陷於錯誤,而依指│①新竹市北區北大│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原審判決主文) │
│ │ │0000000000000 │示接續於左列時間│ 路252號「全家 │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
│ │ │號帳戶(起訴書│匯入左列金額至左│ 便利商店」 │ 格式表(同上偵查卷二第│ │
│ │ │附表一誤載為 │列帳戶內。 │②同上 │ 724、729至730、732頁)│ │
│ │ │000000000000號│ │③新竹市北區北大│③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張原豪另經臺│ │ 路282號「新竹 │ 表(同上偵查卷二第735 │ │
│ │ │灣高雄地方法院│ │ 三銀行營業部」│ 頁) │ │
│ │ │以104年度簡字 │ │④同上 │④犯嫌玄○○、P○○於 │ │
│ │ │第126號判決判 │ ├────────┤ 104年1月8日指認新竹犯 │ │
│ │ │處拘役80日) │ │玄○○、P○○ │ 案地點一覽表(同上偵查│ │
│ │ ├───────┤ │(駕駛車牌號碼 │ 卷二第545至546頁) │ │
│ │ │①2萬9987元 │ │RAF-0991號租賃小│ │ │
│ │ │②2萬9987元 │ │客車) │ │ │
│ │ │合計5萬9974元 │ │ │ │ │
├─┼───┼───────┼────────┼────────┼────────────┼─────────────┤
│48│乙○○│103年8月16日晚│由真實姓名年籍不│①103年8月16日晚│①證人即被害人乙○○於警│Q○○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三百│
│ │ │間8時許 │詳之詐欺集團成年│ 間8時5分許 │ 詢中之證述(臺灣臺中地│三十九條詐欺罪,處有期徒刑│
│ │ ├───────┤成員撥打電話予王│②103年8月16日晚│ 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 │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張原豪申辦合作│品懿,佯稱乙○○│ 間8時6分許 │ 字第29361號偵查卷二第 │5所示之物沒收。 │
│ │ │金庫商業銀行鳳│先前於網路購物時├────────┤ 740至742頁) │ │
│ │ │山分行帳號 │因付款方式設定錯│①新竹市北區北大│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N○○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三百│
│ │ │0000000000000 │誤,需依指示至自│ 路307號「國泰 │ 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三十九條詐欺罪,累犯,處有│
│ │ │號帳戶 │動櫃員機前操作更│ 世華銀行新竹分│ 局第一分局東寧派出所受│期徒刑壹年伍月,扣案如附表│
│ │ ├───────┤正云云,致乙○○│ 行」 │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理│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
│ │ │2萬4312元 │陷於錯誤,而依指│②同上 │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原審判決主文) │
│ │ │ │示於左列時間匯入├────────┤ 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 │
│ │ │ │左列金額至左列帳│玄○○、P○○ │ 格式表(同上偵查卷二第│ │
│ │ │ │戶內。 │(駕駛車牌號碼 │ 736至737、739、743至 │ │
│ │ │ │ │RAF-0991號租賃小│ 744頁) │ │
│ │ │ │ │客車) │③國泰世華銀行自動櫃員機│ │
│ │ │ │ │ │ 交易明細表(同上偵查卷│ │
│ │ │ │ │ │ 二第758頁) │ │
│ │ │ │ │ │④犯嫌玄○○、P○○於 │ │
│ │ │ │ │ │ 104年1月8日指認新竹犯 │ │
│ │ │ │ │ │ 案地點一覽表(同上偵查│ │
│ │ │ │ │ │ 卷二第545至546頁) │ │
├─┼───┼───────┼────────┼────────┼────────────┼─────────────┤
│49│U○○│103年8月16日晚│由真實姓名年籍不│103年8月16日晚間│①證人即告訴人U○○於警│Q○○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三百│
│ │ │間8時17分許 │詳之詐欺集團成年│8時24分許 │ 詢中之證述(臺灣臺中地│三十九條詐欺罪,處有期徒刑│
│ │ ├───────┤成員撥打電話予簡├────────┤ 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偵 │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 │ │張原豪申辦合作│洺圻,佯稱U○○│新竹市東區民生路│ 字第29361號偵查卷二第 │5所示之物沒收。 │
│ │ │金庫商業銀行鳳│先前於網路購物時│113號「萊爾富便 │ 750至752頁) │ │
│ │ │山分行帳號 │因付款方式設定錯│利商店」 │②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N○○三人以上共同犯第三百│
│ │ │0000000000000 │誤,需依指示至自├────────┤ 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三十九條詐欺罪,累犯,處有│
│ │ │號帳戶 │動櫃員機前操作更│玄○○、P○○ │ 局土城分局清水派出所受│期徒刑壹年肆月,扣案如附表│
│ │ ├───────┤正云云,致U○○│(駕駛車牌號碼 │ 理各類案件紀錄表、金融│二編號5所示之物沒收。 │
│ │ │8981元(起訴書│陷於錯誤,而依指│RAF-0991號租賃小│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受│(原審判決主文) │
│ │ │贅載交易失敗部│示於左列時間匯入│客車)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 │
│ │ │分12元) │左列金額至左列帳│ │ 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 │
│ │ │ │戶內。 │ │ 便格式表(同上偵查卷二│ │
│ │ │ │ │ │ 第746至747、749、755至│ │
│ │ │ │ │ │ 757頁) │ │
│ │ │ │ │ │③郵政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
│ │ │ │ │ │ 表(同上偵查卷二第754 │ │
│ │ │ │ │ │ 頁) │ │
│ │ │ │ │ │④犯嫌玄○○、P○○於 │ │
│ │ │ │ │ │ 104年1月8日指認新竹犯 │ │
│ │ │ │ │ │ 案地點一覽表(同上偵查│ │
│ │ │ │ │ │ 卷二第545至546頁) │ │
└─┴───┴───────┴────────┴────────┴────────────┴─────────────┘
附表二:
┌─┬───┬───────┬────────────┬────────────┐
│編│持有人│ 扣案地點 │ 物品 │ 備註 │
│號│ │ │ │ │
├─┼───┼───────┼────────────┼────────────┤
│1 │玄○○│高雄市前鎮區和│行動電話1支(IMEI: │與本案無關 │
│ │ │誠街100號3樓 │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2 │ │ │行動電話1支(IMEI: │ │
│ │ │ │000000000000000號) │ │
├─┤ │ ├────────────┤ │
│3 │ │ │行動電話1支(IMEI: │ │
│ │ │ │Z0000000000FDD號) │ │
├─┤ │ ├────────────┤ │
│4 │ │ │行動電話1支(IMEI: │ │
│ │ │ │Z0000000000000號) │ │
├─┤ │ ├────────────┼────────────┤
│5 │ │ │行動電話1支(IMEI: │被告所有供為如附表一所示│
│ │ │ │000000000000000號) │犯行所用之物 │
├─┤ │ ├────────────┼────────────┤
│6 │ │ │蕭郁明申辦華南商業銀行帳│被告所有供為如附表一編號│
│ │ │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金融│33、34所示犯行所用之物 │
│ │ │ │卡1張 │ │
├─┤ │ ├────────────┼────────────┤
│7 │ │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與本案無關 │
│ │ │ │帳戶金融卡1張(起訴書誤 │ │
│ │ │ │載為0000000000000號) │ │
├─┤ │ ├────────────┼────────────┤
│8 │ │ │李美琪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被告所有供為如附表一編號│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35、36所示犯行所用之物 │
│ │ │ │金融卡1張 │ │
├─┤ │ ├────────────┼────────────┤
│9 │ │ │張原豪申辦中國信託商業銀│被告所有供為如附表一編號│
│ │ │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36至38所示犯行所用之物 │
│ │ │ │金融卡1張 │ │
├─┤ │ ├────────────┼────────────┤
│10│ │ │預付卡6張 │與本案無關 │
├─┤ │ ├────────────┤ │
│11│ │ │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
├─┤ │ ├────────────┤ │
│12│ │ │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
├─┤ │ ├────────────┤ │
│13│ │ │K他命吸食盒1組(含刮卡)│ │
├─┼───┼───────┼────────────┤ │
│14│N○○│臺中市豐原區豐│行動電話1支(IMEI: │ │
│ │ │原大道7段與仁 │000000000000000號) │ │
├─┤ │洲街口 ├────────────┤ │
│15│ │ │門號0000000000號SIM卡1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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