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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892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信佑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金陵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賴建甫
選任辯護人 吳文虎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胡文琪
指定辯護人 黃紫芝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犯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信佑、賴建甫、胡文琪均自中華民國壹佰肆年拾貳月柒日起,
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信佑、賴建甫、胡文琪因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結夥攜帶兇器強盜之加重強盜罪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於民國(下同)104年7月7日為執行羈押在案,嗣因羈押期滿,於104年10月7日裁定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本院認被告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12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莊 宇 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文 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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