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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9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簡成澤
選任辯護人 王世宗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傷害致死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簡成澤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簡成澤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第1次延長羈押,二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廖 純 卿
法 官 王 增 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阮 正 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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