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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訴字第92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弘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劉秋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弘斌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肆年拾貳月肆日起,延長貳
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楊弘斌前經本院認為其涉犯運輸第二、三級毒品等罪,犯罪嫌疑重大,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月,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所犯係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4年7月14日執行羈押,其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同年9月25日借執行另案刑期拘役55日,本院於被告執行期滿之104年11月18日執行羈押,至104年12月3日止,合併計算之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本院訊問後,審酌被告經本院審理後,於104年10月15日宣判,撤銷原判決,改論被告共同運輸第三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六年六月,目前尚未確定,則本案仍有保全日後審判及執行程序之必要,以利將來之刑事審判、執行能順利進行,本院認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12月4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曉 能
法 官 劉 榮 服
法 官 楊 真 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詹 錫 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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