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4,上重訴,2,201508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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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重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建源
選任辯護人 何孟育律師
謝尚修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大慶
選任辯護人 呂朝章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建源、楊大慶均自中華民國壹佰肆年玖月柒日起,延長羈押貳
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建源、楊大慶均因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具殺傷力之槍枝、子彈罪、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下同)104年4月7日執行羈押,並於104年7月7日第一次延長羈押在案。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本院認被告黃建源、楊大慶2人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4年9月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莊 秋 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姚 錫 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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