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重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源信
選任辯護人 洪松林律師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劉秋蘭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志維
選任辯護人 賴瑩真律師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劉秋蘭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靖達
選任辯護人 黃志傑律師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劉秋蘭
上列被告等因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源信、林志維、鄭靖達等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拾貳月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謝源信、林志維、鄭靖達等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謝源信犯刑法第348條第1項意圖勒贖擄人而故意殺人等罪、被告林志維、鄭靖達均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等嫌疑重大,被告謝源信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被告林志維、鄭靖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皆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咸於民國104年9月1日執行羈押,至民國104年11月30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 3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皆應自民國104年12月1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楊 萬 益
法 官 張 智 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志 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1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