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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上重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何光庭
選任辯護人 劉憲璋 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光庭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伍年壹月拾肆日起,延長貳
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何光庭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104年10月14日執行羈押,至105年1月1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1月14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曉 能
法 官 吳 幸 芬
法 官 劉 榮 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 附繕本)。
書記官 江 玉 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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