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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交上易字第775號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詹貴麟
選任辯護人 陳昱澤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過失重傷害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5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卓 進 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粟 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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