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4,交上訴,1450,201511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交上訴字第14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民章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交訴字第24號中華民國104年7月2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312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洪民章(下稱被告)上訴意旨略以:本件車禍是證人楊景晃撞到其,不是雙方擦撞,車禍後因其胸部感到疼痛,呼吸困難,當時深怕有內臟出血,就自行離開,回到家中敷藥,保護自己生命,並非要肇事逃逸,希望能從輕量刑云云。

三、經查:

(一)按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罪之立法目的,乃為維護交通,增進行車安全,促使當事人於事故發生時,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減少死傷,以保護他人權益並維護社會秩序,其立法精神在於交通事故一旦發生,而有人員傷亡之情況下,不論肇事責任應如何歸責,只要是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過程內所發生者,參與整個事故過程之當事人皆應協助防止死傷之擴大,蓋如駕駛人於事故發生後,隨即駕車逃離現場,不僅使肇事責任認定困難,更可能使受傷之人喪失生命或求償無門。

是本罪之成立,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為已足,至行為人之肇事原因如何,亦非所問。

又所謂逃逸,指於肇事當時或隨後離去現場之行為,僅須行為人主觀上有逃逸之意圖,客觀上有逃逸之行為為已足,而其擅離肇事現場之行為一旦付諸實施,其犯罪即已完成,不論其逃逸行為已否得逞,被害人是否在他人協助下獲得救護,均對犯罪之成立不生影響。

本案證人楊景晃既騎乘機車與被告騎乘之機車發生碰撞而倒地,衡諸經驗法則,必受有某種程度傷害,且被告於檢察官偵訊及原審行準備程序時均供稱:當時對方有跟其說她的腳皮有破等語(見偵查卷第45頁、原審卷第13頁背面),是被告肇事後已明知證人楊景晃因本件車禍而受傷,其竟未採取任何救護措施並報警處理,逕行駕車離去,其有肇事逃逸犯意,足可認定。

至於其所辯稱:車禍後因其胸部感到疼痛,呼吸困難,當時深怕有內臟出血,就自行離開,回到家中敷藥云云,並提出104年2月26日洪宗鄰醫院之診斷證明書1紙為憑,該診斷證明書上載明被告受有胸部挫傷(見偵查卷第27頁、本院卷第21頁),惟被告就診之日期為104年2月26日,與本案發生日相距3日,該胸部挫傷之症狀是否與本案車禍有關,令人生疑,縱認與本案有關,依該症狀程度及被告能拖延3日始至醫院門診治療觀之,並不會使被告於發生車禍後無法在場救護或報警之措施,是上開診斷證明書並不足為被告之有利證明。

(二)按刑罰之量定,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

量刑輕重係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

且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審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審法院對下級審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最高法院72年臺上字第6696號、75年臺上字第7033號判例及85年度臺上字第2446號判決意旨參照)。

原審以被告罪證明確,並符合累犯應予加重其刑之要件,再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酌減其刑,並先加後減之,再審酌被告之一切情狀(詳見原審判決第4頁),量處被告有期徒刑八月,原審顯係本於被告之責任為基礎,並已具體斟酌刑法第57條所列情形而為量定,並未偏執一端,而有失之過重之情事,依上開最高法院判例、判決意旨,不得遽指為違法。

況且,原審認被告之犯罪之情形,顯可憫恕而有情輕法重之情形,已依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原審之科刑仍屬從低度量刑,被告上訴意旨指原審判決量刑顯屬過重云云,尚有誤會。

四、原審以被告犯罪事證明確,對被告論處罪名,其認事、用法及量刑核無違誤,被告在本院未提出其他之積極證據,猶以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請求為無罪之判決,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3條、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睦坪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曉 能
法 官 劉 榮 服
法 官 楊 真 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詹 錫 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