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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字第141號
原 告 王盈宸
訴訟代理人 張貴閔律師
被 告 許哲維
訴訟代理人 林建宏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交上訴字第785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巫 淑 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 威 在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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