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4,侵上訴,100,201508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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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侵上訴字第1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施天賜
原審指定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公設辯護人 賴泰鈞
護人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第一審判決(103年度侵訴字第101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

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

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侵訴字第101號刑事判決正本,經原審於民國104年4月28日寄存送達於被告住所即南投縣○○鄉○○村○○路00巷00號,有該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47頁);

而被告雖於104年5月5日具狀聲明上訴,然該上訴狀內未敘述上訴理由,有該上訴理由狀1份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7至8頁),且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於104年4月28日寄存送達,104年5月8日送達生效,加計在途期間計6日,104年5月25日上訴期間屆滿,再加上20日,且因104年6月14日之末日係週日再加1日,為104年6月15日)仍未補提理由書於原審,原審亦未裁定命補正上訴理由,依據前開規定,爰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至本院。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 勳 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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