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4,侵上訴,113,20151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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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侵上訴字第1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宮帆
選任辯護人 賴鴻鳴律師
劉錦勳律師
黃俊達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肆年拾貳月拾肆日起,延長
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涉嫌妨害性自主罪等犯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第224條等罪,犯罪嫌疑重大,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5年,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自民國104年7月14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04年10月14日第一次延長羈押,至104年12月13日止,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審酌被告業經本院審結宣判,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年15年,認依被告所科處之刑度及犯罪情節,本案仍有保全日後第三審審判(被告已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執行程序之必要,以利將來之刑事審判、執行能順利進行,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12月14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簡 婉 倫
法 官 王 鏗 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 伊 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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