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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侵上訴字第126號
上 訴 人
兼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應行送達之文書以其所在不明,無從送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仁 松
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林 美 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慈 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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