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4,侵上訴,153,2015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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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侵上訴字第153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能貴
選任辯護人 趙璧成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伍年壹月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以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1款加重強制性交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4 年10月8 日執行羈押,至105 年1 月7 日,3 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涉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1款加重強制性交罪,業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 年6 月,足認犯罪嫌疑確屬重大;
被告係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再參酌被告所涉加重強制性交罪,危害社會治安甚鉅,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本院認對被告維持羈押處分尚屬必要。
是前項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 年1 月8 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 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李 進 清
法 官 鍾 貴 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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