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4,原侵上訴,8,2015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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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原侵上訴字第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丙○○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上訴人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

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4年9月22日上午
11時0分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林 宜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凃 瑞 芳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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