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4,原附民,1,201512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原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陳欽明
被 告 高立宇
上列被告因104 年度原上訴字第43號、第44號詐欺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李 進 清
法 官 鍾 貴 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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