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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372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易宏霖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35號中華民國104年6月30日所為裁定(聲請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聲字第29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5日施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罪之,此原本是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但為何結果卻不是,自修法於宣告刑擴及執行刑就是以最終定應執行刑之刑期,但依抗告人易宏霖所從旁得知卻沒有明確之法條規定定應的比例範圍。
如抗告人得知案例如販賣第二級毒品之重罪判決為26年,而定應執行為4年10月;
又另一案例如兩件強盜與多起竊盜仍屬重罪判決22年,而定應執行為11年6月,而抗告人所犯雖未屬重罪,仍須接受法律之制裁,但可否能有輕重之分,且抗告人皆坦白承認所犯之罪行,抗告人並非卸責,而是望能有公平之裁定,抗告人雖不是法律專業之人士,但從旁得知都有所感受司法上此塊區域之缺,所請法官能酌情裁量云云。
二、按執行刑之量定,係事實審法院之職權,本有自由裁量之餘地,倘其所定執行刑,未逾法定刑範圍,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等,即難指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1044號裁定意旨參照)。
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否則縱屬犯罪類型雷同,仍不得將不同案件裁量之行使比附援引為本案之量刑輕重比較,以視為判斷法官本於依法獨立審判之授權所為之量情裁奪有否裁量濫用之情事。
此與所謂相同事務應為相同處理,始符合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之概念,迥然有別(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上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易宏霖(下稱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嗣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即原審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法院經審核卷證結果,認其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2 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4月,係在受刑人本件各宣告刑中之刑期最長之有期徒刑1年以上,各宣告刑總合有期徒刑6年4月以下之範圍內,即合於法律所定之外部性界限。
又審酌抗告人有多次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刑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嗣後仍一再犯本案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顯已非偶發性犯罪,經法院定其應執行之刑,考量其違反多種刑罰規範,且各行為所侵害之法益不同、反映出抗告人法治觀念薄弱,自我約束能力不足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自應受較高之刑罰評價,以匡正其迭次違反刑罰規範之行為。
是原審所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4月,核符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規範目的,乃原審裁量權之適法行使,自應予尊重,而難指為違法或不當。
是原裁定並未逾越定應執行刑之外部界限、內部界限,其裁量妥適,亦未見有顯然濫用裁量權限之情形,本院經核並無違誤。
本件抗告意旨徒以他案量刑及定應執行刑情形,而請求能有公平之裁定云云,惟查個案之犯罪情節及個案被告依刑法第57條所列情形所應具體審酌之事由均不相同,自無從比附援引,且量刑及定執行刑為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除應符合內、外部性界限及相關原則規範外,並不受其他裁判之拘束。
抗告人以與本件無關之他案,徒執前詞任意揣測,提起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王金全
法 官 高 思 大
法 官 許 文 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附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受刑人易宏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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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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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竊盜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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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9月 │ 有期徒刑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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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1年08月14日 │101年04月01日或02日 │ 101年06月08日 │
│ │ │中午11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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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速偵 │南投地檢101年度毒偵 │南投地檢101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3777號 │字第454號 │字第95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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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1年度中簡字第2080 │101年度訴字第412號 │101年度訴字第749號 │
│ │ │號 │ │ │
│ ├────┼──────────┼──────────┼──────────┤
│ │判決日期│ 101年09月28日 │ 101年11月05日 │ 102年03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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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1年度中簡字第2080 │101年度訴字第412號 │101年度訴字第749號 │
│ │ │號 │ │ │
│ ├────┼──────────┼──────────┼──────────┤
│ │確定日期│ 101年10月29日 │ 101年11月27日 │ 102年04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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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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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臺中地檢101年度執字 │南投地檢101年度執字 │南投地檢102年度執字 │
│ │第12307號(即102執緝│第2814號(即102執緝 │第984號 │
│ │329號) │182號) │ │
│ │ │臺中地檢102執助8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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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受刑人易宏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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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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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竊盜 │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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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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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1年10月16日 │ 101年06月11日 │ 101年06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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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1年度毒偵 │南投地檢101年度偵字 │南投地檢102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字第1187號 │第2183號 │第61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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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871號 │101年度易字第407號 │102年度易字第130號 │
│ ├────┼──────────┼──────────┼──────────┤
│ │判決日期│ 102年03月21日 │ 102年03月18日 │ 102年04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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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871號 │101年度易字第407號 │102年度易字第130號 │
│ ├────┼──────────┼──────────┼──────────┤
│ │確定日期│ 102年04月23日 │ 102年04月30日 │ 102年05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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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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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南投地檢102年度執字 │南投地檢102年度執字 │南投地檢102年度執字 │
│ │第1138號 │第1230號 │第1233號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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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受刑人易宏霖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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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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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1年 │
├────────┼──────────┼──────────┼──────────┤
│犯 罪 日 期│ 101年06月11日 │ 101年06月18日 │ 101年07月03日 │
├────────┼──────────┼──────────┼──────────┤
│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1年度毒偵 │南投地檢101年度毒偵 │南投地檢101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640、第653號號 │字第640、第653號號 │字第68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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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最 後├────┼──────────┼──────────┼──────────┤
│事實審│案 號│101年度訴字第528號 │101年度訴字第528號 │101年度訴字第559號 │
│ ├────┼──────────┼──────────┼──────────┤
│ │判決日期│ 102年03月28日 │ 102年03月28日 │ 102年03月21日 │
├───┼────┼──────────┼──────────┼──────────┤
│ │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
│確 定├────┼──────────┼──────────┼──────────┤
│判 決│案 號│102年度上訴字第734號│102年度上訴字第734號│101年度訴字第559號 │
│ ├────┼──────────┼──────────┼──────────┤
│ │確定日期│ 102年06月03日 │ 102年06月03日 │ 102年04月30日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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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南投地檢102年度執字 │南投地檢102年度執字 │南投地檢102年度執字 │
│ │第1398號 │第1398號 │第1202號(臺中地檢 │
│ ├──────────┴──────────┤102年度執助1854號 │
│ │編號7、8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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