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抗字第421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 人 楊駿逸
上列抗告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裁定(104年度聲字第734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受刑人楊駿逸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本院103年度訴字第207號、103年度訴字第536號、103年度訴字第329號、103年度簡字第1813號判決書各1份在卷足參(其中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至3所示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及判決日期有誤,附表編號4、5所示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漏繕,附表編號11所示罪數及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均有漏繕,上開部分均逕予補充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
又其中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207號判決,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刑8年2月確定;
編號4、5所示各罪,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536號判決,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刑5月確定;
編號6至11所示各罪,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29號判決,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刑9年確定)。
其中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罪,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受刑人業已聲請就上開各罪與附表所示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刑事聲請定應執行之刑狀附卷可憑(見執行卷第2至4頁),本院自應依檢察官之聲請,就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刑。
本院審核聲請書所附相關事證,認符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之要件,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受刑人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云云。
二、抗告意旨略以:受刑人深明犯罪行為實屬自食惡果,除深切自我反省,只能請求一個合理、公平、公正之裁定,賜予受刑人一個改過向上的機會,不致將大好青春,僅因本裁定白白浪費在監獄之中,故再三懇請鈞長本悲天憫人之心,從輕定應執行刑,受刑人定決心重為有用之人云云。
三、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性界限。
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0年度臺抗字第106號、92年度臺非字第319號、93年度臺非字第192號、94年度臺非字第21號、94年度臺非字第233號、97年度臺抗字第393號裁判參照)。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其中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原判決已定主刑部分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年2月,附表編號4至5所示之罪,原判決已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附表編號6至11所示之罪,原判決已定主刑部分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年,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主刑部分經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各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在卷可稽。
嗣原審法院依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聲請,以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雖為得易科罰金之罪;
附表編號4、5所示之罪,雖為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然受刑人業已聲請就上開各罪與附表所示其餘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是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乃裁定其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7年云云,經核原裁定係在各宣告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7年8月以上,各刑合併之總刑期有期徒刑36年8月以下,亦在各判決原所定應執行刑合併有期徒刑17年10月以下之範圍內,並未逾越法定刑範圍,符合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亦無違反比例原則,尚難指為違法。
綜上,本件原裁定所定之執行刑,既未逾法定刑範圍,亦無明顯違背正義,即難指為不當。
是受刑人之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曉 能
法 官 吳 幸 芬
法 官 劉 榮 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江 玉 萍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楊駿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年2月 │有期徒刑7年2月 │有期徒刑3年2月 │
├────────┼─────────┼─────────┼───────────┤
│犯 罪 日 期│101.06.19 │101.06.24 │102.6.7月間-103.01.15 │
├────────┼─────────┼─────────┼───────────┤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3年度偵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字第819號、103偵緝│字第819號、103偵緝│819號、103偵緝43號 │
│ │43號 │43號 │ │
├─┬──────┼─────────┼─────────┼───────────┤
│ │法 院│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
│最├──────┼─────────┼─────────┼───────────┤
│後│ │103年度訴字第207號│103年度訴字第207號│103年度訴207號 │
│事│案 號│ │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3.08.19 │103.08.19 │103.08.19 │
├─┼──────┼─────────┼─────────┼───────────┤
│確│法 院│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定├──────┼─────────┼─────────┼───────────┤
│判│ │103年度訴字第207號│103年度訴字第207號│103年度訴字第207號 │
│決│案 號│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3.12.25 │103.12.25 │103.12.25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彰化地檢104年度執 │彰化地檢104年度執 │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第 │
│ │字第208號 │字第208號 │208號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楊駿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藥事法 │藥事法 │藥事法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月 │
├────────┼─────────┼─────────┼───────────┤
│犯 罪 日 期│102.09.01 │102.09.20 │102.9月間 │
├────────┼─────────┼─────────┼───────────┤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3年度偵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緝44號、103偵3652 │緝44號、103偵3652 │3036號、第3053號 │
│ │號 │號 │ │
├─┬──────┼─────────┼─────────┼───────────┤
│ │法 院│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
│最├──────┼─────────┼─────────┼───────────┤
│後│ │103年度訴字第536號│103年度訴字第536號│103年度訴字第329號 │
│事│案 號│ │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3.10.09 │103.10.09 │103.12.08 │
├─┼──────┼─────────┼─────────┼───────────┤
│確│法 院│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定├──────┼─────────┼─────────┼───────────┤
│判│ │103年度訴字第536號│103年度訴字第536號│103年度訴字第329號 │
│決│案 號│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3.12.02 │103.12.02 │104.02.24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彰化地檢104年度執 │彰化地檢104年度執 │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第 │
│ │字第207號 │字第207號 │1674號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楊駿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藥事法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
├────────┼─────────┼─────────┼───────────┤
│犯 罪 日 期│102.9月間 │102.11.12 │103.01.04 │
├────────┼─────────┼─────────┼───────────┤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3年度偵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字第3036號、第3053│字第3036號、第3053│3036號、第3053號 │
│ │號 │號 │ │
├─┬──────┼─────────┼─────────┼───────────┤
│ │法 院│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
│最├──────┼─────────┼─────────┼───────────┤
│後│ │103年度訴字第329號│103年度訴字第329號│103年度訴字第329號 │
│事│案 號│ │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3.12.08 │103.12.08 │103.12.08 │
├─┼──────┼─────────┼─────────┼───────────┤
│確│法 院│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定├──────┼─────────┼─────────┼───────────┤
│判│ │103年度訴字第329號│103年度訴字第329號│103年度訴字第329號 │
│決│案 號│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4.02.24 │104.02.24 │104.02.24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
│備 註│彰化地檢104年度執 │彰化地檢104年度執 │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第 │
│ │字第1674號 │字第1674號 │1674號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楊駿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0 │ 11 │ 12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3月 │
│ │判2次 │2次 │ │
├────────┼─────────┼─────────┼───────────┤
│犯 罪 日 期│103.01.05 │103.01.06 │103.01.06-103.01.15 │
│ │103.01.05 │103.01.08 │ │
├────────┼─────────┼─────────┼───────────┤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3年度偵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字第3036號、第3053│字第3036號、第3053│9310號 │
│ │號 │號 │ │
├─┬──────┼─────────┼─────────┼───────────┤
│ │法 院│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
│最├──────┼─────────┼─────────┼───────────┤
│後│ │103年度訴字第329號│103年度訴字第329號│103年度簡字第1813號 │
│事│案 號│ │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3.12.08 │103.12.08 │104.01.22 │
├─┼──────┼─────────┼─────────┼───────────┤
│確│法 院│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定├──────┼─────────┼─────────┼───────────┤
│判│ │103年度訴字第329號│103年度訴字第329號│103年度簡字第1813號 │
│決│案 號│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4.02.24 │104.02.24 │104.03.17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彰化地檢104年度執 │彰化地檢104年度執 │彰化地檢104年度執字第 │
│ │字第1674號 │字第1674號 │2258號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