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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1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郭永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104年度執聲字4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永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郭永德(下稱受刑人)因恐嚇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民國(下同)104年6月25日刑事聲請狀影本可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依民國000年0月00日生效之修正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者外,不併合處罰。
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修正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
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104年6月25日刑事聲請狀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頁),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至受刑人向檢察官提出之刑事聲請狀另謂其於98年間因恐嚇取財罪經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163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一案,應與如附表所示案件合併定應執行之刑云云,惟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1631號判決所列各罪,因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27號判決所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規定,業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864號將上開二案判決所處之刑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8月,且其中99年度訴字第627號判決確定日期為99年12月28日,與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自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犯罪日期分別為100年2月23日、100年4月15日,非裁判確定前所犯數罪),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鄭 永 玉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 粟 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郭永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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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妨害自由 │恐嚇取財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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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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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9年7月間 │99年12月3日 │100年2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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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 │第21300、21301、2341│第21300、21301、2341│第21300、21301、2341│
│ │0號、101年度偵緝字第│0號、101年度偵緝字第│0號、101年度偵緝字第│
│ │461號、南投地檢100年│461號、南投地檢100年│461號、南投地檢100年│
│ │度偵字第3690號、101 │度偵字第3690號、101 │度偵字第3690號、101 │
│ │年度偵字第280號、101│年度偵字第280號、101│年度偵字第280號、101│
│ │年度偵緝字第52號 │年度偵緝字第52號 │年度偵緝字第5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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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220 │103年度上易字第1220 │103年度上易字第1220 │
│實│ │號、103年度上訴字第 │號、103年度上訴字第 │號、103年度上訴字第 │
│審│ │1425號 │1425號 │1425號 │
│ ├──────┼──────────┼──────────┼──────────┤
│ │判 決 日 期│104年5月12日 │104年5月12日 │104年5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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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220 │103年度上易字第1220 │103年度上易字第1220 │
│決│ │號、103年度上訴字第 │號、103年度上訴字第 │號、103年度上訴字第 │
│ │ │1425號 │1425號 │1425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4年5月12日 │104年5月12日 │104年5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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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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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
│備 註│第8324號(編號1、3定│第8323號(編號2、4定│第8324號(編號1、3定│
│ │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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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郭永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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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恐嚇取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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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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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0年4月15日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0年度偵字 │ │ │
│年 度 案 號 │第21300、21301、2341│ │ │
│ │0號、101年度偵緝字第│ │ │
│ │461號、南投地檢100年│ │ │
│ │度偵字第3690號、101 │ │ │
│ │年度偵字第280號、101│ │ │
│ │年度偵緝字第52號 │ │ │
├─┬──────┼──────────┼──────────┼──────────┤
│最│法 院│中高分院 │ │ │
│後├──────┼──────────┼──────────┼──────────┤
│事│案 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220 │ │ │
│實│ │號、103年度上訴字第 │ │ │
│審│ │1425號 │ │ │
│ ├──────┼──────────┼──────────┼──────────┤
│ │判 決 日 期│104年5月12日 │ │ │
├─┼──────┼──────────┼──────────┼──────────┤
│確│法 院│中高分院 │ │ │
│定├──────┼──────────┼──────────┼──────────┤
│判│案 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220 │ │ │
│決│ │號、103年度上訴字第 │ │ │
│ │ │1425號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4年5月12日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 │ │ │
│之案件 │ │ │ │
├────────┼──────────┼──────────┼──────────┤
│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 │ │
│備 註│第8323號(編號2、4定│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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