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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17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春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47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春燕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朱春燕犯如附表所示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已於民國102 年1 月23日修正公布,並自102 年1 月25日施行。
修正前刑法第50條:「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之規定,業經修正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則依修正後規定,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該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
參諸刑法總則編第七章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係立法者基於刑事政策之考量,避免數罪累計而處罰過嚴,罪責失衡,藉此將被告所犯數罪合併之刑度得以重新裁量,防止刑罰過苛,以保障人權;
惟如受刑人所犯之數罪中有原得易科罰金之罪者,將因合併定執行刑之他罪而產生不同之結果,於數罪中兼有不得易科罰金之刑時,經定其應執行刑,原可易科罰金之刑,亦不得易科罰金,於被告是否有利,仍應依個別情狀斟酌之,依修正後規定,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其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經比較結果,應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本案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規定(最高法院102 年度臺抗字第83號意旨參照)。
三、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前段、第53條規定甚明。
又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四、經查:受刑人朱春燕因犯詐欺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上開各罪之判決書在卷可稽。
其中附表編號1 至10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聲字第4399號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7 月確定在案。
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逾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線,即不得重於如附表所示11罪加計之總和外;
亦應受內部界線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附表編號1 至10所示之罪所定之執行刑有期徒刑1 年7 月,及編號11所示之罪所定之刑有期徒刑1 年2 月之總和。
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1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1 至10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罪;
固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 年7 月27日之執行筆錄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不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罪與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莊 秋 燕
法 官 游 秀 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陳 三 軫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附表
受刑人朱春燕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4 │
├────────┼─────────┼─────────┼─────────┼─────────┤
│罪 名│詐欺 │公司法 │公司法 │詐欺 │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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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9.8.25-30 │98.1.12-15 │99.12.17-100.1.3 │101.1.17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100年度偵 │台中地檢100年度偵 │台中地檢100年度偵 │台中地檢100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20699、23825、│字第20702、21805、│字第20702、21805、│字第20702、21805、│
│ │26655號;101年度偵│25524、26658號; │25524、26658號; │25524、26658號; │
│ │字第1160號 │101年度偵字第1158 │101年度偵字第1158 │101年度偵字第1158 │
│ │ │號;追加起訴:101 │號;追加起訴:101 │號;追加起訴:101 │
│ │ │年度偵字第8197號、│年度偵字第8197號、│年度偵字第8197號、│
│ │ │101年度偵緝字第378│101年度偵緝字第378│101年度偵緝字第378│
│ │ │、379號 │、379號 │、379號 │
├───┬────┼─────────┼─────────┼─────────┼─────────┤
│ │法 院 │ 台中地院 │ 台中地院 │ 台中地院 │ 台中地院 │
│ │ │ │ │ │ │
│ ├────┼─────────┼─────────┼─────────┼─────────┤
│最 後│案 號 │101年度簡字第117號│101年度訴字第204、│101年度訴字第204、│101年度訴字第204、│
│事實審│ │ │949號;101年度易字│949號;101年度易字│949號;101年度易字│
│ │ │ │第1204號 │第1204號 │第1204號 │
│ ├────┼─────────┼─────────┼─────────┼─────────┤
│ │判決日期│101.3.15 │101.8.22 │101.8.22 │101.8.22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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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台中地院 │台中地院 │台中地院 │台中地院 │
│ │ │ │ │ │ │
│ ├────┼─────────┼─────────┼─────────┼─────────┤
│確 定│案 號 │101年度簡字第117號│101年度訴字第204、│101年度訴字第204、│101年度訴字第204、│
│判 決│ │ │949號;101年度易字│949號;101年度易字│949號;101年度易字│
│ │ │ │第1204號 │第1204號 │第1204號 │
│ ├────┼─────────┼─────────┼─────────┼─────────┤
│ │確定日期│101.4.16 │101.9.24 │101.9.24 │101.9.2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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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易科罰金 │ 得 │ 得 │ 得 │ 得 │
│得否易服社會勞動│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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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朱春燕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5 │ 6 │ 7 │ 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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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 偽造文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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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2月 │ 有期徒刑4月 │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100.2.10 │100.2.14-18 │100.4.29-5.12 │ 100.8.5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100年度偵 │台中地檢100年度偵 │台中地檢100年度偵 │士林地檢101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20702、21805、│字第20702、21805、│字第20702、21805、│字第5565號 │
│ │25524、26658號; │25524、26658號; │25524、26658號; │ │
│ │101年度偵字第1158 │101年度偵字第1158 │101年度偵字第1158 │ │
│ │號;追加起訴:101 │號;追加起訴:101 │號;追加起訴:101 │ │
│ │年度偵字第8197號、│年度偵字第8197號、│年度偵字第8197號、│ │
│ │101年度偵緝字第378│101年度偵緝字第378│101年度偵緝字第378│ │
│ │、379號 │、379號 │、379號 │ │
├───┬────┼─────────┼─────────┼─────────┼─────────┤
│ │法 院 │ 台中地院 │ 台中地院 │ 台中地院 │ 士林地院 │
│ │ │ │ │ │ │
│ ├────┼─────────┼─────────┼─────────┼─────────┤
│最 後│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204、│101年度訴字第204、│101年度訴字第204、│101年度訴字第250號│
│事實審│ │949號;101年度易字│949號;101年度易字│949號;101年度易字│ │
│ │ │第1204號 │第1204號 │第1204號 │ │
│ ├────┼─────────┼─────────┼─────────┼─────────┤
│ │判決日期│101.8.22 │101.8.22 │101.8.22 │ 102.4.10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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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台中地院 │台中地院 │台中地院 │ 士林地院 │
│ │ │ │ │ │ │
│ ├────┼─────────┼─────────┼─────────┼─────────┤
│確 定│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204、│101年度訴字第204、│101年度訴字第204、│101年度訴字第250號│
│判 決│ │949號;101年度易字│949號;101年度易字│949號;101年度易字│ │
│ │ │第1204號 │第1204號 │第1204號 │ │
│ ├────┼─────────┼─────────┼─────────┼─────────┤
│ │確定日期│101.9.24 │101.9.24 │101.9.24 │ 102.5.20 │
│ │ │ │ │ │ │
├───┴────┼─────────┼─────────┼─────────┼─────────┤
│是否得易科罰金 │ 得 │ 得 │ 得 │ 得 │
│得否易服社會勞動│ │ │ │ │
└────────┴─────────┴─────────┴─────────┴─────────┘
受刑人朱春燕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9 │ 10 │ 11 │ │
├────────┼─────────┼─────────┼─────────┼─────────┤
│罪 名│ 偽造文書 │ 商業會計法 │ 偽造印文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2月 │ 有期徒刑1年2月 │ │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0.8.12 │99.1.15-99.8月止 │100.7.17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1年度偵 │台中地檢102年度偵 │台中地檢100年度偵 │ │
│年 度 案 號│字第5565號 │字第10255號 │緝字第1469號;100 │ │
│ │ │ │年度偵字第14721、2│ │
│ │ │ │0208、20701、23205│ │
│ │ │ │、23826、24125、27│ │
│ │ │ │342號;101年度偵緝│ │
│ │ │ │字第308、428號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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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 士林地院 │ 台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
│ │ │ │ │ │ │
│ ├────┼─────────┼─────────┼─────────┼─────────┤
│最 後│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250號│102年度訴字第1276 │102年度上訴字第 │ │
│事實審│ │ │號 │1281號 │ │
│ │ │ │ │ │ │
│ ├────┼─────────┼─────────┼─────────┼─────────┤
│ │判決日期│ 102.4.10 │ 102.9.18 │ 102.12.5 │ │
│ │ │ │ │ │ │
├───┼────┼─────────┼─────────┼─────────┼─────────┤
│ │法 院 │ 士林地院 │ 台中地院 │ 最高法院 │ │
│ │ │ │ │ │ │
│ ├────┼─────────┼─────────┼─────────┼─────────┤
│確 定│案 號 │101年度訴字第250號│102年度訴字第1276 │104年度台上字第 │ │
│判 決│ │ │號 │1882號 │ │
│ │ │ │ │ │ │
│ ├────┼─────────┼─────────┼─────────┼─────────┤
│ │確定日期│ 102.5.20 │ 102.10.7 │ 104.6.24 │ │
│ │ │ │ │ │ │
├───┴────┼─────────┼─────────┼─────────┼─────────┤
│是否得易科罰金 │ 得 │ 得 │ 否 │ │
│得否易服社會勞動│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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