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4,聲,1211,2015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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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21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曹炳雄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施以強制治療(104年度執聲字第475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應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

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將於民國104年11月27日執行徒刑期滿。

其於期滿前,經依刑法第91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施以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後,該監於104年6月2日召開之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收容人強制治療評估小組會議決議,認有高度再犯危險,應於期滿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並提出鑑定報告書、評估報告書、治療紀錄、會議記錄可參,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施以強制治療等語。

二、按犯刑法第221條至第227條、第228條、第229條、第230條、第234條、第332條第2項第2款、第334條第2款、第348條第2項第1款及其特別法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一徒刑執行期滿前,於接受輔導或治療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二依其他法律規定,於接受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後,經鑑定、評估,認有再犯之危險者。

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

依刑法第86條第3項、第87條第3項、第88條第2項、第89條第2項、第90條第2項或第98條第1項前段免其處分之執行,第90條第3項許可延長處分,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或第98條第1項後段、第2項免其刑之執行,及第99條許可處分之執行,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

第91條之1第1項之施以強制治療及同條第2項之停止強制治療,亦同。

刑法第91條之1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妨害性自主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1444號判決有期徒刑3 年2 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00 年度侵上訴字第1424號判決上訴駁回,受刑人又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1 年度台上字第5465號駁回上訴確定在案。

又受刑人於101 年12月18日入監服刑,至104 年11月27日刑期屆滿,受刑人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期間,依刑法第91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施以身心治療及輔導教育後,因其犯罪行為經評估為高度再犯危險性,經該監於104 年6 月2 日召開之妨害性自主罪與妨害風化罪收容人104 年度第6 次強制治療評估會議決議,建議施予刑後強制治療,有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影本、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104 年7 月22日中監教字第00000000000 號函檢附之性侵害受刑人刑中鑑定報告書、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性侵害收容人基本資料、入監評估報告書、Static-99 與MnSOST-R量表、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成效報告、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處遇建議書、個別治療紀錄、團體治療紀錄、個別教誨紀錄、性侵害犯罪收容人強制治療評估會議紀錄等相關資料在卷可參。

是檢察官聲請本院裁定受刑人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之保安處分,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林 源 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周 巧 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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