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2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明烜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4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明烜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明烜因犯製造槍枝、轉讓禁藥、侵占、幫助施用第二級毒品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等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修正刑法第50條有關數罪併罰之規定業已於民國(下同)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公布,並自102年1月25日起施行;
又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
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
而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數罪併罰案件,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不得併合處罰【即不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需由受刑人自行決定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受刑人若有請求時則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法院再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之;
反之受刑人若未為請求則檢察官不得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故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數罪併罰案件,如宣告刑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除經受刑人本人(不包括受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此與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之規定不同)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檢察官尚不得依職權逕向法院為聲請。
足見修正後之規定,使行為人取得易科罰金之利益,行為人於裁判時雖未能因定執行刑而取得限制加重刑罰之利益,惟仍得於判決確定後聲請檢察官定執行刑,整體觀察,修正後之規定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
三、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雖受刑人周明烜所犯如附表編號2、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而所犯如附表編號1、3、4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不得就附表編號2、5所示之罪刑,與附表編號1、3、4所示之罪刑定應執行刑。
然受刑人於104年7月16日已具狀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1份在卷可稽,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爰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對受刑人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林 宜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 雅 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周明烜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侵占 │ 藥事法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6月,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7月 │
│ │ 併科新臺幣90,000元│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95.06.01-102.07.25 │ 101年1月間某日? │ 102年2月中旬某日?│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南地檢102年度營 │ 彰化地檢103年度偵 │ 彰化地檢102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985號 │ 字第229號 │ 字第4692、7370號 │
├─┬──────┼──────────┼──────────┼──────────┤
│最│法 院│ 臺南地院 │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後├──────┼──────────┼──────────┼──────────┤
│事│案 號│ 102年度重訴字第 │ 103年度簡字第 │ 103年度訴字第 │
│實│ │ 23號 │ 1288號 │ 33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3.02.14 │ 103.11.27 │ 103.12.08 │
├─┼──────┼──────────┼──────────┼──────────┤
│ │法 院│ 臺南地院 │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確├──────┼──────────┼──────────┼──────────┤
│定│案 號│ 102年度重訴字第 │ 103年度簡字第 │ 103年度訴字第 │
│判│ │ 23號 │ 1288號 │ 33號 │
│決├──────┼──────────┼──────────┼──────────┤
│ │判 決│ 103.03.19 │ 103.12.23 │ 104.04.28 │
│ │確 定 日 期│ │ │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 否 │ 是 │ 否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
│ │ 臺南地檢103年度 │ │ │
│ │ 執字第3029號 │ 彰化地檢104年度 │ 彰化地檢104年度 │
│備 註 │ (即彰化地檢103 │ 執字第462號 │ 執字第3757號 │
│ │ 年度執助字第261 │ │ │
│ │ 號) │ │ │
│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周明烜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4 │ 5 │ │
├────────┼──────────┼──────────┼──────────┤
│罪 名│ 藥事法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6月 │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2年2月底某日 │ 102.03.20-102.03.21│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102年度偵 │ 彰化地檢102年度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4692、7370號 │ 字第4692、7370號 │ │
├─┬──────┼──────────┼──────────┼──────────┤
│最│法 院│ 彰化地院 │ 中高分院 │ │
│後├──────┼──────────┼──────────┼──────────┤
│事│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 │ 104年度上訴字第 │ │
│實│ │ 33號 │ 191號 │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3.12.08 │ 104.05.19 │ │
├─┼──────┼──────────┼──────────┼──────────┤
│ │法 院│ 彰化地院 │ 中高分院 │ │
│確├──────┼──────────┼──────────┼──────────┤
│定│案 號│ 103年度訴字第 │ 104年度上訴字第 │ │
│判│ │ 33號 │ 191號 │ │
│決├──────┼──────────┼──────────┼──────────┤
│ │判 決│ 104.04.28 │ 104.06.02 │ │
│ │確 定 日 期│ │ │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 否 │ 是 │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
│ │ │ │ │
│ │ 彰化地檢104年度 │ 彰化地檢104年度 │ │
│備 註 │ 執字第3757號 │ 執字第3756號 │ │
│ │ │ │ │
│ │ │ │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