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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2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憲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4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憲文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經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 00000000000號令修正公布施行,並自同年月25日生效。
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修正後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經比較結果,因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不利於受刑人,是經比較結果以修正後之規定,對受刑人有利,依上開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本件自應適用修正後之刑法第50條有利於受刑人之規定。
三、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憲文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各罪,分別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四、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雖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 1至4、6至8 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刑,而所犯如附表編號 5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刑,依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不得就附表編號1至4、6至8所示之罪刑,與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刑定應執行刑。
然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104年 7月6日刑事聲請合併定執行刑狀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至6頁),合於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廖 純 卿
法 官 王 增 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阮 正 枝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附表:受刑人林憲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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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3次) │有期徒刑4月(2次) │
├────────┼───────────┼───────────┼───────────┤
│犯 罪 日 期│101.10.14 │101.10.20 │101.10.20 │
│ │ │101.10.22 │101.10.21 │
│ │ │101.11.20 │ │
├────────┼───────────┼───────────┼───────────┤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102年度偵字第 │台中地檢102年度少連偵 │台中地檢102年度少連偵 │
│年 度 案 號│2806號 │字第211等號 │字第211等號 │
├─┬──────┼───────────┼───────────┼───────────┤
│最│法 院│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2年度簡字第1151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271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271號 │
│實│ │ │ │ │
│審├──────┼───────────┼───────────┼───────────┤
│ │判 決 日 期│102.07.22 │103.07.31 │103.07.31 │
├─┼──────┼───────────┼───────────┼───────────┤
│確│法 院│彰化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102年度簡字第1151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4108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4108號 │
│決│ │ │ │ │
│ ├──────┼───────────┼───────────┼───────────┤
│ │判 決│102.10.18 │103.11.26 │103.11.26 │
│ │確 定 日 期│ │ │ │
├─┴──────┼───────────┼───────────┼───────────┤
│ │彰化地檢102年度執字第 │台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 │台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 │
│備 註 │5261號 │166號 │166號 │
│ │編號1至4、6至8號定應執│編號1至4、6至8號定應執│編號1至4、6至8號定應執│
│ │行有期徒刑3年3月(104 │行有期徒刑3年3月(104 │行有期徒刑3年3月(104 │
│ │聲805號、104執更2198號│聲805號、104執更2198號│聲805號、104執更2198號│
│ │) │) │)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贓物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2月(2次)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3次) │
├────────┼───────────┼───────────┼───────────┤
│犯 罪 日 期│101.10.24 │101.08.22 │101.10.26 │
│ │101.11.15 │ │101.10.27 │
│ │ │ │101.11.22 │
├────────┼───────────┼───────────┼───────────┤
│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102年度少連偵 │嘉義地檢103年度少連偵 │台中地檢102年度少連偵 │
│年 度 案 號│緝字第13等號 │緝字第1號 │緝字第13等號 │
├─┬──────┼───────────┼───────────┼───────────┤
│最│法 院│中高分院 │南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001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488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001號 │
│實│ │ │ │ │
│審├──────┼───────────┼───────────┼───────────┤
│ │判 決 日 期│103.09.11 │103.08.27 │103.09.11 │
├─┼──────┼───────────┼───────────┼───────────┤
│確│法 院│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001號 │103年度台上字第3619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46號 │
│決│ │ │ │ │
│ ├──────┼───────────┼───────────┼───────────┤
│ │判 決│103.09.11 │103.10.16 │104.01.08 │
│ │確 定 日 期│ │ │ │
├─┴──────┼───────────┼───────────┼───────────┤
│ │台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 │嘉義地檢104年度執緝字 │台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 │
│備 註 │16921號 │第303號(新北地檢104執│1927號 │
│ │編號1至4、6至8號定應執│助1550號) │編號1至4、6至8號定應執│
│ │行有期徒刑3年3月(104 │ │行有期徒刑3年3月(104 │
│ │聲805號、104執更2198號│ │聲805號、104執更2198號│
│ │) │ │) │
└────────┴───────────┴───────────┴───────────┘
┌────────┬───────────┬───────────┬───────────┐
│編 號│ 7 │ 8 │ │
├────────┼───────────┼───────────┼───────────┤
│罪 名│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3次) │ │
├────────┼───────────┼───────────┼───────────┤
│犯 罪 日 期│101.11.20 │101.10.26(2次) │ │
│ │ │101.11.21(1次) │ │
├────────┼───────────┼───────────┼───────────┤
│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102年度少連偵 │台中地檢102年度少連偵 │ │
│年 度 案 號│緝字第13等號 │緝字第13等號 │ │
├─┬──────┼───────────┼───────────┼───────────┤
│最│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
│後├──────┼───────────┼───────────┼───────────┤
│事│案 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001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001號 │ │
│實│ │ │ │ │
│審├──────┼───────────┼───────────┼───────────┤
│ │判 決 日 期│103.09.11 │103.09.11 │ │
├─┼──────┼───────────┼───────────┼───────────┤
│確│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
│定├──────┼───────────┼───────────┼───────────┤
│判│案 號│104年度台上字第46號 │104年度台上字第46號 │ │
│決│ │ │ │ │
│ ├──────┼───────────┼───────────┼───────────┤
│ │判 決│104.01.08 │104.01.08 │ │
│ │確 定 日 期│ │ │ │
├─┴──────┼───────────┼───────────┼───────────┤
│ │台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 │台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 │ │
│備 註 │1927號 │1927號 │ │
│ │編號1至4、6至8號定應執│編號1至4、6至8號定應執│ │
│ │行有期徒刑3年3月(104 │行有期徒刑3年3月(104 │ │
│ │聲805號、104執更2198號│聲805號、104執更2198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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