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4,聲,1244,201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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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24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詹益誠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5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詹益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詹益誠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刑期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4年8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6年8月1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曉 能
法 官 劉 榮 服
法 官 楊 真 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文 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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