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4,聲,1279,2015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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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27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春諒
上列受刑人因強制性交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5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強制性交案件,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4年8月7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5年5月12日,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曉 能
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吳 幸 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 伊 婷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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