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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29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璿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5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璿慶犯如附表編號1、3至20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璿慶(下稱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8項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 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 日,易科罰金。
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亦定有明文。
又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之二裁判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即符合聲請定執行刑之要件。
而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
只要所犯各罪均符合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即應由執行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各罪之應執行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98號解釋及司法院28年院字第1914號解釋參照),合先說明。
三、經查:
(一)本件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先後均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確定在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至20所示之各罪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此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惟此「法律變更」與法律修正之概念有別;
所謂法律變更應係指因法律修正而「刑罰」有實質之更異而言(如修正後新舊法法定本刑輕重變更或犯罪構成要件寬嚴不同),始有依上開規定為準據法而比較適用新法或舊法之問題。
如新舊法處罰之輕重仍然相同(例如僅形式上修正法律用語或條次移列),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即無適用上開規定為比較之餘地,自應依一般法律適用之原則,適用現行、有效之裁判時法論處(最高法院95年度臺上字第6159號、第5669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0條業經修正,並自102年1月25日生效施行,然受刑人於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之刑,均得易科罰金,無論修正前、後,均應合併處罰之而屬一致,揆諸前揭說明,應無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為比較新舊法適用之必要,而直接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三)另按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
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臺抗字第472 號裁定意旨參照)。
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依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2754號雖已執行完畢,但依前開最高法院裁定之意旨,不應認檢察官之本件聲請為不合法,該附表編號1所示業已執行完畢之各罪仍應與附表編號3至20所示未執行完畢之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復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應予併罰之各罪,其裁判所擇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若有歧異,衡諸另定執行刑制度乃蘊含受刑人利益考量之立法初衷,當擇其中最有利於受刑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為其應執行刑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最高法院72年度第9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臺灣高等法院95年5月4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因應新修正刑法施行座談會提案第32號意旨參照)。
從而,本件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及依刑法第41條第1、8項規定,就本件就附表編號1、3至20所示之部分聲請定應執行之刑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認為本件此部分之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本件附表編號2所示之詐欺取財罪,其接續犯罪時間為民國(下同)102年4月12日、102年4月13日,並非符合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即附表1所示判決確定時間102年3月4日)所犯,是檢察官就此部分之聲請,不符合聲請定執行刑之要件,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8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唐 光 義
法 官 莊 秋 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姚 錫 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張璿慶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
│罪 名│ 傷害既遂 │ 恐嚇取財既遂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6月 │
│ │(1,000元折算一日) │(1,000元折算一日) │
├───────────┼──────────┼──────────┤
│犯 罪 日 期│101.5.3 │接續102.4.12、102. │
│ │ │4.13、102.4.22 │
├───────────┼──────────┼──────────┤
│偵 查 (自 訴)機 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20098號 │第17539、23184號 │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101年度簡字第801號 │103年度訴字第56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2.1.30 │ 103.5.30 │
├─┼─────────┼──────────┼──────────┤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103年度簡字第801號 │103年度訴字第56號 │
│決├─────────┼──────────┼──────────┤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2.3.4 │ 103.7.7 │
├─┴─────────┼──────────┼──────────┤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社勞 │ 得易科、社勞 │
├───────────┼──────────┼──────────┤
│備 註│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 │
│ │第2754號 │第13489號 │
│ │(無押,易科繳清) │(無押,易科繳清)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張璿慶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3 │ 4 │
├───────────┼──────────┼──────────┤
│罪 名│共同詐欺取財既遂 │共同詐欺取財既遂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 │(2,000元折算一日) │(2,000元折算一日) │
├───────────┼──────────┼──────────┤
│犯 罪 日 期│101.10月間某日止 │101.12月間 │
├───────────┼──────────┼──────────┤
│偵 查 (自 訴)機 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6406、10077、11624│第6406、10077、11624│
│ │、19279、19962號;追│、19279、19962號;追│
│ │加案號:103年度偵字 │加案號:103年度偵字 │
│ │第20414號 │第20414號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4年度上易字第509號│104年度上易字第509號│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4.7.9 │ 104.7.9 │
├─┼─────────┼──────────┼──────────┤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104年度上易字第509號│104年度上易字第509號│
│決├─────────┼──────────┼──────────┤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4.7.9 │ 104.7.9 │
├─┴─────────┼──────────┼──────────┤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社勞 │ 得易科、社勞 │
├───────────┼──────────┼──────────┤
│備 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
│ │第10830號 │第10830號 │
│ │(應執行2年8月,押 │(應執行2年8月,押 │
│ │121日,尚未執行) │121日,尚未執行)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張璿慶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5 │ 6 │
├───────────┼──────────┼──────────┤
│罪 名│共同詐欺取財既遂 │共同詐欺取財既遂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
│ │(2,000元折算一日) │(2,000元折算一日) │
├───────────┼──────────┼──────────┤
│犯 罪 日 期│102.1月間 │102.2.27 │
├───────────┼──────────┼──────────┤
│偵 查 (自 訴)機 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6406、10077、11624│第6406、10077、11624│
│ │、19279、19962號;追│、19279、19962號;追│
│ │加案號:103年度偵字 │加案號:103年度偵字 │
│ │第20414號 │第20414號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4年度上易字第509號│104年度上易字第509號│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4.7.9 │ 104.7.9 │
├─┼─────────┼──────────┼──────────┤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104年度上易字第509號│104年度上易字第509號│
│決├─────────┼──────────┼──────────┤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4.7.9 │ 104.7.9 │
├─┴─────────┼──────────┼──────────┤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社勞 │ 得易科、社勞 │
├───────────┼──────────┼──────────┤
│備 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
│ │第10830號 │第10830號 │
│ │(應執行2年8月,押 │(應執行2年8月,押 │
│ │121日,尚未執行) │121日,尚未執行)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張璿慶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7 │ 8 │
├───────────┼──────────┼──────────┤
│罪 名│共同詐欺取財既遂 │共同詐欺取財既遂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 │(2,000元折算一日) │(2,000元折算一日) │
├───────────┼──────────┼──────────┤
│犯 罪 日 期│102.2.27 │102.2.27 │
├───────────┼──────────┼──────────┤
│偵 查 (自 訴)機 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6406、10077、11624│第6406、10077、11624│
│ │、19279、19962號;追│、19279、19962號;追│
│ │加案號:103年度偵字 │加案號:103年度偵字 │
│ │第20414號 │第20414號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4年度上易字第509號│104年度上易字第509號│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4.7.9 │ 104.7.9 │
├─┼─────────┼──────────┼──────────┤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104年度上易字第509號│104年度上易字第509號│
│決├─────────┼──────────┼──────────┤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4.7.9 │ 104.7.9 │
├─┴─────────┼──────────┼──────────┤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社勞 │ 得易科、社勞 │
├───────────┼──────────┼──────────┤
│備 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
│ │第10830號 │第10830號 │
│ │(應執行2年8月,押 │(應執行2年8月,押 │
│ │121日,尚未執行) │121日,尚未執行)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張璿慶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9 │ 10 │
├───────────┼──────────┼──────────┤
│罪 名│共同詐欺取財既遂 │共同詐欺取財既遂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
│ │(2,000元折算一日) │(2,000元折算一日) │
├───────────┼──────────┼──────────┤
│犯 罪 日 期│102.2.27 │102.2.27 │
├───────────┼──────────┼──────────┤
│偵 查 (自 訴)機 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6406、10077、11624│第6406、10077、11624│
│ │、19279、19962號;追│、19279、19962號;追│
│ │加案號:103年度偵字 │加案號:103年度偵字 │
│ │第20414號 │第20414號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4年度上易字第509號│104年度上易字第509號│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4.7.9 │ 104.7.9 │
├─┼─────────┼──────────┼──────────┤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104年度上易字第509號│104年度上易字第509號│
│決├─────────┼──────────┼──────────┤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4.7.9 │ 104.7.9 │
├─┴─────────┼──────────┼──────────┤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社勞 │ 得易科、社勞 │
├───────────┼──────────┼──────────┤
│備 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
│ │第10830號 │第10830號 │
│ │(應執行2年8月,押 │(應執行2年8月,押 │
│ │121日,尚未執行) │121日,尚未執行)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張璿慶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1 │ 12 │
├───────────┼──────────┼──────────┤
│罪 名│共同詐欺取財既遂 │共同詐欺取財既遂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
│ │(2,000元折算一日) │(2,000元折算一日) │
├───────────┼──────────┼──────────┤
│犯 罪 日 期│102.2.27 │102.2.27 │
├───────────┼──────────┼──────────┤
│偵 查 (自 訴)機 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6406、10077、11624│第6406、10077、11624│
│ │、19279、19962號;追│、19279、19962號;追│
│ │加案號:103年度偵字 │加案號:103年度偵字 │
│ │第20414號 │第20414號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4年度上易字第509號│104年度上易字第509號│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4.7.9 │ 104.7.9 │
├─┼─────────┼──────────┼──────────┤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104年度上易字第509號│104年度上易字第509號│
│決├─────────┼──────────┼──────────┤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4.7.9 │ 104.7.9 │
├─┴─────────┼──────────┼──────────┤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社勞 │ 得易科、社勞 │
├───────────┼──────────┼──────────┤
│備 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
│ │第10830號 │第10830號 │
│ │(應執行2年8月,押 │(應執行2年8月,押 │
│ │121日,尚未執行) │121日,尚未執行)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張璿慶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3 │ 14 │
├───────────┼──────────┼──────────┤
│罪 名│共同詐欺取財未遂 │共同詐欺取財未遂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2,000元折算一日) │(2,000元折算一日) │
├───────────┼──────────┼──────────┤
│犯 罪 日 期│101.10月間某日止 │101.10月間某日止 │
├───────────┼──────────┼──────────┤
│偵 查 (自 訴)機 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6406、10077、11624│第6406、10077、11624│
│ │、19279、19962號;追│、19279、19962號;追│
│ │加案號:103年度偵字 │加案號:103年度偵字 │
│ │第20414號 │第20414號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4年度上易字第509號│104年度上易字第509號│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4.7.9 │ 104.7.9 │
├─┼─────────┼──────────┼──────────┤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104年度上易字第509號│104年度上易字第509號│
│決├─────────┼──────────┼──────────┤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4.7.9 │ 104.7.9 │
├─┴─────────┼──────────┼──────────┤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社勞 │ 得易科、社勞 │
├───────────┼──────────┼──────────┤
│備 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
│ │第10830號 │第10830號 │
│ │(應執行2年8月,押 │(應執行2年8月,押 │
│ │121日,尚未執行) │121日,尚未執行)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張璿慶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5 │ 16 │
├───────────┼──────────┼──────────┤
│罪 名│共同詐欺取財未遂 │共同詐欺取財未遂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2,000元折算一日) │(2,000元折算一日) │
├───────────┼──────────┼──────────┤
│犯 罪 日 期│101.12月間 │101.12月間 │
├───────────┼──────────┼──────────┤
│偵 查 (自 訴)機 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6406、10077、11624│第6406、10077、11624│
│ │、19279、19962號;追│、19279、19962號;追│
│ │加案號:103年度偵字 │加案號:103年度偵字 │
│ │第20414號 │第20414號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4年度上易字第509號│104年度上易字第509號│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4.7.9 │ 104.7.9 │
├─┼─────────┼──────────┼──────────┤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104年度上易字第509號│104年度上易字第509號│
│決├─────────┼──────────┼──────────┤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4.7.9 │ 104.7.9 │
├─┴─────────┼──────────┼──────────┤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社勞 │ 得易科、社勞 │
├───────────┼──────────┼──────────┤
│備 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
│ │第10830號 │第10830號 │
│ │(應執行2年8月,押 │(應執行2年8月,押 │
│ │121日,尚未執行) │121日,尚未執行)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張璿慶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7 │ 18 │
├───────────┼──────────┼──────────┤
│罪 名│共同詐欺取財未遂 │共同詐欺取財未遂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2,000元折算一日) │(2,000元折算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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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2.1月間 │102.1月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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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 查 (自 訴)機 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6406、10077、11624│第6406、10077、11624│
│ │、19279、19962號;追│、19279、19962號;追│
│ │加案號:103年度偵字 │加案號:103年度偵字 │
│ │第20414號 │第20414號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4年度上易字第509號│104年度上易字第509號│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4.7.9 │ 104.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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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104年度上易字第509號│104年度上易字第509號│
│決├─────────┼──────────┼──────────┤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4.7.9 │ 104.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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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社勞 │ 得易科、社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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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
│ │第10830號 │第10830號 │
│ │(應執行2年8月,押 │(應執行2年8月,押 │
│ │121日,尚未執行) │121日,尚未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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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張璿慶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9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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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共同詐欺取財未遂 │共同詐欺取財未遂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
│ │(2,000元折算一日) │(2,000元折算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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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2.2.27 │102.2.27 │
├───────────┼──────────┼──────────┤
│偵 查 (自 訴)機 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6406、10077、11624│第6406、10077、11624│
│ │、19279、19962號;追│、19279、19962號;追│
│ │加案號:103年度偵字 │加案號:103年度偵字 │
│ │第20414號 │第2041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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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4年度上易字第509號│104年度上易字第509號│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4.7.9 │ 104.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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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104年度上易字第509號│104年度上易字第509號│
│決├─────────┼──────────┼──────────┤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04.7.9 │ 104.7.9 │
├─┴─────────┼──────────┼──────────┤
│是否得為易科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社勞 │ 得易科、社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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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
│ │第10830號 │第10830號 │
│ │(應執行2年8月,押 │(應執行2年8月,押 │
│ │121日,尚未執行) │121日,尚未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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