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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30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廖致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4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廖致奇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致奇(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江 奇 峰
法 官 陳 慧 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 麗 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廖致奇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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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竊盜 │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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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3年10月 │ 有期徒刑7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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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1.7.17 -101.7.18 │102.11.18 │ 102.1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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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1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 │第18971號 │第26325號 │2632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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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2年度易緝字第309號│103年度訴字第297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900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2.12.31 │ 103.11.5 │ 104.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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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102年度易緝字第309號│103年度訴字第297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900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3.2.5 │ 104.1.9 │ 104.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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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 │ 不得易科、社勞 │ 不得易科、社勞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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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 │
│ │第4035號(無押,執行 │第2060號(無押,執行 │10134號(無押,執行中 │
│ │中104.2.11- │中104.10.11- │108.8.11-109.3.10) │
│ │104.10.10) │108.8.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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