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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31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顏秋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5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顏秋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秋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民國104年7月28日請求定應執行筆錄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又刑法50條有關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已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並自102年1月25日起施行。
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即增訂第1項但書及第2項之規定。
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自行決定是否聲請定執行刑之權利,屬不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新法之規定,為得否定其應執行刑之依據。
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第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顏秋煌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其中編號2、4、5號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其餘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前開修正後刑法第50條但書第1款之規定,檢察官尚不得逕行聲請併合處罰。
惟受刑人顏秋煌業於104年7月28日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當場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且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筆錄上簽名確認在案,此有104年7月28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頁),是本件受刑人顏秋煌顯已自行衡量後,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之權利。
據上,本件檢察官因依受刑人之請求而為本件聲請,於法即無不合。
四、本件受刑人顏秋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等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其中附表編號第1、2所示之罪,曾經彰化地院諭知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
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曾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諭知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在案。
又附表編號11經最高法院以104年度臺非字第180號改判前之所處有期徒刑15年1月計2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部分,前曾與附表編號1至10部分,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664號裁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0年5月確定在案,亦有該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
經本院審核相關判決、裁定,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考量法律性內部界限之拘束,更不得重於原裁判原定之應執行刑,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法 官 陳 慧 珊
法 官 江 奇 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高 勳 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附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顏秋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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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共2次 │
├────────┼─────────┼─────────┼─────────┤
│犯 罪 日 期│98.01.18 │98.01.18 │97.12.16 │
│ │ │ │97.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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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8年度毒偵│彰化地檢98年度毒偵│彰化地檢98年度毒偵│
│年 度 案 號│字第560號 │字第560號 │字第63、366號 │
├─┬──────┼─────────┼─────────┼─────────┤
│最│法 院│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
│後├──────┼─────────┼─────────┼─────────┤
│事│案 號│98年度訴字第740號 │98年度訴字第740號 │98年度訴字第426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98年4月30日 │98年4月30日 │98年3月11日 │
├─┼──────┼─────────┼─────────┼─────────┤
│ │法 院│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
│確├──────┼─────────┼─────────┼─────────┤
│定│案 號│98年度訴字第740號 │98年度訴字第740號 │98年度訴字第426號 │
│判├──────┼─────────┼─────────┼─────────┤
│決│判 決│98年5月18日 │98年5月18日 │98年6月2日 │
│ │確 定 日 期│ │ │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 否 │ 是 │ 否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
│ │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彰化地檢98年執字第│
│備 註 │第4213號 │第4213號 │3768號(台中地檢98│
│ │ │ │年度執助字第1326號│
│ │ │ │) │
│ ├─────────┴─────────┼─────────┤
│ │編號1-2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號3-4定應執行有 │
│ │ │期徒刑1年3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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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顏秋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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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共2次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5年3月共8次│
│ │ │ │ │
├────────┼─────────┼─────────┼──────────┤
│犯 罪 日 期│97.12.16 │97.11.23 │98.01.04 98.01.07 │
│ │97.12.29 │ │97.12.31 98.01.04 │
│ │ │ │98.01.02 98.01.05 │
│ │ │ │98.01.06 98.01.13 │
├────────┼─────────┼─────────┼──────────┤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8年度毒偵│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字第63、366號 │第1013號 │710號 │
├─┬──────┼─────────┼─────────┼──────────┤
│最│法 院│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台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98年度訴字第426號 │98年度易字第419號 │98年度上訴字第1218號│
│ │ │ │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98年3月11日 │98年4月30日 │98年10月21日 │
├─┼──────┼─────────┼─────────┼──────────┤
│ │法 院│彰化地院 │台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
│ ├──────┼─────────┼─────────┼──────────┤
│確│案 號│98年度訴字第426號 │98年度上易字第944 │99年度台上字第1023號│
│定│ │ │號 │ │
│判├──────┼─────────┼─────────┼──────────┤
│決│判 決│98年6月2日 │98年6月15日 │99年5月25日 │
│ │確 定 日 期│ │ │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 是 │ 是 │ 否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
│ │彰化地檢98年執字第│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
│備 註 │3768號(台中地檢98│第4044號 │1423號 │
│ │年度執助字第1326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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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顏秋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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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5年2月共10次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3年8月 │
│ │ │ │共2次 │
├────────┼───────────┼────────┼────────┤
│犯 罪 日 期│98.01.03 98.01.08 │98.01.03 │98.01.01 │
│ │98.01.02 98.01.13 │ │98.01.05 │
│ │98.01.13 98.01.08 │ │ │
│ │98.01.10 98.01.14 │ │ │
│ │97.12.31 97.12.31 │ │ │
├────────┼───────────┼────────┼────────┤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第 │彰化地檢98年度偵│彰化地檢98年度偵│
│年 度 案 號│710號 │字第710號 │字第710號 │
├─┬──────┼───────────┼────────┼────────┤
│最│法 院│台中高分院 │台中高分院 │台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98年度上訴字第1218號 │98年度上訴字第 │98年度上訴字第 │
│實│ │ │1218號 │1218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98年10月21日 │98年10月21日 │98年10月21日 │
├─┼──────┼───────────┼────────┼────────┤
│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 ├──────┼───────────┼────────┼────────┤
│確│案 號│99年度台上字第1023號 │99年度台上字第 │99年度台上字第 │
│定│ │ │1023號 │1023號 │
│判├──────┼───────────┼────────┼────────┤
│決│判 決│99年2月25日 │99年2月25日 │99年2月25日 │
│ │確 定 日 期│ │ │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 否 │ 否 │ 否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
│ │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 │彰化地檢99年度執│彰化地檢99年度執│
│備 註 │1423號 │字第1423號 │字第1423號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顏秋煌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0 │ 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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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3年共2次(原判決有期徒 │ │
│ │ │刑15年1月共2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6│ │
│ │ │年,經提起非常上訴,改判有期徒刑│ │
│ │ │13年共2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 │ │
├────────┼────────┼────────────────┼─────┤
│犯 罪 日 期│98.01.04 │98.01.12 │ │
│ │ │98.01.14 │ │
├────────┼────────┼────────────────┼─────┤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8年度偵│彰化地檢98年度偵字第710號 │ │
│年 度 案 號│字第710號 │ │ │
├─┬──────┼────────┼────────────────┼─────┤
│最│法 院│台中高分院 │台中高分院 │ │
│後├──────┼────────┼────────────────┼─────┤
│事│案 號│98年度上訴字第 │99年度上更一字第71號 │ │
│實│ │1218號 │ │ │
│審├──────┼────────┼────────────────┼─────┤
│ │判 決 日 期│98年10月21日 │99年7月15日 │ │
├─┼──────┼────────┼────────────────┼─────┤
│ │法 院│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
│ ├──────┼────────┼────────────────┼─────┤
│確│案 號│99年度台上字第 │99年度台上字第8158號 │ │
│定│ │1023號 │ │ │
│判├──────┼────────┼────────────────┼─────┤
│決│判 決│99年2月25日 │99年12月30日 │ │
│ │確 定 日 期│ │ │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 否 │ 否 │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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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地檢99年度執│彰化地檢104年度執更字第875號 │ │
│備 註 │字第1423號 │(最高法院104年度台非字第18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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