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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32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蕭雯心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5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蕭雯心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上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規定定應執行刑,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而刑法第50條業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比較結果,因法院裁定定應執行刑時,未必減免受刑人之刑期,而修正前刑法剝奪受刑人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自屬不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新法之規定,判斷得否定其應執行刑(最高法院102年度臺抗字第108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
三、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其中如附表編號2、3部分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如附表編號1所示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前開刑法第50條第1但書第1、4款之情形。
茲受刑人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8月3日之執行筆錄在卷可憑。
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曉 能
法 官 劉 榮 服
法 官 楊 真 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 錫 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蕭雯心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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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詐欺 │詐欺 │詐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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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9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2月 │
│ │ │(判5次) │(判3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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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1.09.01-101.09.19 │101.09.17-101.11.20 │101.1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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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 │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第753號 │第753號 │第75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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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472 │103年度上易字第1472 │103年度上易字第1472 │
│實│ │、1473號 │、1473號 │、1473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104.05.13 │104.05.13 │104.0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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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472 │103年度上易字第1472 │103年度上易字第1472 │
│決│ │、1473號 │、1473號 │、1473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4.05.13 │104.05.13 │104.05.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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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不得社勞 │得易科、得社勞 │得易科、得社勞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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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
│ │第8065號(編號1定應 │第8066號(編號2-3定 │第8066號(編號2-3定 │
│ │執行刑9月,女監104. │應執行刑2年5月,女監│應執行刑2年5月,女監│
│ │8.3至104.12.21,有羈│104.12.22至107.5.21 │104.12.22至107.5.21 │
│ │押資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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