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4,聲,1648,20151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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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6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榮鴻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 104年10月14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受刑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又教示欄「不得抗告」之記載,應更正為「得抗告」。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此一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且上開規定,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受刑人身分證統一編號記載為「Z000000000號」,係受刑人於民國103 年11月11日變更前之原有號碼,就此部分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又教示欄「不得抗告」之記載,則係「得抗告」之誤載。

上開所示之錯誤,既不影響裁定之本旨,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應龍
法 官 吳進發
法 官 高文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丞晏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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