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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67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建明
上列聲請人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所製作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4宣告刑欄關於「有期徒刑4月」應更正為「有期徒刑3月」。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4宣告刑欄有所誤寫,在不影響於裁定本旨下,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高 文 崇
法 官 張 靜 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 淑 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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