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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75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俊元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6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俊元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
一、受刑人陳俊元因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如附表所示上開各罪之判決書在卷可稽。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3、4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罪;
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104年10月16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不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罪與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 仁 松
法 官 林 美 玲
法 官 林 宜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 湘 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俊元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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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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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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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06.12上午9時55分│103.10.29某時 │103.08.20 15時許 │
│犯 罪 日 期│許為警採尿前回溯96小│ │ │
│ │時內之某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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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4年度毒偵 │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2324號 │字第22號 │字第270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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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103年度審訴字第267號│104年度訴字第163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552號│
│實├──────┼──────────┼──────────┼──────────┤
│審│判 決 日 期│103.12.17 │104.06.18 │104.07.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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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103年度審訴字第267號│104年度訴字第163號 │104年度審訴字第552號│
│決├──────┼──────────┼──────────┼──────────┤
│ │判決確定日期│104.01.05 │104.07.08(協商程序) │104.08.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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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 │得易科 │不得易科 │
│之案件 │不得社勞 │得社勞 │不得社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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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緝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
│ │字第744號(刑期105.4.│第10025號(刑期 │第12597號(刑期106.6.│
│備 註│21-105.12.20) │105.12.21-106.6.20) │21-107.3.20) │
│ ├──────────┴──────────┴──────────┤
│ │編號1-3臺中地院104年度聲字第387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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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俊元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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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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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期徒刑8月 │ │ │
│宣 告 刑│判3次 │ │ │
│ │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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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3.28晚上某時 │ │ │
│犯 罪 日 期│103.4.19晚上某時 │ │ │
│ │103.4.26晚上某時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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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 │ │ │
│年 度 案 號│緝字第178、176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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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中高分院 │ │ │
│後├──────┼──────────┼──────────┼──────────┤
│事│案 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30 │ │ │
│實│ │號 │ │ │
│審├──────┼──────────┼──────────┼──────────┤
│ │判 決 日 期│104.09.10 │ │ │
├─┼──────┼──────────┼──────────┼──────────┤
│確│法 院│中高分院 │ │ │
│定├──────┼──────────┼──────────┼──────────┤
│判│案 號│104年度上訴字第1030 │ │ │
│決│ │號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4.09.2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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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 │ │ │
│之案件 │不得社勞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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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 │ │ │
│備 註│第14050號(刑期107.3.│ │ │
│ │21-108.9.2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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