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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175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宋驊耕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6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宋驊耕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宋驊耕(下稱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9月22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
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頁),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1、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卓 進 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 粟 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5 日
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宋驊耕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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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
│ │ │ │ │
├────────┼───────────┼───────────┼───────────┤
│犯 罪 日 期│103年3月21日 │103年3月26日 │103年4月1日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少連偵 │臺中地檢103年度少連偵 │臺中地檢103年度少連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126、132、152號、 │字第126、132、152號、 │字第126、132、152號、 │
│ │103年度偵字第14476、14│103年度偵字第14476、14│103年度偵字第14476、14│
│ │691、15251、22469號、1│691、15251、22469號、1│691、15251、22469號、1│
│ │04年度偵字第3547號 │04年度偵字第3547號 │04年度偵字第3547號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 │ │ │
│事├──────┼───────────┼───────────┼───────────┤
│實│案 號│104年度上訴字第331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331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331號 │
│審│ │ │ │ │
│ ├──────┼───────────┼───────────┼───────────┤
│ │判 決 日 期│104年5月27日 │104年5月27日 │104年5月27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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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定│ │ │ │ │
│判├──────┼───────────┼───────────┼───────────┤
│決│案 號│104年度上訴字第331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331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331號 │
│ │ │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4年7月23日 │104年7月23日 │104年7月23日 │
│ │ │ │ │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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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 │
│ │11572號(編號1至5定應 │11572號(編號1至5定應 │11572號(編號1至5定應 │
│ │執行刑2年6月) │執行刑2年6月) │執行刑2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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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宋驊耕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偽造文書 │偽造文書 │妨害自由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6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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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3年4月8日 │103年4月10日 │103年4月10日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少連偵 │臺中地檢103年度少連偵 │臺中地檢103年度少連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126、132、152號、 │字第126、132、152號、 │字第126、132、152號、 │
│ │103年度偵字第14476、14│103年度偵字第14476、14│103年度偵字第14476、14│
│ │691、15251、22469號、1│691、15251、22469號、1│691、15251、22469號、1│
│ │04年度偵字第3547號 │04年度偵字第3547號 │04年度偵字第354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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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 │ │ │
│事├──────┼───────────┼───────────┼───────────┤
│實│案 號│104年度上訴字第331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331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331號 │
│審│ │ │ │ │
│ ├──────┼───────────┼───────────┼───────────┤
│ │判 決 日 期│104年5月27日 │104年5月27日 │104年5月27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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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定│ │ │ │ │
│判├──────┼───────────┼───────────┼───────────┤
│決│案 號│104年度上訴字第331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331號 │104年度上訴字第331號 │
│ │ │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104年7月23日 │104年7月23日 │104年7月23日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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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為 得 易科│不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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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104年度執字第 │
│ │11572號(編號1至5定應 │11572號(編號1至5定應 │11573號 │
│ │執行刑2年6月) │執行刑2年6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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